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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文 第六届莱茵省议会的辩论第一篇论文1(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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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文】第六届莱茵省议会的辩论(第一篇论文)[1]

关于新闻出版自由和公布省等级会议[2]辩论情况的辩论(节选)

[德]卡尔·马克思

…………

我们现在从省议会“关于新闻出版自由的辩论”开始谈起,并且事先必须指出,在讨论这一问题时,我们间或将以参加者的身分发表我们自己的实际看法,而在以后的几篇论文中,我们将更多地以历史观察者的身分来注意并叙述辩论的进程。

这种叙述方法上的差别是由辩论的性质本身决定的。在辩论其他问题时,我们发现各等级的代表对各种意见的辩护是势均力敌的。而在新闻出版问题上则不然,反对新闻出版自由的人稍占优势。这些人除了发表一些空洞的流行言论和老生常谈以外,我们发现他们还有一种病态的激动,一种由他们对新闻出版的现实的而不是想象的态度所决定的强烈的偏见;而为新闻出版辩护的人,总的说来对自己所辩护的对象却没有任何现实的关系。他们从来没有感觉到新闻出版自由是一种需要。在他们看来,新闻出版自由是头脑的事情,根本用不着心脏去过问。对他们说来,新闻出版自由是“异国的”植物,他们只是把它作为“业余爱好”来同它打交道的。因此,他们只是举出一些十分空泛而含糊不清的论断来对付论敌的特别“有力的”论据,可是就连最愚蠢的想法在未被彻底驳倒以前也自认为是很了不起的。

歌德[3]曾经说过,画家要成功地描绘出一种女性美,只能以他至少在一个活人身上曾经爱过的那种美作为典型。新闻出版自由也是一种美(尽管这种美丝毫不是女性之美),要想为它辩护,就必须喜爱它。我真正喜爱什么东西,我就会感到这种东西的存在是必需的,是我所需要的,没有它的存在,我的生活就不可能充实、美满。然而上述那些为新闻出版自由辩护的人,即使没有新闻出版自由,看来也会生活得很美满的。

…………

辩论向我们显示出诸侯等级反对新闻出版自由的论战、骑士等级的论战、城市等级的论战,所以,在这里进行论战的不是个人,而是等级。还有什么镜子能比关于新闻出版的辩论更真实地反映省议会的内在特性呢?

我们从反对新闻出版自由的论敌开始,而且——这是合理的——从诸侯等级的一位辩论人[4]开始谈起。

我们不想详谈他发言的第一部分,即关于“新闻出版自由和书报检查制度都是恶等等”这一部分,因为这个论题已经由另一位辩论人比较透彻地分析过了。不过,我们不能不谈一下辩论人的独特的论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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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辩论人看来,书报检查制度存在的事实就这样推翻了新闻出版自由;这在事实上是正确的,这是真理,它十分真实,甚至可以用画地形的方法来确定它的界限,——只要越过一定的界限,它就不再是事实和真理了。接着,我们又听到了这样的说教:

“无论在言语上或在文字上,无论在我们莱茵省或在整个德国,都看不出真实而高尚的精神发展受到了束缚。”[5]

据说照耀着我们新闻出版界的这种真理的高尚光芒,就是书报检查制度赠送的礼物。

首先我们用辩论人过去的论据来反驳他自己。我们举出的不是一个合理的论据,而是政府的一项法令。普鲁士最近的书报检查令正式宣称:直到现在,新闻出版一直受到太大的限制,它还必须设法具有真正民族的内容。辩论人可以看到,在我们德国,信念是可以改变的。

但是,把书报检查制度看作我们优秀的新闻出版业的基础,这是多么不合逻辑的奇谈怪论!

…………

辩论人究竟斥责新闻出版自由的哪些东西呢?他斥责的是:人民的缺陷同时也是他们的报刊的缺陷;报刊是历史的人民精神的英勇喉舌和它的公开形式。辩论人是否已经证明,德国的人民精神不能享有这一伟大的天赋特权呢?他曾表明,每个国家的人民都在各自的报刊中表现自己的精神。难道德国人的具有哲学修养的精神就不应该具有连满脑子动物名称的瑞士人(按照辩论人自己的说法)都具有的东西吗?

最后,辩论人是否以为,自由报刊的民族缺陷并不是书报检查官的民族缺陷呢?难道书报检查官置身于历史总体之外,不受时代精神的影响吗?很可惜,也许正是这样。但是,凡是思想健全的人,谁能不原谅报刊的民族的和时代的过失,却原谅书报检查制度的反民族的和反时代的罪过呢?

