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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文 大清著作权律(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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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未经呈报注册,而著作末幅假填呈报注册年月日者,科以三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之罚金。

第四十九条呈报不实者,及重制时加以修正而不呈报立案者,查明后将著作权撤销。

第五十条凡犯本律第四十条以下各条之罪者,其呈诉告发期限以二年为断。

第五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律自颁布文到日起算,满三个月施行。

第五十二条自本律施行前,所有著作经地方官给示保护者,应自律施行日起算,六个月内呈报注册;逾期不报或竟不呈报者,即不得受本律保护。

第五十三条本律施行前三十年内已发行之著作,自本律施行后,均可呈报注册。

第五十四条本律施行前已发行之著作,业经有人翻印仿制,而当时并未指控为假冒者,自本律施行后,并经原著作者呈请注册,其翻印仿制之件,限以本律施行日起算,三年内仍准发行,过此即应禁止。

第五十五条注册应纳公费,每件银数如下:

一、注册费银五元;

二、呈请继续费银五元;

三、呈请接受费银五元;

四、遗失补领执照费银三元;

五、将著作权凭据存案费银一元;

六、到该管官署查阅著作权案件费银五角;

七、到该管官署抄录著作权案件费银五角,过百字者每百字递加银一角;

八、将著作权凭据案件盖印费银五角。

本文节选自《图书馆暨有关书刊管理法规汇览》,郭锡龙编,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47—54页。

【导读】

1910年清政府效仿日本的著作权法制定的《大清著作权律》,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保护著作权的完整法律制度。全文共有通例、权利期限、呈报义务、权利限制、附则等五章五十五条。当时沿用日本名称为“著作权律”,没有用“版权法”等字样。当时社会上其他一些法律文件如《报律》《集会结社律》等多将“法”称为“律”,所以便称为《著作权律》。清政府修订法律大臣、资政院副总裁沈家本是制定该著作权律的核心人物。

沈家本,字子惇,号寄簃,浙江归安人。《清鉴》卷十六中在谈到资政院开院时说:“其副总裁为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家本长于法学,现行新律,多所编定。新旧合纂,精心核定,为当时不可少之人物。”他在经史考证和律学研究方面著述颇丰,主要有《历代刑法考》《寄簃文存》《汉律摭遗》《秋谳须知》《律例杂说》《读律校勘记》《沈寄簃先生遗书》甲编、乙编等。在沈家本的授意下,清政府民政部邀请多位日本专家,参照1899年日本《著作权律》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版权法起草著作权律,起草之后再由他和其他大臣等审核、修正后奏请民政部颁布。

在南宋时期我国就形成了版权观念,一直以来都是以禁令的形式对刻印出版者加以保护,没有建立全国通行的版权保护制度。1910年清政府颁布《大清著作权律》,开始了近代中国版权制度的构建。它并不是在传统的基础上自然而然发展起来的,而是诸多因素综合发挥作用的结果。

20世纪初,中国一些重要城市基本采用现代印刷技术。印刷技术的进步为书籍的大量复制提供了技术支持,促进了出版业蓬勃发展。但是社会上盗版活动也开始日渐猖獗,版权纠纷不断增多。由于没有相关的法律制裁盗版者,出版商和作者的利益都得不到保护。官府通过发布相关公告来解决问题,但是这种方式实际上保护范围小、时效短、不具普适性、没有具体的惩罚措施,盗版现象的发生没有减少,出版商和作者的权益得不到根本保护。因此他们强烈要求政府施行著作权立法来保护他们应有的权益。

