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贵州喀斯特地区石漠化治理(第1页)
第三节贵州喀斯特地区石漠化治理
喀斯特地区石漠化是自然因素和人类活动综合作用的结果。石漠化危害严重,影响深远,已成为贵州喀斯特地区可持续发展所面临的关键问题之一。各级政府对石漠化的治理给予了极大关注,但石漠化治理效果却不尽如人意。
一、贵州喀斯特地区石漠化治理的难点
(一)立地条件差,造林营林难度大
与水热条件相似的常态地貌区相比,喀斯特石漠化地区的立地质量差、造林育林难。它被称为造林困难地带和造林育林的“硬骨头”,其关键原因是石漠化地区地表土层瘠薄甚至缺失,土壤水分严重亏缺。据朱守谦教授对石漠化突出的贵州段乌江流域的研究,在流域的36个县份中,造林极为困难的有12个县,较困难的有17个县,而造林相对容易的仅有7个县。
(二)人地矛盾协调难
首先是人多地少,人地、人粮矛盾突出。贵州山区现有人口3567。5×104人,平均人口密度201人每平方千米,其中石漠化地区达225。2人每平方千米。而贵州石漠化地区人均耕地1093。7m2,虽略高于全国平均的水平,但在石漠化地区的耕地中,一等地仅占22%,其他大部分为石旮旯地,地里石芽林立,土壤极少,呈“鸡窝状”零星散布在石芽之间的凹地或石缝中,土壤保水保肥性能差、肥力低,单产多在200kg以下,人均口粮不足300kg,人地、人粮矛盾突出。其次,受耕作活动影响,石旮旯地中的土层疏松,又因土石间缺乏过渡层,土石间黏结力小,加上缺乏植被保护,一遇降水,石槽中的“鸡窝土”极易被地表径流冲刷殆尽或通过裂缝、漏斗进入喀斯特地下水系而流走,使基岩**,原来的石旮旯地完全丧失农用价值,使人地关系陷入恶性循环,进一步加剧人地矛盾和人粮矛盾。治理石漠化的关键就是对石旮旯地进行退耕,但在没有找到石漠化地区替代产业或政府实施合理的政策性补贴之前,石旮旯地的退耕会影响当前农民的生计,使石漠化地区的退耕难以执行,这也是过去石漠化地区退耕后又返耕和石漠化持续扩大的重要原因。上述原因决定了喀斯特石漠化地区人地矛盾协调难度很大。
(三)替代产业尚未形成
石漠化多发生在深山区、少数民族地区(如贵州的麻山、瑶山等),交通不便,现代工业难以波及,农村产业结构单一,尚未形成能与以粮食为主的种植业相抗衡的替代产业;再加上石漠化地区农业人口比重大,文化素质低,外出务工缺技能,农村劳力转移困难,除了继续垦挖石漠化地区瘠薄的土地资源外,别无他法。
(四)石漠化治理投入少
与西北的沙漠化治理不同,在2000年以前,国家对贵州等西南喀斯特地区的石漠化治理一直未列专项,而喀斯特地区又是我国贫困人口最多、贫困程度最深的地区,石漠化地区则是贫困集中区,地方财政极为困难,对石漠化治理投入少,使石漠化治理面积赶不上石漠化扩张面积。例如,贵州石漠化面积已从1974年的8806。4km2,上升到1984年的近1。4×104km2;2000年扩展到2。258×104km2。2005年轻度以上的石漠化土地面积达3。76×104km2,占全省总面积的21。34%,占喀斯特面积的34。47%,贵州超过13的喀斯特地区已经发生了石漠化。石漠化形势相当严峻,已经达到了令人触目惊心的程度。而国家治理的平均费用为每平方千米50万元,远不能满足治理的需要。
二、贵州喀斯特地区石漠化治理的原则
(一)适生适种的原则
贵州喀斯特石漠化地区的岩性、地貌、水文地质等因素较为复杂,经济社会基础千差万别,不同地域石漠化类型、演变过程及胁迫因子、治理方向、发展模式不尽相同。因此,在石漠化治理中要根据适生适种的原则,因地制宜。
(二)石漠化治理与产业化相结合的原则
石漠化区既是典型的生态危机区又是我国主要的贫困集中区。一方面,石漠化地区缺水少土、植被覆盖度低,且喀斯特石漠化山区处于长江、珠江两大流域的上游,生态地位极为重要,增加植被覆盖和改善生态环境是维系本区域可持续发展和构筑两江上游绿色生态屏障的根基。另一方面,石漠化山区最大的问题是贫困问题、农业人口压力大的问题,把石漠化治理与新型产业培植相结合,既可提高本区农民生活水平,又可为石漠化治理提供更多的资金投入。
(三)长短相结合的原则
石漠化治理的初期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当地农民的生活,从而影响农民退耕及其治理石漠化的积极性,并可能导致农民退耕后又返耕的现象发生。因此在治理石漠化的初期,要注重中长期项目与短期项目的有机结合,确保农民在石漠化治理初期的生活水平不下降。
(四)层次性和时序性原则