一开始我们就指出,在形形色色反对新闻出版自由的辩论人进行论战时,实际上进行论战的是他们的特殊等级。起初诸侯等级的辩论人提出了一些圆滑的论据。他证明新闻出版自由是不合理的,他的根据便是书报检查法中表现得十分明显的诸侯信念。他以为,德国精神的高尚而真实的发展是由于上面的限制造成的。最后,他进行了反对各国人民的论战,他怀着高贵的怯懦责骂新闻出版自由,说它是人民自己对自己使用的一种粗野而冒失的语言。

现在我们就要谈到的骑士等级的辩论人[6]不是反对各国人民,而是反对人。在新闻出版自由方面他驳斥的是人的自由,在新闻出版法方面他驳斥的是法律。在谈论新闻出版自由问题本题之前,他先涉及不加删节地每天发表省议会辩论情况的问题。我们一步一步地跟着他走下去吧。

…………

一切都是不完善的。书报检查制度不完善,新闻出版法也不完善。从而人们认识了它们的本质。关于它们的思想的合理性再也没有什么可谈的了,我们只能从最低级的经验的观点出发来进行或然率[7]计算,以确定最大的危险在哪一方面。是采取措施通过书报检查制度来预防恶本身,还是通过新闻出版法来预防恶的再现,这纯粹是时间上的差别。

我们看到辩论人如何狡猾地借空谈“人的不完善性”来回避书报检查制度和新闻出版法之间的本质的、内在的、特性的差别,把原则问题上的分歧变成了集市上的争吵:书报检查制度和新闻出版法哪一个给人的打击更厉害?

但是,如果把新闻出版法和书报检查法两者对比一下,那么,首先要谈的不是它们的后果,而是它们的根据,不是它们的个别运用,而是它们的普遍合理性。孟德斯鸠早已教导说,专制比法制更便于运用。[8]而马基雅弗利则断言,对于君主,作恶比行善带来的后果更好。[9]如果我们因此不想证实耶稣会的一条古老格言,即好的目的(甚至目的是不是好,我们也怀疑)会使坏的手段变得神圣,那么我们首先就应当来研究一下,书报检查制度就其本质来说是不是一种好的手段。

辩论人把书报检查法叫作预防措施,这是对的;这种措施是警察当局对付自由的一种防范措施;但是,他把新闻出版法叫作压制措施,那就不对了。这是自由把自己当作一种标尺来衡量自己的例外情况的一种常规。书报检查措施并不是法律。新闻出版法并不是一种措施。

在新闻出版法中,自由是惩罚者。在书报检查法中,自由却是被惩罚者。书报检查法是对自由表示怀疑的法律。新闻出版法却是自由对自己投的信任票。新闻出版法惩罚的是滥用自由。书报检查法却把自由看成一种滥用而加以惩罚。它把自由当作罪犯;对任何一个领域来说,难道处于警察监视之下不是一种有损名誉的惩罚吗?书报检查法只具有法律的形式。新闻出版法才是真正的法律。

新闻出版法是真正的法律,因为它是自由的肯定存在。它认为自由是新闻出版的正常状态,新闻出版是自由的存在;因此,新闻出版法只是同那些作为例外情况的新闻出版界的违法行为发生冲突,这种例外情况违反它本身的常规,因而也就取消了自己。新闻出版自由是在反对对自身的侵犯即新闻出版界的违法行为中作为新闻出版法得到实现的。新闻出版法宣称,自由是罪犯的本性。因此,罪犯在侵害自由时也就是在侵害他自己,这种对自身的侵害对他来说就是一种惩罚,而这种惩罚对他来说就是对他的自由的承认。

因此,新闻出版法根本不可能成为压制新闻出版自由的措施,不可能成为以惩罚相恫吓的一种预防罪行重犯的简单手段。恰恰相反,应当认为没有关于新闻出版的立法就是从法律自由领域中取消新闻出版自由,因为法律上所承认的自由在一个国家中是以法律形式存在的。法律不是压制自由的措施,正如重力定律不是阻止运动的措施一样。因为作为引力定律,重力定律推动着天体的永恒运动;而作为落体定律,只要我违反它而想在空中飞舞,它就要我的命。恰恰相反,法律是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在这些规范中自由获得了一种与个人无关的、理论的、不取决于个别人的任性的存在。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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