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格雷马斯的结构语义学叙事理论(第1页)
第五节格雷马斯的结构语义学叙事理论
格雷马斯(A。J。Greimas,1917—1992年)是法国著名的结构主义者和符号学家。他将意义问题作为研究的出发点,试图由形式化的语符语义关系内在地推演出文本的意义系统,通过结构语义学建立起一套叙事语法,为各种类型叙事文本中的基本关系提供了描述模型。他的最有影响的著作是《结构语义学》(1966年)和《论意义》(1970年)。
一结构语义学的基本思路
格雷马斯从语言学理论出发,认为文学作品作为研究对象是用一种特定的自然语言讲述出来的故事,因此是一个意义的整体。也就是说,叙事文本就是由能指和所指组成的整体。这样,叙事研究的主要任务就是研究叙述内容(即所指)的结构。而叙述内容又分为两个部分:语义和语法。语法构成叙述内容的组合,语义则给组合中的各单位以特定的含义。格雷马斯的语义学研究对于叙事理论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格雷马斯的早期力作《结构语义学》代表了结构主义对于叙事语义分析最为全面而严谨的理论建设,在叙事理论中具有突出贡献。格雷马斯语义分析的根本目的是对作品的意义寻找“内在”的界定,即从作品中文字的语义关系的形式化,内在地推演出作品的意义系统,以避免主观的、外加的意义阐释。
在具体分析中,格雷马斯非常重视层次在叙事研究中的作用。作为结构主义者,格雷马斯在文本层次上首先做出了一个重要区分,即叙事文本中的“深层”与“表层”的分别。认为叙事文是由外显的叙述层面(表层结构)与内隐的结构主干(深层结构)所组成,深层结构可看作是从叙事文表层结构“约简”而来,但它在逻辑上是先于文本的,它是叙事的原初表达形式,在组合化过程中生成表层结构,进而表现为各式各样的文本。这一表层与深层的理论假设和区分是结构主义的基本观点,格雷马斯将这一假设运用到叙事作品的语义分析上,则有理论上的推进。
因此,“表层”就是指叙事文本各表面的叙事层次,“深层”则是指将表层约简而成的“行动元模式”。这是某类行动的可能性,即这一模式不是静态结构,而是说“行动”具有生成表层内容的功能。但是,相对于变化万千的表层叙事图景而言,处于深层“行动元模式”中的叙述“图景的特点就在于它是永远不变的:行动的内容总是在变,行动者也在变,但叙述图景却永远是一样的,因为其永久性是由那些基本角色的固定分工决定的”。[49]
接着,格雷马斯进一步对“深层”结构从语义学上进行分析。叙事文本是语言符号的文本,语符所表示的意义也有表层和深层之分。在格雷马斯那里,“深层意义”可想象为每人对外在世界经验印象累积下的理解和区分,即未经语言表达的“意念”。这些意念建立在“二元对立”的基础之上,并且是最基本的意义单元或“基本义”(semes),一个“字”(lexeme)的意义可看成是这些深层意义的结合。“意义单元”的关系是阶层性的,字义随上下文的变化而变化,于是一个字或词必有两类不同的“基本义”组合,一个是不变的“意义核”,一个是在实际使用时随着上下文而改变的“场合义”。一个字的核心意义并不是天赋的,而是由它在一定作品或传统用法中归纳出来的。由不同用法归纳而得出的意义可以看作不同的“意义组”。由此可见,一个字的“意义核”实际是这些“意义组”中所共有的那些“基本义”,“意义核”可以从这些“意义组”客观地抽绎出来。
在一篇叙述文中透过字、句重复出现的“基本义”可归纳成“意义类”(classemes)。一篇文章之所以有一个贯通全文的意义,就是因为有这些“意义类”的存在。换句话说,文章的“统一性”主要来自于“基本义”重复组合成“意义类”,某些“意义类”的重复又最终使读者意识到全篇的连贯统一。这种统一被格雷马斯称之为意义的“一致性”或“同类义”(isotope)。“同类义”的呈现和被确认,是内在分析所能达到的最高层次,越出这一层次的意义便不再属于内在意义。格雷马斯认为,由于“同类义”的确定是由下而上,透过本文层层语义单元协调组合的内在分析而获得,因而具有客观性和科学性。这与主观的或先验性的假定意义截然不同。
