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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节 国际贸易代理要按合同办事(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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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商每季度应向代理人说明佣金数额和支付佣金的有关商务,制造商在收到货款后,应在30天内支付佣金。

二十一、支付佣金的货币。

佣金按成交的货币来计算和支付。

二十二、排除其他报酬。

代理人在完成本协议之义务时所发生的全部费用,除非另有允诺,应按第十九条之规定支付佣金。

二十三、协议期限。

本协议在双方签字后生效,协议执行1年后,一方提前3个月通知可终止协议。如协议不在该日终止,可提前3个月通知,于下1年的12月30日终止。

二十四、提前终止。

如第二十三条规定,任何一方都无权提前终止本协议。除非遵照适用的________法律具有充分说服力的理由方能终止本协议。

二十五、文件的归还。

协议期满时,代理人应将第十三条中所述及的由制造商提供的全部广告资料及所有文件归还给制造商。

二十六、存货的退回。

协议期满时,代理人若储有代理产品和备件,应按制造商指示退回,费用由制造商负担。

二十七、未完之商务。

协议到期时,由代理人提出终止但在协议期满后又执行协议,应按第十五款支付代理人佣金。代理人届时仍应承担履行协议义务之职责。

二十八、赔偿。

协议因一方违约而终止外,由于协议终止或未能重新签约,则不予赔偿。

二十九、适用法律。

本协议适用于制造商总部____________所在国之现行法律。

三十、仲裁。

因执行本协议而发生的任何争执应根据________的法律________仲裁解决。投诉方和被投诉方应各指定一名仲裁员,双方应提名一位公证人。

如两名仲裁员在30天内未能就提名一位主席达成协议,仲裁应有权提名第三名仲裁员为主席。仲裁所作出的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三十一、变更。

本协议的变更或附加条款,应以书面形式为准。

三十二、禁止转让。

本协议未经事先协商不得转让。

三十三、留置权。

代理人对制造商的财产无留置权。

三十四、无效条款。

如协议中的一条或一条以上的条款无效,协议其余条款仍然有效。

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制造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代理人:

签署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署地:

日 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 期:

董事长: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总 裁:

注:生产单位或生产企业委托中间商在任何地区或市场销售其全部产品,称销售代理商。在销售代理协议中应明确规定委托方和代理销售商的权利和义务。委托方授予代理销售商全权经营权利,在执行协议的期间内,不得再委托另外代理商销售同类产品。代理销售商在推销其商品时在一定时期内有一定的售价决定权并且在规定的时间内必须完成一定的销售额或销售量。除此之外,代理销售商还负责刊登商品广告、举办陈列展销,促进销售业务,其中按比例收取佣金。对于生产单位规模较小,资金有限而产品又有竞争能力的产品但又无销售渠道的生产企业宜采用这种方式将产品打入国际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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