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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辩证法的形式逻辑前提批判(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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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辩证法的形式逻辑前提批判

辩证法对理论思维的前提批判,直接地表现为对形式逻辑的前提批判。它把形式逻辑不予讨论的前提,作为自己批判反思的对象。

形式逻辑具有双重含义:其一是指人们在现实的思维活动中所运用的思维逻辑结构及其所遵循的思维规律和思维规则,这是自在意义上的形式逻辑;其二是指关于思维的逻辑结构及其规律和规则的科学,即通常所说的普通逻辑学,这是自为意义上的形式逻辑。

辩证法的形式逻辑前提批判,是以批判自为意义上的形式逻辑为中介,进而揭示隐藏于自在意义上的形式逻辑的内在矛盾。在这种批判性的揭示过程中,蕴含于理论思维前提中的内在矛盾得到初步的显现。

(一)形式逻辑不予讨论的两类前提

前提,在形式逻辑中被定义为“推理中已知的判断”。例如,在“凡金属都导电,铁是金属,所以铁导电”这个直言三段论中,“凡金属都导电”和“铁是金属”这两个直言判断,就是作为“已知的判断”而构成这个直言三段论的大、小前提。

在思维推理过程中,人们所要求的是从作为已知判断的前提推出结论,所关切的是推理过程是否符合思维的规则,而不是思考作为已知判断的“前提”是否合理。如果对“前提”提出质疑,批判性地追问“前提”是否合理,那就超出了形式逻辑的论域。正因如此,逻辑学界一直对莱布尼茨的“充足理由律”表示怀疑,认为这种要求指向了推理的“前提”,不应该也不可能在形式逻辑范围内得到解决。

形式逻辑排斥对推理中的前提——已知的判断——的质疑,也就是排斥对思维内容的批判性思考。这就是说,形式逻辑是以承诺或设定推理前提的已知性、真实性和确定性为前提的。即使形式逻辑并不做出这种承诺,它也是对前提的真实性采取“存而不论”或“置之不理”的态度。这两种态度其实是等值的:它们都以不考虑推理的前提为前提。

形式逻辑排斥对推理前提的质疑,符合形式逻辑自身的规定性。从自为意义的形式逻辑说,它已经预先声明自己“撇开思维内容”,专门研究“思维的形式结构及其规律和规则”。而如果不是“撇开思维内容”,抽取出思维的形式结构进行研究,就无法考察思维形式的规律和规则。这就如同数学一样,它要研究事物之间的数量关系和空间关系,就必须对具体的事物(手指头或建筑物)采取存而不论的态度。

从自在意义的形式逻辑说,虽然在现实的思维过程中并不能“撇开思维内容”,但人们仍然是对“前提”采取预先设定或存而不论的态度。上面列举的直言三段论中,人们只是要从“凡金属都导电”和“铁是金属”这两个前提推出“铁导电”的结论。至于是否金属都导电,以及铁是不是金属,在形式推理过程中是不予考虑的。如果去探讨“是否金属都导电”或“铁是否是金属”,那就变成了另外的推理过程。比如,要推论“凡金属都导电”,就可以在思维过程中形成这样的直言三段论:“凡是材料中有大量可以自由移动的带电粒子的材料就是导电材料,所有的金属都有大量可以自由移动的带电粒子,因此凡金属都导电。”但是,在这个形式推理过程中,又是以承诺“有大量可以自由移动的带电粒子的材料就是导电材料”为前提的。这就是说,只要是在形式逻辑的论域内思考问题就总是以承诺“前提”为前提。

由此便提出一个问题:在人类的历史发展中,作为所有“已知判断”的各种前提(也就是作为思维内容的各种知识)并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历史地变化着的。那么,这种“已知判断”的更新或“推理前提”的变革是怎样实现的?这是形式逻辑不予讨论的第一类前提。

进一步思考,我们又会发现另一类问题,即形式逻辑不仅对作为“已知判断”的前提不予讨论,而且对形式逻辑本身何以能够成立的前提也同样不予讨论。这就是说,形式逻辑并不讨论它为什么能够抽取“思维的形式结构”和提供思维的“规律和规则”。

从自在意义的形式逻辑说,如果人们在思维过程中违反了形式逻辑的规律和规则,就不能正确地表达思想。这时,人们就会矫正自己的概念表达或推理过程,使之符合形式逻辑的规律和规则。但是,对于能够准确地交流思想的语言表达方式,以及蕴含于这种语言表达方式之中的规律和规则,在形式逻辑的思维过程中,人们同样是不加反思的。就是说,人们在现实的思维过程中,并不提出这样的问题:我们为什么必须遵循一定的规律和规则进行思维活动?

自为意义的形式逻辑作为一门科学的形式逻辑,它向自己提出这样的问题,并做出了自己的回答。但是,形式逻辑所提出的问题是:各条具体的规律和各种具体的规则的根据是什么。与此相适应,形式逻辑所做出的回答是,具体地论证各条规律和各种规则的根据。比如,形式逻辑提出为什么直言三段论的中项在前提中至少要周延一次的问题,它就从中项与大项和小项的关系来加以论证。这就是说,作为一门科学的形式逻辑,也不去追问形式逻辑的规律和规则何以能够成立的前提问题。

形式逻辑是有前提的。这就是“理论思维的不自觉的和无条件的前提”——思维和存在服从于同样的规律。形式逻辑是以承诺思维运演与思维对象之间具有某种异质同构性为前提的。形式逻辑以自己所承诺的这个根本性前提为前提,去研究思维的形式结构及其运演的规律和规则。如果没有这种承诺,人们又如何运用形式逻辑去思考和推论对象的复杂联系呢?

由此可见,在形式逻辑的论域内,有两类不予讨论的“前提”:一类是作为思维内容即“已知判断”的前提,另一类是作为思维形式即形式逻辑本身的前提。形式逻辑把对这两类前提的批判性反思,都留给了作为世界观理论的哲学。

(二)哲学对形式逻辑前提的双重关切

形式逻辑在自己的论域内有两类不予讨论的前提,与此相适应,哲学对形式逻辑的反思也表现为双重的关切:一是关切作为思维内容的“已知判断”,批判地考察这些“已知判断”的合理性,也就是把形式逻辑设定为“已知”的前提作为批判的对象;二是关切作为思维形式的思维运演的规律和规则,批判地考察理论思维的前提,也就是把形式逻辑的不证自明的前提作为批判的对象。

形式逻辑有三条基本规律:同一律、不矛盾律和排中律。

由于形式逻辑既不讨论作为思维内容的前提,也不反省自身何以能够存在的前提,而只是要求思维运演或思维操作的过程符合形式逻辑自洽的规律和规则,所以形式逻辑内部是无矛盾的,是排斥矛盾的。形式逻辑的同一律、不矛盾律和排中律,就其实质而言,都是要求思维的确定性(是就是,不是就不是,不能同时承认既是又不是)。在这个意义上,形式逻辑只要求人的思维运演过程遵循一条规律——A就是A的同一律。不能同时肯定A和非A的不矛盾律,对A和非A必有所断定的排中律,都不过是同一律的逻辑延伸和补充说明。因此,哲学对形式逻辑的同一律表现出特殊的关切。

同一律的前提是双重的:任一事物在现实中是与自身同一的;任一事物在思维中可以被思考为与自身同一。就是说,形式逻辑既承诺每一个别事物具有同一性,又承诺每一个别事物与相应的思维单位具有同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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