按格雷马斯的分析程序,最高层次是某些“意义类”组成的“同类义”,但是对“同类义”的辨认似乎仍常借助于我们对外在世界的认识水平。如何将其客观化、形式化,并成为内在分析的一部分,是格雷马斯未能解决的问题。
二叙事句法的分析
格雷马斯的《结构语义学》发展和完善了普罗普的“功能”说,并冲破了民间故事的范围,就小说人物及叙述句法等一系列问题进行了更具普遍意义的理论阐述。
格雷马斯结构语义学的一个重要成果是“行动素模式”。他把人物按其表现分为六个功能,即相辅相成的三组成分:主体客体、送信者受信者、助手敌手。这一模式有助于对小说人物以及叙述结构进行分类。
格雷马斯把叙事文本的语义结构分析落实到句子层次。他在论及叙事文本的深层结构“行动元模式”时说,这实质上是一种“句法结构的延伸”,也就是说,把传统语言学中的句法借用移置叙事文本的分析中,如他所说:“如果我们还记得在传统句法中,所谓功能指的不过是单词扮演的角色——如主语是‘执行动作的人’,宾语是‘承受这个动作的人’,等等——那么根据这种观点,整个论点便成了会说话的人自己让自己观赏的一幅图景”。[50]以此来分析叙事文本,其深层也具有与句子成分功能相类似的结构。据此,格雷马斯提出了叙事结构中的“角色模式”的观点。
他认为,在叙述表层里,每一个故事都由各种不同性格的人物极其复杂的关系构成。这使得不同故事彼此之间显现出巨大差异。但是。从结构主义的观点看来,这些无限变化的故事类型和关系则是由有限的一些基本类型变化衍生而成的。那些基本类型构成了故事的深层结构。
格雷马斯提出了一个包括六个行动位的模型,六个行动位分别是:主体、客体、发出者、接受者、反对者、辅助者。整个模型以主体所追求的愿望对象(客体)为中心,作为交际的内容(客体),愿望对象位于信息发出者和接收者之间,而主体的愿望则投射于辅助者和反对者。一个轴系以主体欲望中的客体为中心,另一轴系以主体欲望反映于辅助者和反对者关系为模型,可以具体图示为:
发出者→客体→接收者↑
辅助者→主体←反对者
这种角色的分类是根据前述的“行动元”可能起的作用而作出的。他认为,(1)当“行动元”用作主语或宾语时,叙述的基本内容就是“主体”渴求获得某“客体”;(2)当“行动元”用作动作的“发出者”或“接收者”时,这种情况下,叙述的基本内容为交流的形式;(3)“行动元”用作行动中的“辅助者”(adjuvant)或“反对者”(opposant)。其中(2)(3)两项中的“角色”所起的作用主要是情态的或辅助的。这种分类方法虽明显受到普洛普的影响,但又参照了句子里主谓成分的相应观念。从叙事观点看,这些名目又点出了基本事项的各种内在的关系。“发出者”引发“主体”的行动,行动又有一定的“客体”,“主体”又往往有“反对者”阻挡其获得“客体”,但通过“辅助者”的帮助,“主体”终于克服困难,并获得“客体”而将之授予“接收者”。
“角色”是抽象的观念,他们代表的是各种特定关系的“人物”的单位或“角色”(roles)。一个角色可由不同的“人物”扮演,亦可由非人的因素代表。同时一个“人物”又可能扮演二三个“角色”。格雷马斯后来又修改了原来的模式,每个“角色”相应地有个“反应”角色。
这一模式可以普遍运用于各种叙事模式的分析。如古典时代哲学思想大致可以描述为如下模型:
主体………………………………哲学家
客体………………………………世界
发出者………………………………上帝
接收者………………………………人类
反对者………………………………物质
辅助者………………………………精神
同样,马克思主义思想体系可以表示为:
主体………………………………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