清政府和外国的商约谈判直接推动了中国版权制度的建立。当时外国著作权法发展相对成熟,中国尚无立法,外国著作在中国得不到保护。在谈判过程中有些国家以签订条约的方式向中方提出著作权立法要求,以便保护本国的著作权,如中方与英、美、日等国签订的《续议通商行船条约》,其中便有对外国著作物进行保护的条款。国外一些介绍和研究版权的著作陆续在中国出版,不仅对国人版权理念产生了启蒙作用,也为中国版权立法工作开展做好舆论准备和理论基础。例如,1886年9月,英、法、德、意等十个国家在瑞士首都伯尔尼签订的《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简称《伯尔尼公约》),于1902年在上海创刊的《外交报》的第一、第二、第三期上陆续刊登,其中体现的现代版权理论在中国传播开来。1903年9月,商务印刷馆出版由英国人斯克罗敦、普南,美国人罗白孙合著,周仪君翻译的《版权考》一书,全面介绍了西方版权理论。1904年《万国公报》(卷183)发表美国传教士林乐知的《版权关系》一文,呼吁清政府尽快建立版权制度。

西方法律观念传入中国,国人的著作权保护意识逐渐增强,许多有识之士意识到著作权制度建设的重要性,梁启超、严复等学者纷纷上书要求政府立法。政府内部一些大臣也纷纷提出意见和看法,呼吁加快著作权法在内的法律修订。因为我国著作权立法经验空白,所以清末立法者从日本著作权法中寻找借鉴,将其作为立法修订参照,《大清著作权律》才得以完成。

《大清著作权律》用语准确简洁,可操作性强,行政规章色彩浓厚。主要由正文和附件组成,正文是核心部分,有通例、权利期限、呈报义务、权利限制、附则。这五章总共55条细则内容,分别为从概念、保护期、权利归属、救济措施等方面作出规定。正文之后是附件,规定了三种呈式的格式标准,分别为注册呈式、继续著作权呈式和接受著作权呈式。由此来看,可以说它是一部比较完备的著作权法。

正文第一章为“通例”,第一条规定:“凡称著作物而专有重制之利益者,曰著作权。称著作物者,文艺、图画、帖本、照片、雕刻、模型皆是。”这条说明了著作权的定义,不是对特定的普通著作物加以保护,将雕刻、模型这类美术物品也列入保护范围。而后第二、第三、第四条是讲述著作权取得保护的注册手续。

第二章为“权利期限”,明确规定著作权年限为著作者有生之年加身故后三十年,第五至十五条对于具体年限和计算方法做了详细的规定。

第三章为“呈报义务”,规定呈报注册人应署名,公共作品署团体名同时也要附上代表人姓名。著作权继承、转移、修正重制都需要呈报,著作人与接受人要连名呈报。呈报和注册日期要“载于该著作之末幅”。

第四章是“权利限制”,权限内容谈不同作品的版权归属,禁例内容主要是关于侵权与侵权的处理等,第三节罚则规定了侵犯著作权的处罚办法。

第五章为“附则”,规定著作权律的实行时间、原著作物发行的版权和处理办法、有人“翻印仿制”时的处理办法。

附件位于正文之后,与正文同时颁布,主要是对著作权注册呈式的说明。三种呈式分别代表著作权的产生、继承和转让三种情况,其署名均为申请人,但是申请人各不相同。注册呈式的申请人是著作者,继续著作权呈式的申请人是继续者,接受著作权呈式的申请人是接受者。这种附件形式并不多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并无此内容,世界其他国家的立法中也很少见到这样的申请附件形式。

《大清著作权律》颁布后,清政府民政部曾设立注册局专管著作权的呈报管理,但是最后并未见到一件呈报注册的文件。1910年年底权律颁布,之后从执行、注册六月内生效。人们开始有意识注册之时,武昌起义的炮声响起,清政府的封建统治结束,一切法律条文也随之失效。但是这部权律有自己鲜明的特点,作为中国第一部著作权律,吸收先进西方文化,顺应世界著作权法的潮流,冲破封建印刷特权,标志着我国版权立法的建立及版权制度的逐渐成熟。1915年北洋政府的《著作权法》和1928年国民党政府的《著作权法》都将该律作为“蓝本”,并且在国际版权界也引起较强反响。

(刘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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