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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国基金会保值增值实操
在慈善资产类别中,我们以中国基金会的发展为例。中国基金会发展时间较短,从1981年中国少年儿童基金会成立至今仅仅40年。我国基金会的保值增值尚未得到充分发展,与国际接轨、学习优秀管理、提升综合能力,成为基金会行业的发展需求。与欧美对照,我国慈善资产保值增值成功的要素同样包括优质的公司治理、科学投资理念和流程。
我国基金会的保值增值历史较短,需要行业摸索前进。我们依据政策法规以及投资管理等领域材料,整理以下原则和操作流程,国内基金会可结合以下内容及上一章节的国际经验进行参考。
1.管理者“基金会”的原则
与美国基金会是信托的法律主体、管理者履行基金会信托职能不同,我国法律没有确立“基金”的主体地位。《信托法》虽然规定了“公益信托”,并事实上已经赋予信托一定程度的主体性,但信托财产的主体性仍不完整。因此在我国基金会实操中,只能把规范基金会资金运作的落脚点放在管理者“基金会”上。
基金会管理者需要履行相应责任。2004年国务院出台《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基金会理事会违反本条例和章程规定决策不当,致使基金会遭受财产损失的,参与决策的理事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2016年9月1日开始实施的《慈善法》第五十四条、第九十九条对慈善组织投资进行了规定,包括投资相关的处罚措施:“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一)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的;(二)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的。”2019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慈善组织在开展投资活动时,其负责人、理事和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组织章程的规定,严格履行忠实、谨慎、勤勉义务。慈善组织在开展投资活动时有违法违规行为,致使慈善组织财产损失的,相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可总结国内基金会等慈善组织投资的一些规则:
(1)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
(2)按规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
(3)投资活动应当限制在规定的范围内;
(4)投资对象与风险识别和风险承担能力匹配;
(5)应当制定相应的资产管理制度;
(6)监督投资活动;
(7)注意投资关联行为;
(8)投资项目的必要可行性论证;
(9)止损机制及风险准备金制度。
2.任务宗旨
管理者需要了解投资增值保值的目标,《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基金会应当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慈善法》规定“投资取得的收益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等。《暂行办法》对规定进行了综合:“慈善组织开展投资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投资取得的收益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与美国基金会类似,我国基金会管理者仅获得投资收益不足以满足需要,设计的投资计划需要结合基金会机构的宗旨目标。
综合看,与投资流程相关的基金会宗旨包括:
(1)基金会的特定慈善目的;
(2)基金会的设立、变更、注销的发展预期;
(3)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业务范围;
(4)法律对基金会的规定;
(5)基金会相关方如捐赠人、受益人、监督方等对基金会的评价;
(6)基金会项目的特点;
(7)政府资助及捐赠协议约定的限制等。
3.投资决策
与美国基金会类似,我国基金会在开展投资活动时,也需要确立投资制度,并且以文件的形式表述出来。
《暂行办法》中,有对基金会等慈善组织制定资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慈善组织的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以及重大投资方案应当经决策机构组成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慈善组织应当在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中规定以下内容:①投资遵循的基本原则;②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流程;③决策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在投资活动中的相关职责;④投资负面清单;⑤重大投资的标准;⑥投资风险管控制度;⑦投资活动中止、终止或者退出机制;⑧违规投资责任追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