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商业银行的信贷国际金融管理与应用(第5页)
第一,重新设计贷款条约。若借款人出现临时性资金问题,存在无法按时偿还贷款的可能性,但是借款人在未来的发展中还具有一定的潜质,商业银行为了控制贷款风险,可以与借款人进行协商,重新设计贷款条约。一方面使银行再次获得贷款安排的主动权;另一方面也给借款企业一个喘息的机会,使其维持正常的运营,增加全额还款的可能性,维系良好的银企关系。
第二,进行贷款清算。如果银行借款人无法达成重新设计贷款条约的条件,或者银行认为借款人基本丧失了合格资质,就可以采取贷款清算的方式来弥补其损失;具体可通过将抵、质押标的物变现,追偿保证人等方式用以清偿借贷本息及孳息。
第三,企业破产清算。银行可以向法院申请要求清算借款人的资产,银行一般不愿意看到借款人破产,因为破产清算需要花费银行大量的时间和费用,而且即使借款人破产清算后,银行往往也难以收回全部贷款本息。
2。已形成的不良贷款的处置
对于已形成的不良贷款的处置,应采取如下措施或手段。
第一种模式是银行将不良贷款核销、损失自担。在目前贷款业务进行五级分类管理的模式下,银行都是通过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的方式来得以实现。而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计提主要包括贷款损失一般准备金、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和贷款损失特种准备金。
《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中规定的比率分别是:一般准备金按季度1%比率计提;专项准备金按关注类2%、次级类25%、可疑类50%、损失类100%比率计提;特种准备金由银行自行确定比率。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类型及提取方式具体如表1-4所示。
表1-4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类型及提取方式
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计提范围为承担风险或损失的信贷资产,具体包括:贷款、银行卡透支、贴现、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进出口押汇、拆出资金等。贷款损失准备由银行总行统一计提。
一般而言,贷款损失准备金的提取需遵循适度性原则,既要保证其提取额足以冲销所有可能产生的信贷损失,又不能过量提取而增加银行的资金成本或机会成本,减少银行的收益水准。在提取了准备金后,若出现贷款无法回收的情况,银行便可以适时地用准备金把不良贷款冲销掉,从而避免银行信贷风险的积累,保证银行经营的稳健性。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与贷款损失准备金直接关联的一个重要概念是“拨备覆盖率”。它是贷款损失准备金与不良贷款的比值,该比率是反映贷款损失准备金计提状态的重要指标。其公式为:
第二种模式是向资产管理公司剥离部分不良贷款。不良贷款剥离模式是指将银行的不良贷款在价值评估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市价原则从其资产中剥离出去,交由另一家独立的金融机构进行管理、处置和变现,以降低不良贷款比重的一种运行方式。实践证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管理、处置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其资产处置的速度和效率都达到了较高水平。美国、西班牙、瑞典、芬兰等国均设立了国有资产管理公司,专门处理银行的不良贷款。
五、国际结算业务与应用
国际结算是指国家或地区之间由于政治、经济、文化、外交、军事等方面的交往或联系而发生的以货币表示债权、债务的清偿行为或资金转移行为。国际结算必须借助银行的海外分支机构、代理行等,即通过遍布全球的银行结算网络来进行。国际结算的范围很广,通常分为国际贸易结算和国际非贸易结算,贸易结算是国际结算的核心。
国际贸易结算包括:进出口贸易引起的货币收付活动;记账贸易结算,即在贸易协定项下的商品进出口贸易结算;国际资本流动引起的商品贸易或资本性贸易结算;综合类经济交易,如承包国际工程的结算等。
