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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由伦理学(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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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的西方伦理学大都是规范伦理学,都试图提出一定的道德规范来指导人们的行为。20世纪的西方伦理学则表现出一种非规范主义的倾向。分析伦理学偏重于分析人们的道德语言的意义,往往被人们称为“冷冰冰的伦理学”,存在主义虽触及人生,也并不提出明确的道德规范。

但是,从最广泛的意义上说,任何伦理学理论都是具有规范性的,即使它不提出什么具体规范,而只是抽象地讨论价值、义务和责任,它也总是要对人们的行为施加某种方向的影响。下面我们就从这种广义的“规范性”来考察萨特有关价值与责任的论述。

萨特说:“我的自由是价值的唯一基础,没有什么,绝对没有什么能给我证明应采取这个或那个特殊价值,这个或那个价值体系。作为一个依靠我价值才存在的存在,我是不可证明的。我的自由在它是价值的基础而自身却无基础的意义上是烦恼的。”[13]

这段话是对萨特价值观的一个概括。

首先,价值的基础不过是我的自由,价值只是依赖我才存在的,这就完全否定了价值的客观性,价值成为主观的、个人的东西,没有普遍的价值,价值因人而异,一个事物之所以有价值不过是因为我欲望它、选择它而已,其他的人则可完全否定这事物有任何价值。这样,价值就失去了它的客观性和普遍性,而成了依赖个人自由的完全主观、相对的东西了。这实际上已经从价值的主观主义、相对主义走向了价值的虚无主义。

其次,萨特认为,作为价值基础的个人自由本身是无基础、无根据的,不受任何东西的支配,这样,人自由创造价值的过程也就是完全任意、偶然、荒谬的了,价值不仅失去了自己的客观依据,它的主观基础也消失在荒谬性之中。

萨特在具体阐述价值的产生过程时谈到:由于意识或“自为”就等于虚无,所以有意识的人与生俱来就不是作为充实自足的东西而存在,而是作为缺少而存在,人生来就是一个缺少,他带来虚无,他永远不是肯定和充满的,他总是否定自己已经达到的状态,而欲望自己尚未达到的状态。这样,价值作为价值的存在就是还没有存在的存在,就是人们自由选择的结果。但是,人往往使自己的这种奋斗和努力的对象客观化并以不同的名义崇拜它——这就产生了价值。价值实际是一个缺少,缺少只能通过缺少进入存在,所以价值是通过人来到世界的,它完全依赖于人的自由。但价值一旦被客观化并被当作原则,它们就把作为人的真实存在的自由对人隐藏起来,人就使自己消极地服从于理想、目标这些价值而逃避了自己的自由,这就是我们前面讲的“严肃精神”。萨特说:“这种严肃的精神有两个特点:它把价值视为独立于人的主观性的超越的给定;它把‘可欲的’性质从事物的本体论结构挪到事物的简单物质构造上去。”[14]

总之,我们看到,萨特通过把价值建立在绝对的个人自由的基础之上,实际上摈弃了价值在引导和评价人们行为中的作为,走向了价值的虚无主义。那么,他又提出了什么来试图引导人们的行为,并反对任意妄为呢?

他提出了责任。

他说:“假如我对于一种不仅涉及自己,而且也涉及全人类的选择,必须担负起责任,那么,即使没有先天的价值来决定我们的选择,那也不能任意妄为。”[15]

萨特认为:一个人在行动时不仅要向自己负责,而且要向全人类负责,无论我们做什么,都不能把自己与这个责任脱开哪怕一分钟,正是这种巨大的责任感使人深深地陷入烦恼之中,就仿佛他每做一事,整个人类都用两眼盯住他一般。

