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不乐者可离婚(第2页)
这时,文房店的店主从街上走了进来。店主四、五十岁的年纪,性格和蔼可亲,气质儒雅,一幅见识渊博的样子。
大家赶紧向他说明情况,请求他的指点。
“可以,应该没问题,女子也可以提请离婚”,仲店主很爽快的说。
“真的可以离吗?”,大家简直不敢相信自己的耳朵,一下子好像抓到了救命稻草。
“只有在丈夫患有恶疾或家境贫寒的情况下才可以,而且要丈夫同意,那相当于是不可以”,仲时光说。
“现在可以感情不合的理由提出告诉。目前这种离婚的例子已有不少,这就是本朝与前朝或是传统不一样的地方”,仲先生斩钉截铁地说:
“那三纲五常不讲了吗?”,仲时光说。
“那还是要讲的,但本朝虽然推行汉制,学习汉族传统礼法,但也保留了一些鲜卑旧俗”,仲店主说:
“太和九年,孝文帝颁布诏令:虽娉为妻妾,遇之非理,情不乐者亦离之”;
“本朝《婚律》规定三种情况,女方可以离婚”;
“一是:若妻子因'情不乐者'提出离婚,官府必须受理并强制解除婚姻关系;
二是:丈夫与他人重婚或通奸,妻子可直接诉请离婚,并要求返还全部嫁妆;
三是:丈夫离家超过三年且无音讯,妻子有权单方面解除婚姻关系”。
仲店主说得和他女儿完全不一样,大家提到她女儿刚才的一些说法。
仲先生向她女儿训斥道:“你天天都不思上进,对文书房的事情一点也不上心,成天就只知道往对面跑,以后是准备当医师吗?”。
仲时光听了一言不发,赌气似的走出门,穿过街道,直接进了对面的“仁济”药铺。
仲店主继续解释起来:
“鲜卑族有'贵女贱男'的传统习俗,女子可以从事各种各样的工作,甚至参与军事活动,朝廷还设有女官;均田令也规定:年满十五岁女子可受露田二十亩、麻田五亩,寡妇守志者同样授田。女子属于自己的独立的土地所有,可以不依赖丈夫生活,也为主动离婚提供了生存上的支持;
虽然现在推行汉制,学习汉族的礼法传统,部分鲜卑贵族女性、汉族大家闺秀也受礼教束缚,但平民女子没有那么多思想包袱,法律规定也为女子离婚提供了支持。
目前胡汉结合的法律规定:女方可以向丈夫户籍所在地的衙门提交离婚诉状,地方官府需在30日内审理,若男方拒不配合,官府可直接判决离婚。
若地方官府推诿或判决不公,女方有权向中央御史台申诉。御史台可直接提审案件或派遣监察御史督办,确保女子的离婚提诉可以得到审理。
女子离婚后也可以带走嫁妆及个人财产,保障了女方的财产利益”。
“那如果告诉到衙门,男方拒不到场怎么办?”,柳諟我问。
“衙门受理离婚诉状后,需在三日内向男方发出“追牒”。若男方无故不到,衙门可派遣衙役上门拘传,拘传途中可对反抗者施以笞刑二十;
若男方连续两次拒不到庭,衙门可推定其“心虚畏审”,直接采信女方提诉的离婚理由,并判决财产分割向女方倾斜。
立案当日,衙门可应女方申请冻结男方的资产,防止男方转移财产。
本朝通过御史台直控司法和鲜卑族女子财产权保障传统,可以有效破解男方逃避诉讼的难题。
所以,不用担心男方不到庭,因为可以缺席审判”。
大家听了都大喜过望,连忙称谢。并请求仲先生代写一份请求离婚的诉状。
仲先生思索片刻,一挥而就:
窃闻婚姻之道,贵在门第相当,情性相谐,媒妁有信,方可百年好合,琴瑟和鸣。然呈文人不幸,为媒者巧言令色,虚夸被告门第,称其为书香世族、官宦名门,致使呈文人及家人信以为真,遂结丝萝之盟,缔百年之约。
岂料成婚之后,方知被告祖上仅仕小吏,家道久已中落,室如悬磬,饔飧不继,寒素之状,令人唏嘘。更兼被告性情乖戾,愤世嫉俗,自暴自弃,常因琐事勃然大怒,动辄呵斥,家人难近,夫妻情谊荡然无存。呈文人夙夜忧叹,身心俱疲,实难与之共度余生。
婚姻之本,在于敬爱相守,今被告既无家世之实,又乏温良之德,致使呈文人受欺于前,受困于后,情何以堪?伏望青天大老爷明察秋毫,体恤弱质,准予解除此段名存实亡之婚姻,使呈文人得以脱困,重获新生。
所请如下:
一、恳请老爷恩准呈文人与被告离婚,解除夫妻名分。
二、判令被告如数返还呈文人陪嫁之物(详见附单),以保女子体面。
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之费,以示公道。
柳諟我再三拜谢之后,决定和薛令晖、苏小小一起去找她的丈夫—郭季方,还是想先通过协商、和离的方式来解除婚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