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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与业务管理(第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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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损益类科目,核算融资租赁公司租赁期内确认的融资收益。按每期应分配确认的数额,借记“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贷记本科目;期末将“租赁收入”结转至“本年利润”账户。

1。融资租赁债权的确认

由于出租人将与租赁资产所有权有关风险和报酬实质上转移给承租人,即将租赁资产的使用权长期转让给承租人并以此获取租金,出租人的租赁资产在租赁开始日实际上就变成了收取租金的债权。出租人应在租赁开始日,将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并同时记录未担保余值;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之和与其现值之和的差额确认为未实现融资收益。其会计处理为:

借: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

未担保余值

贷:融资租赁资产

未实现融资收益

融资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如有差额,应当记入“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等损益类账户的贷方或借方。

2。收取租金并分配未实现融资收益

出租人收取租金且采用实际利率法分配未实现融资收益,并直接确认当期的租赁收入。其会计处理为:

每期收到租金时:

借:银行存款

贷: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

分配未实现融资收益时: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贷:租赁收入

3。应收融资租赁款坏账准备的计提

出租人应当根据租金的逾期、财务状况、经营管理等因素,分析应收融资租赁款的风险程度及回收的可能性,针对应收融资租赁款减去未实现融资收益的差额部分(而不是对应收融资租赁款全额)计提坏账准备。计提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其会计处理为:

计提坏账准备时: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坏账准备

冲销计提的坏账准备时:

借:坏账准备

贷: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贷款

4。未担保余值发生变动的会计处理

出租人应定期对未担保余值进行检查,如果有证据表明未担保余值已经发生减值或减少,应重新计算租赁内含利率;并将由此而引起的“租赁投资净额”的减值确认为当期损失,而对前期已确认的融资收入不做追溯调整;以后各期根据修正后的租赁投资净额和重新计算的租赁内含利率确定应确认的租赁收入额。

如已确认损失的未担保余值得以恢复,应在原先已确认的损失金额内转回,并重新计算租赁内含利率;以后各期根据修正后的租赁投资净额和重新计算的租赁内含利率确定应确认的融资收入额。未担保余值增加时,则不做任何调整。其会计处理为:未担保余值的预计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按其差额,通过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未担保余值减值准备”科目进行核算。同时,将上述减值额与由此所产生的租赁投资净额的增加额之间的差额,通过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进行核算。

出租人在融资租赁下发生的或有租金,应区别以下情形进行核算。

第一,存在担保余值,不存在未担保余值的情形。当出租人收到承租人返还的租赁资产时,通过借记“融资租赁资产”科目,贷记“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科目进行核算。如果收回租赁资产的价值低于担保余值,则应向承租人收取价值损失补偿金,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第二,存在担保余值,同时存在未担保余值的情形。当出租人收到承租人返还的租赁资产时,通过借记“融资租赁资产”科目,贷记“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贷款”、“未担保余值”等科目进行核算。如果收回租赁资产的价值扣除未担保余值后的余额低于担保余值,则应向承租人收取价值损失补偿金,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第三,存在未担保余值,不存在担保余值的情形。当出租人收到承租人返还的租赁资产时,通过借记“融资租赁资产”科目,贷记“未担保余值”科目进行核算。

第四,担保余值和未担保余值均不存在的情形。出租人无须做任何会计处理,只需做相应的备查登记。

6。留购、续租租赁资产的会计处理

租赁期届满时,承租人如果行使了优惠购买选择权,出租人按收到的承租人支付的购买资产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科目进行核算。如果还存在未担保余值,还应借记“营业外支出——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科目,贷记“未担保余值”科目。

如果承租人行使了优惠续租选择权,则出租人应视同该项租赁业务一直存在而做出相应的会计处理,如可能继续分配未实现融资收益等。而如果租赁期届满时承租人没有续租,承租人向出租人返还租赁资产时,应做出租赁资产收回的相应会计处理。

7。相关会计信息的披露

融资租赁公司应在财务报告中披露与融资租赁有关的下列事项:一是资产负债表日后连续三个会计年度每年将收到的最低租赁收款额及以后年度将收到的最低租赁收款额总额;二是未实现融资收益的余额;三是分配未实现融资收益所采用的方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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