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苏冕的史识(第1页)
三、苏冕的史识
前引清四库馆臣称《唐会要》“又间载苏冕驳议”之语,所谓“间载”,实则是“保存”。今查,《唐会要》中有“苏冕曰”一条,“苏氏曰”五条,“苏冕驳曰”一条,“苏氏驳曰”十条,“苏氏议曰”三条,“苏氏驳议曰”一条,凡论议二十一条。这些“曰”、“议”、“驳”、“驳议”,当是《会要》中原有的论议部分,故应称“保存”,它集中地反映了苏冕的历史见识,如同《通典》中的“序”、“论”、“说”、“议”、“评”,集中地反映了杜佑的史识一样[60]。
苏冕论议所反映出来的史识,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进步的历史观。如:睿宗景云二年(711年),“八月十七日,岁星犯左执法。”(原注:“窦怀贞请罢所职为安国寺奴。罢职从之,为寺奴不许。”)针对此事,苏冕发表议论说:
吉凶悔吝,惟人所召。人守中道,天不上变。岂有位登宰辅,名践国公,以谄谀为政事,用奸妄为身计,而欲以上穹示诫,下就臧获,其可得乎!先天之诛,天道不昧矣。[61]
这些话都是针对窦怀贞所作所为说的,话中虽也讲到“天不上变”、“天道不昧”,但其强调的原则是“吉凶悔吝,惟人所召”。苏冕嘲笑窦怀贞的谄谀、奸妄而又企图以上天“示诫”作为退路和掩饰,是极其愚蠢的,其在玄宗先天年间遭到诛杀是必然的。又如:“太宗以《阴阳书》行之日久,近代以来,渐至讹伪,穿凿既甚,拘忌亦多,遂命有司,总令修撰。”根据唐太宗的指示,吕才及阴阳学者十余人撰《阴阳书》五十三卷并“旧书行者”四十七卷,于贞观十五年(641年)四月十六日奏上,“诏颁下之”。《会要》在记述此事的同时,收录了思想家吕才对种种“穿凿拘忌”之言从七个方面一一予以驳斥的长篇议论。苏冕就此事发表见解说:“今世之人,正惑于此,故载吕才驳议,用矫正之,庶乎惑者少悟也。”[62]他说的“今世之人”,当是指他编撰《会要》时的现实环境而言。
第二,鲜明的批判意识。高宗显庆二年(657年),黄门侍郎知吏部选事刘祥道上疏,认为“今之选司取士,伤多且滥:每年人流,数过一千四百人,是伤多也;杂色人流,不加铨简,是伤滥也”。这种情况,比之于每年“应须数外,常余两倍”,而每年又都在不断增加“常者”的人数。因此,“望请厘革,稍清其选”。与此同时,中书令杜正伦也指出:“入流者多,为政之弊。”但是“公卿以下,惮于改作,事竟不行”。在这一记载之下,苏冕大为感慨,他评论说:
冕每读国史,未尝不废卷叹息。况今河西、陇右,虏盗其境。河北、河南、关中,止计官员大数,比天宝中,三分减一;入流之人,比天宝中,三分加一。自然须作法造令,增选加考,设格检勘,选司试能。嗟乎!士子三年守官,十年待选,欲吏有善称,野无遗贤,不可得也。若比祥道所述,岂只十倍,不更弊乎![63]
对于这种既“多”且“滥”的选举制度所造成的“为政之弊”,杜正伦、刘祥道、苏冕等都是忧心忡忡的。苏冕把刘祥道的上疏收入《会要》,说明苏冕同杜、刘的见解是相通的。
又,就玄宗天宝七年(748年)十一月,“给事中杨钊充九成宫使”一事(原注:“其使及木炭使,并是岐州刺史勾当。至是,钊欲移夺大权,遂兼监仓司农,出纳钱物,召募剑南健儿;两京太仓、含嘉仓出纳,召募河西、陇右健儿,催诸道租庸等使”)[64],苏冕发表长篇驳议,他写道:
这些话,从制度上深刻地揭露了唐玄宗末年,杨国忠等人专权造成政治腐败的一个方面,这同上文所引苏冕说的“三分减一”、“三分加一”的情形一样,同属于政治制度方面的弊端。由此可见,苏冕对于本朝的典章制度和现实政治都是十分熟悉的,从而使其所论入木三分。
又,权臣许敬宗死,因定谥号而引起朝臣的激烈争论,多数人认为许敬宗为官为人口碑甚恶,名与实爽,主张谥为“缪”;许敬宗之孙、太子舍人许彦伯提出异议,少数人也附和其议,高宗乃“诏令尚书省集五品以上重议”。礼部尚书杨思敬议称:“按谥法,既过能改曰‘恭’,请谥曰‘恭’。”高宗采纳了杨思敬的意见,为许敬宗定谥为“恭”。苏冕针对此事,驳曰:
宇文士及初谥为“缪”,以在家侈纵,刘洎驳之,竟谥为“纵”。许敬宗初谥为“缪”,以干国邪佞,杨思敬改之,反谥为“恭”。是非在于当时,名实岂凭至行!呜呼,思敬青于蓝矣![66]
许敬宗的官风、人品不佳,朝野尽知,苏冕不必再多加评论。这里,他有感于初谥为“缪”,竟然能改谥为“恭”这样荒谬之事,嘲笑杨思敬是“青出于蓝而胜于蓝”。这是因为:宇文士及的谥号由“缪”改为“纵”,毕竟是委婉之举;许敬宗的谥号由“缪”改为“恭”,却是公然的溢美,带有根本性的变化。于是苏冕进而提出一个严肃的问题:“是非在于当时,名实岂凭至行!”严肃的谥法竟也成了如此轻率无常的形式,苏冕无疑是发出了“青史凭谁定是非”的感慨了。当然,议谥、改谥的轻率也给后世史家撰写信史,增添了许多障碍。
第三,关于掌故和纠谬。苏冕是熟悉本朝政事掌故的学者,故其论议中常有关于掌故的说明,并对一些讹误的说法予以纠正。例如:苏冕指出,朝廷在官制方面,有所谓“同中书门下三品”的名称,但在实行过程中,往往出现重大乖误。他结合李勣等人的实例,指出:
“同中书门下三品”,是李勣除太子詹事,创有此号。原夫立号之意,以侍中、中书令是中书门下正三品官,而令同者,以本官品卑,恐位及望杂不等,故立此号,与之同等也。勣至(贞观)二十三年七月,迁开府仪同三司,八月,又改尚书左仆射,并同中书门下三品。且“开府”是从一品,“仆射”是从二品,又令“同”者,岂不与立号之意乖乎?谨按后汉殇帝,以邓骘为车骑将军、仪同三司,观其创置之意,亦可上企“三公”也,可以为证矣。永隆二年闰七月,崔知温、薛元超除中书令,并云“同中书门下三品”,又大乖也。[67]
显然,在苏冕看来,李勣既已受封为“开府仪同三司”即从一品,何必还连带着“同中书门下三品”呢?崔知温、薛元超既是中书令本即正三品,何必又要重复地说“同中书门下三品”呢?这都与“创置之意”相悖。此类情形,在两《唐书》中所记应不止于李、崔、薛等人,或许是应当引起人们关注的。又,苏冕针对玄宗“开元十五年七月四日,雷震兴教门两鸱吻,栏槛及柱灾”的记载,驳曰:
东海有鱼,虬尾似鸱,因以为名。以喷浪则降雨,汉柏梁灾。越巫上厌胜之法,乃大起建章宫,遂设鸱鱼之像于屋脊,画藻井之文于梁上,用厌火祥也。今呼为鸱吻,岂不误矣哉![68]
“鸱尾”、“鸱吻”这两个词,沿用至今,不知千余年前苏冕所驳“鸱吻”之谬,是耶,非耶?无论如何,我们可以据此想见到,苏冕是一个很渊博、很认真的史学家。此外,苏冕就开元十四年“始定受事御史”一事,驳曰:
御史台正朝廷纲纪,举百司紊失,有弹邪佞之文,无受词讼之例,今则重于此商忘于彼矣。[69]
显然,御史台职责的走样,反映了政治风气的松弛,是一个令人忧虑的政治倾向。苏冕还指出前史记事在年代上往往有误,如开元十四年潘好礼上表题年[70],武则天垂拱元年四月房先敏获罪左授卫州司马事[71],等等,反映出苏冕不仅关注“国朝政事”的重大问题,也十分留意于一些具体事件。从这些事例来看,表明苏冕在编撰《会要》时,是注意保存有关文献的原始面貌,自己不妄作改动,而是在必要处发表驳议,从而很好地继承了前人记事“信以传信,疑以传疑”的优良传统,以至于我们在千余年后还能窥见《会要》的真面目。
当然,苏冕的论议,也有其不妥与局限之处。如中宗神龙二年(706年),追赠韦皇后(后废为庶人)之父为酆王,苏冕大发议论,写道:
天宝九载,有诏发韦氏冢而平之。其时,差长安县尉薛荣先专知。及见铭志,发冢日月,与葬日月同。旧为陵号“荣先”,又与专知官薛荣先名同。自闭及开,凡四十五年,而兆应若是,足表僭溢过分,殃咎夙成,有以戒将来暴兴者。其中宝玉,已经盗发罄矣,而柩榇狼狈,徒生叹嗟,又足以诫将来厚葬者也。[72]