国际非贸易结算包括:无形贸易引起的货币收付活动,如保险、运输等活动的支付;国际各种金融资产买卖的结算;政府或民间的捐助、赠款等资金调拨的转移结算;银行以信用为载体的一系列服务结算;其他非贸易结算,如外币兑换、旅行支票业务等产生的结算业务。
(一)国际结算工具
国际结算中使用的支付工具主要是金融票据,是指出票人签发的无条件约定自己或要求他人支付一定金额,经背书可以转让的书面支付凭证。金融票据主要包括:汇票、本票、支票等。
●汇票是国际结算的主要支付工具,是一方向另一方签发的要求其见票时或将来某一时间,对某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支付命令。
●本票是一方向另一方签发的承诺自己见票时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凭证。
●支票是银行存款户对银行签发的,授权其见票时对某人或指定人或持票人即期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支付命令。
支票只能充当支付工具,一般不能用作信用工具,这是支票区别于汇票和本票的显著特点。在国际结算业务中,汇票的使用占有主导地位,而本票、支票的使用则相对少。
(二)国际结算的基本方式
根据结算过程中使用的票据不同,国际结算方式可以区分为国际汇兑结算、信用证结算和托收结算三种。从资金与票据的流动方向是否一致的角度划分,国际结算分为顺汇方式和逆汇方式两种。顺汇是指资金流向和信用工具的传送方向相同,如国际汇兑结算;逆汇是指资金流向和信用工具的传送方向相异,如信用证结算和托收结算。
1。国际汇兑结算
国际汇兑结算即汇款,是指付款方委托银行以一定方式将款项付给收款方的结算方式。汇款涉及汇款人(债务人或付款人)、收款人(债权人或受益人)、汇出行、汇入行(也称解付行)四个当事人。汇出行与汇入行是委托代理关系。根据银行所发出委托付款指示的传递方式不同,汇款分为以下三种。
(1)电汇(TT)
电汇是指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用加押电报、电传和SWIFT形式指示汇入行(国外联行或代理行)付款给指定收款人的一种汇款方式。
(2)信汇(MT)
信汇是指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将信汇委托书或支付委托书邮寄给汇入行,授权汇入行(国外联行或代理行)付款给指定收款人的一种汇款方式。
(3)票汇(DD)
票汇是指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代其开立一张以汇入行为付款人的银行即期汇票并交还汇款人,由汇款人自寄或自带给国外收款人,由收款人到汇入行凭票取款的汇款方式。
2。国际信用证结算
信用证是开证银行应申请人(进口商)的申请和要求,向受益人(出口商)开立的载有一定金额的,在一定的期限内凭符合规定的单据保证付款的书面保证文件。信用证结算方式具有以下三个特征:一是信用证是一项独立的文件,不依附于买卖合同,银行审单时关注的是信用证与基础交易相分离的书面形式上的认证。二是信用证是凭单付款,而不以货物为准;开证行只对单据负责,只要单据相符开证行就应无条件付款。三是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是银行担保文件,开证行负有第一付款责任。
就国际信用证本身而言,涉及的当事人一般包括:开证申请人(也称开证人,即进口商);开立信用证的银行,即开证行;通知行,即出口商的银行;信用证受益人,即出口商或实际供货人;议付行,即按信用证的规定对受益人交付的跟单汇票垫款或贴现,并向信用证规定的付款行索偿的银行;付款行,即信用证上指定付款的银行,一般就是开证行;保兑行,即是受开证行委托对信用证以自身名义提供保证的银行;承兑行,即对受益人提交的汇票进行承兑的银行,有时也是付款行;偿付行(也称清算行),即受开证行在信用证上的委托,代开证行向议付行或付款行清偿垫款的银行。
3。国际托收结算
托收是指债权人出具汇票,委托银行向债务人收取款项的一种收支方式。托收的当事人包括委托人、托收银行、代收银行、付款人四个方面。委托人(出票人),是开出汇票委托银行代为收取款项的债权人如出口商;托收银行是接受委托人的委托,转托国外银行代为收款的银行即出口方开户行;代收银行是接受托收行的委托,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银行,即进口方开户行;付款人(受票人),是承担汇票所载付款义务的债务人,如进口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