石漠化治理不能仅限于过去传统的种草植树,而要从解决石漠化土地上过重的农业人口压力出发,要突破以往的石漠化治理技术层面的限制,从喀斯特学、生态学、地理学与经济学和社会学相结合的角度,形成多层次的石漠化治理的生态经济模式。同时由于贵州喀斯特石漠化分布面积广且治理难度大,而投入又极为有限,因此必须采取先易后难、先点后面治理的时序性原则,通过见效快的区域(小流域)石漠化治理的典型示范效应,带动整个喀斯特地区石漠化的综合治理。
(五)生态补偿原则
通过林草品种的合理搭配,石漠化治理区域在治理过程中虽会获得一定的经济效益,但其主要作用则是为了保障整个喀斯特区域生存环境的可持续利用和构筑两江上游生态屏障,确保国家在西部大开发中的整体生态安全。因此,石漠化治理具有很大的公益性,应实施生态补偿原则,即石漠化治理受益区应拿出一定的资金补偿上游生态治理区,使上游治理区多出力,治理区外及中下游受益区多出钱,促进治理区内外特别是两大流域上游与中下游生态和经济的协调发展。
(六)市场导向原则
石漠化治理区产业化发展要遵循市场规律,以市场为导向,根据市场需求及时确定调整林草品种结构和产业化发展方向,以防止出现新的“卖难”问题和增产不增收的现象。
三、喀斯特地区石漠化的防治对策、模式与措施
(一)喀斯特石漠化的防治对策
喀斯特石漠化是自然因素和人类活动综合作用的结果,石漠化防治工作首先是要消除或控制引起退化的干扰体,用统一的模式去做到这一点显然很困难。因此,要明确防治目标,因地制宜采取相应的模式和综合配套技术、措施对石漠化进行综合防治,形成多目标、多层次、多功能、高效益的综合防治体系。
喀斯特石漠化的防治要依据石漠化类型、程度及其结构的差异,对有悖自然生态结构的现状进行优化调整,保持石漠化地区土地资源的可持续性;维护生态环境良性发展,以封山育林、人工造林、退耕还林、坡改梯等防治石漠化工程技术为主导,以农村能源、生态移民、“三小”水利、人畜饮水等基础工程建设为支撑。通过各种工程措施的综合实施,使石漠化得到有效遏制,以实现最佳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
针对不同类型的石漠化土地,其防治对策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石质山地
石质山地是岩石**在70%以上,大多呈中度以上石漠化的土地。土壤镶嵌在石缝中且浅薄,呈零星分布,保水能力差,植被繁育慢,除烧石灰外,农业利用率低。主要措施:封禁重建。采取全面封山育林育草,严禁割草、烧山、放牧等人畜活动,做到有规划设计、封山标志、管护组织、管护人员,有检查验收。培育生态公益林,一般10年以上,逐步恢复林草植被。在植被难以恢复的地方,采用人工爆破、大规格(80×80×60cm)整地的方法,客土造林,栽植密度:42~160株每亩,苗木选用大苗,确保成活,按设计要求施工,做到选树适地。
2。半石山地
岩土不连续,岩石出露30%~70%,有少数灌木、灌丛、杂草分布但生长情况较差、覆盖率低,人为破坏后难以恢复,而且容易引起水土流失。主要措施:以封为主,封造结合,人工促进植被恢复。封山仍采取全面封育的方式。对人工促进部分,按适地适树原则,采用“见缝插针”的造林方式,小规格(40×40×25cm)整地,适当密植,一般密度为:120~240株每亩。促进提前郁闭成林,提高涵养水源、保持水土的能力。对部分可作为经济林经营的地方,必须进行抚育施肥,连续三年,以促进生长,以期提前产生经济效益。
3。白云质砂石山地
白云质砂石山地占贵州全省面积的15%左右,一般为潜在、轻度至中度石漠化土地。白云质砂石山地成土风化很慢,溶解力低,有极薄的一层表土,一般在10cm以内,石砾含量高,宜林程度低,有的人工种植的柏树虽已成活,但多年不见长,形成“小老头树”。治理措施:采取人工挖大坑整地,用客土和容器育苗密植方法治理。一般密度为每亩160~600株。保护现有的少量植被。树种选择,应坚持适地适树原则。造林后加强抚育管理,全面封山育林育草,禁止放牧、烧山、割草以及开山挖石等破坏活动,促进林灌植被恢复。
4。工矿型石漠化土地
工矿型石漠化土地分布零星,主要分布在废弃的工矿区、砂场、采石场。国家基本建设项目如水库、公路、电厂(站)等在建设期间也会造成石漠化土地或形成矿渣场。防治措施:加强建设和施工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环保规定,减少生成新的石漠化土地。废弃的工矿区,按照适地适树的原则,采用大苗大规格整地造林,间用容器苗、花卉、草本植物等。构成针阔混交,乔灌花草结合的园林式治理模式。其他工矿型石漠化土地,平坦地带采用大苗大规格整地造林,陡坡绝壁(砂场、采石场)采用挂网混种喷植种草技术恢复植被。
5。荒山荒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