此说若非讹传,亦属巧合,论及“兆应”,甚为无聊,此是苏冕历史观方面的局限。当然,苏冕以此为话题,警诫世人不要追求和陶醉于“暴兴”,不要奢靡厚葬,是有积极意义的。苏冕对《贞观礼》和《永徽礼》的看法,似未近于中肯。《贞观礼》的篇目是:吉礼六十一篇,宾礼四篇,军礼二十篇,嘉礼四十二篇,凶礼六篇,国恤礼五篇,总一百三十八篇,分为一百卷。苏冕对此不以为然,他提出批评,写道:
五礼等威,三代沿革,盖上圣有作,情必备于吉凶。后世遵行,事岂变于文质。源清则流永,根正则苗长。我唐始基,刊定礼乐,去亡隋之繁杂,备前古之雅正,作万代法,成四海仪。光阐皇猷,永固帝业。而修礼官不达睿旨,坐守拘忌,近移凶礼,置于末篇,斯为妄矣。房梁公(玄龄)、魏郑公(徵),庶务自殷,一心有限,虽统其事,无暇参详,为礼官所误。不然者,白圭无斯玷矣。
他对于吉、宾、军、嘉、凶、国恤诸礼的编次不以为然,并认为这是“礼官”所为,没有直接批评房玄龄和魏徵。接着,他又对《永徽礼》提出批评,继续上文写道:
暨乎永徽之初,再修典礼,遂删去国恤礼,以为预凶事,非臣子之所宜言。此又乖也。且礼有天子即位,为椑,岁一漆而藏焉。汉则三分租赋,而一奉陵寝,周、汉之制,岂谬误耶?是正礼也。且东园秘器,曾不废于有司,国恤礼文,便谓预于凶事,何贵耳而贱目,背实而向声?有以见(许)敬宗、(李)义府之大妄也![73]
苏冕不赞成删去“国恤礼”,认为这本是“正礼”。这里他没有批评“礼官”,而是直接批评许敬宗、李义府了。其实,苏冕对《贞观礼》和《永徽礼》的批评,都有可议之处。首先是“五礼”的排列顺序,认为不应是吉、宾、军、嘉、凶,而应按传统的顺序吉、凶、军、宾、嘉排列。按道理说,这并不涉及对礼本身的改变,更谈不到房、魏为“礼官”所误。修礼是朝廷大事,且以房、魏之精明、干练,绝无“无暇参详”之理。值得注意的是,与苏冕同时代的杜佑,其《通典·礼典》对“五礼”的排列顺序也是突破传统的,即按吉、嘉、宾、军、凶的顺序排列,杜佑还专就此做了说明[74]。杜佑重礼,又是十分讲究逻辑关系的人,他认为从“吉”到“凶”,是一个逻辑结构。这种思维,自亦有其合理性。可见,《贞观礼》把凶礼置于“五礼”之末,并没有什么不妥的地方。其次是《永徽礼》删去“国恤礼”,不论当事人出于何种考虑,也很难说是“大妄”,因为“国恤礼”本是在“五礼”之外新增之礼,是否妥当,确要有一个过程才能最终作出判断。杜佑是熟悉典章制度的名家,《通典·礼典》也没有强调说必须保留“国恤礼”。当然,像这样的问题,本是可以讨论的,不必以“误”、“妄”冠之。
总的来看,苏冕的史识,可谓大醇小疵,留给后人许多启示。
苏冕生年不详,其撰成《会要》后两年,即唐德宗贞元二十一年(805年)“卒于家”[75]。《会要》既“行于世”,后人两次续修,足以表明其价值的分量,尽管人们不曾遗忘《会要》的作者苏冕,但对《会要》的面貌、创始的意义和苏冕的历史思想难免有些淡忘了。尤其值得重视的是,会要体史书自宋迄清,发展为皇皇巨制,实为中国史学上一片瑰丽的园地。
[1]魏徵等:《隋书》卷三十三《经籍志二》“起居注”小序,北京:中华书局,1973年,第966页。
[2]吴兢:《贞观政要》卷七《文史》,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78年,第223页。
[3]王溥:《唐会要》卷六十三“史馆上·修国史”条,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第1292页。
[4]今人陈光崇撰《唐实录纂修考》引近人余嘉锡之辨析,所论甚详。见陈光崇:《中国史学史论丛》,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1981年,第74页。
[5]参见陈光崇:《唐实录纂修考》,载《辽宁大学学报》1979年第3期,又见陈光崇:《中国史学史论丛》,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1984年,第73~11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