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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文 书之孽(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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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虹》里的猥亵和不雅根本是子虚乌有,就像这秋日的清晨里没什么猥亵和不雅一样,我这么说是因为我最明白,这无可争议。

《虹》的首版就是如此遭遇。我唯一保存的拙作是麦修恩版的《虹》,因为美国版的《虹》被删节得支离破碎了。而这本书几乎是我的最爱,还有《恋爱中的女人》也是。我真希望这书永不再版,只让那些蓝皮的遭禁书留存就够了。

《虹》之后,我得遵从出版之道了,就如同屈从于一个必然的恶魔。常言说得好,灵魂要屈从于其生于斯的肉体中必然的生命恶魔。风随自己的意吹动,人必须认命。平心而论,我并不相信大众。我相信少数脱俗的人,只有他们才会关爱什么。而出版商们则像蓟草一样,非得向风中抖落无数的种子不可,因为他们懂得绝大多数种子都会放空。

对芸芸众生来说,秋日的早晨不过是某种舞台背景,在这背景下他们尽显其机械呆板的本领。但有些人看到的是,树木挺立起来,环视周围的日光,在两场黑夜之间彰显自己的生命和现实。很快它们又会任黑夜降临,自己也消失其中。一朵花儿曾经笑过,笑过了就窃笑着结籽,然后就消失了。什么时候?去了哪里?谁知道呢,谁在乎呢?那获得过生命后发出的笑声就是一切。

书亦如此。对每个与自身灵魂痛苦搏斗的人来说,书就是书,它开过花,结了籽,随后就没了。第一版还是第四十一版只是它的籽壳。

可是,如果一个人乐意保存第一次开花后的籽壳,也可以理解。那就像人们年轻时穿过的衣服,很多年前的衣服,现在掉了色,挂在博物馆里了。我们仿佛觉得它们代表着过去年月里人们的日常实际生活,也就再次看到了人与惰性进行永恒斗争而获得的奖杯。

本文节选自《书之孽:劳伦斯读书随笔》,[英]戴维·赫伯特·劳伦斯著,黑马译,北京:金城出版社,2012年版,第182—186页。

【导读】

戴维·赫伯特·劳伦斯(1885—1930),英国小说家、诗人,是20世纪最独特和最具争议的作家之一。劳伦斯出生于诺丁汉一个矿工家庭,二十一岁时入诺丁汉大学学习,当过屠户会计、厂商雇员和小学教师,曾在国内外漂泊十多年,对现实抱批判否定态度。他一生创作了10部长篇小说、11部短篇小说集、4部戏剧、10部诗集、4部散文集、5部理论论著、3部游记和大量的书信。劳伦斯提倡人性自由发展,反对工业文明对自然的破坏。他的作品对家庭、婚姻和性进行了深入探索,他认为,“如果作家强调社会意义,那么他就不可能创造出‘真正的小说’,不可能塑造出‘真正活生生的人’的性格”。其最著名的作品为《虹》(1915)、《恋爱中的女人》(1921)和《查特莱夫人的情人》(1928),对20世纪的小说写作产生了广泛影响。

1924年,美国作家劳伦斯的作品被集结起来编成一本书志,“书之孽”是劳伦斯为其撰写的导语。他站在作者的角度,觉得为他编写书志是不必要的,他认为出版一本书就像开花一样,印一次就是结籽了,不需要进行再版等工作。另外,劳伦斯在这篇文章中描述了一些他创作的小说作品遭到编辑的修改和被拒绝进行出版的情况,并提到自己经常收不到的自己作品的版税等和出版相关的经历。这篇文章能够帮助读者了解和思考20世纪初欧美出版业的编辑工作和出版法规制度等出版情况。

《儿子与情人》是劳伦斯的成名作,是他早期创作中最成熟、最有影响力的作品。最初,该书因为被斥为“有伤风化”的色情文学而先后在英美等国被禁止发行,甚至一位出版商声称:“《儿子与情人》是我读过最**的书。”另一部《虹》也曾因为其中包含的女同性恋情节而一度被禁。劳伦斯的创作大致属于现实主义风格,这在他所处的时代中是很罕见的。他多部作品中都带有一些难以界定的“较为暴露的情节”描写,毫不隐讳。因此,这些作品在出版的过程中都或多或少的被编辑修改,或者遭到查禁。因此,在“书之孽”一文中,劳伦斯写道:“《虹》之后,我得遵从出版之道了,就如同屈从于一个必然的恶魔。”

但在几年后,劳伦斯忘记了曾经总结的“经验教训”,创作了其最后一部小说《查特莱夫人的情人》,同样,由于小说毫不隐晦地描写了**,因而被斥为**作品,并遭查禁。

在20世纪50年代的英国,由于越来越多的出版物因为**被治罪,作家协会感到旧的法律中有关**的条款会对含有色情描写的严肃文学构成威胁,于是延请社会名流对现行法律条款做出了更开明的修订。经过5年努力,出台了1959年的“**作品出版条例”,写进了法律。修改后的条例对旧有法律的重要修改内容大致如下:

1。一本书**与否应从整体考量。防止人们断章取义、以偏概全,仅仅抽出几段“色情描写”而否定整本书的文学价值。

2。即使一本书有可能对一些人产生误导,但只要它对“科学、文学、艺术或学问或其他普遍广泛的领域有利”,它可以被认定是对公众有益。

3。应该征集专家对这本书赞成或反对的证词,而不是让没有文学资质的普通公民充当仲裁人。

1959年,英国的企鹅出版公司借着出版法规的修订这一契机才开始出版此书,随后便被检察官起诉,控诉企鹅出版社犯有出版**作品罪,检察官本来意图通过公正的条例和手段查禁《查泰莱夫人的情人》,结果却适得其反,正是这三项修订条款保护了这本书,因为庭上除了检察官一人坚持“有害论”,其他那些做证的文学专家和陪审团成员无一人认为该书**。1960年10月,伦敦中央刑事法院裁定企鹅出版社无罪,随之结束了对这部作品长达30年的禁令。

这一判决轰动了整个西方出版界,从而使英国这个拥有优秀的文学传统和民主制度的国家从“惭愧”中解脱了出来——这是企鹅出版公司的辩护律师杰拉德·戈丁纳的说法,他认为如果一个如此伟大的文学与民主的国家不能读到它自己的伟大作家的作品,“不但令世人惊奇,也令自己惭愧”。

尽管在劳伦斯的这篇文章中没有太多对于出版的具体描述,但是我们仍不难发现,20世纪初期及以前的英美在图书审查方面一直比较严格,出版自由的界限仍然难以把握,但是通过英国在此后30多年间的出版法规制度的发展,劳伦斯的作品最终还是得以再现,这说明刚性的法律最终会被柔性的人性所文明化。

(李仪)

[1]哥:应为“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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