为什么我要承担起这巨大的责任呢?因为我是孤独的,我是被抛弃的,没有上帝,或者用尼采的话说“上帝死了”,这样,世间就没有一种先天的善或价值,没有现成的如上帝或类似上帝的权威所支持的戒律,我们便找不出有什么价值或戒律可以证明我们的行为是正当的,也找不到任何托辞或借口来辩解自己不正当的行为,我是自己造就自己,我是自己行为的无可争辩的作者,所以我对我行为的责任是不可逃脱的,不能把这个责任推给社会或他人,而必须自己承担起这一责任的巨大重负。

当然,我之所以要负起我的责任,从根本上说还是因为我是自由,我既不受上帝的支配,也不受任何外部事物或内在本性决定,“那伴同人的本质因素的必然联系只能在一个自由选择的基础上出现,在这个意义上,每个自为都在它的存在中向全人类的存在负责。”[16]这个绝对的责任不是认命,“它直接是我们自己的结果的逻辑要求。”[17]最极端的自由要求最极端的责任,这是符合逻辑的。

至于我为什么不仅要向自己,而且要向全人类负责,这在上面已有涉及,因为人的存在先于人的本质、决定人的本质,因而人在通过自由选择自己的形象的时候,他同时也是在选定人类的形象,确定人类的本质,所以他要向全人类负责。但这里有一个问题,萨特在此实际上是从人的共性、价值的普遍性出发来说明人要向全人类负责的,他说:“选择为此或为彼,就是同时肯定我们所选定的东西的价值,因为我们绝不会选中恶,我们总是选择善,同时绝没有一种东西,对我说来是善,而对其他一切人说来却不是善。”[18]又说:“随着我们的每一个行动,不管我们情愿与否,我们都在构成一个普遍的价值体系,你想我们在这样一个总体责任面前不是会被恐惧攫住吗?”[19]这就与他对人性、价值的根本看法发生了矛盾。所以,萨特向全人类负责的观点看起来是很动人的,但并没有建立在坚定可靠的基础上,也没有包含具体的内容,而在他稍微想有所肯定的时候,就不得不诉诸康德的“可普遍化原理”。

萨特十分强调这种巨大的责任,有时到了一种吓人的程度。例如,他分析一场战争:战争爆发了,我被卷入其中,被动员入伍,那么这场战争就是我的战争,既然我没有通过自杀或开小差来摆脱它,那我就是选择了它,我就应该承受它,所以萨特说他同意若尔·罗曼(JulesRomain)的话:“在战争中没有无辜的牺牲者。”并且说还要加上一句,“我们有我们该受的战争。”萨特的本意是想提高所有人反战的责任感,但这样把战争责任平摊到每一个人身上,反而容易阻碍人们认识战争的真正根源和主要责任者。

4。人与他人的关系

人与他人的关系是许多存在主义者耿耿于怀的问题,例如海德格尔就认为:“此在”(Dasein)总是“共在”,一个人总是要同他人打交道。萨特自己说,他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前仅仅把自己看作一个个体,一个孤独的自由者,战争使他明白了自己的社会性,使他从纯粹个人转向社会和他人。

在《存在与虚无》中,萨特把人定义为一个“自为和为他人”的存在。我依赖于他人,依赖于他人对我的看法,没有他人的存在,我就不能定义我自己。萨特告别强调“注视”在我与他人关系中的意义。他人注视我就像注视一件物体一样,但我却不像一件物体一样对他的注视毫无反应,不安、内疚、羞愧、骄傲等感情都是由于别人的注视而产生的,例如一个扒在房门的锁眼里向里偷看的人,突然听到了脚步声,知道有人在看着他,他马上感到了羞耻。他人的注视就是对我的占有,他人保有一个秘密——我是什么人的秘密,这个秘密他一直带到坟墓,我对他人曾经是什么,就被他人的死确定了。

这样,我与他人之间自然就要发生冲突,因为我对别人来说也是他人,我也注视别的人。“当我试图摆脱他人的时候,他人也试图奴役我……冲突是为他人的存在的根本意义。”[20]

人想摆脱这种处境是徒劳的,这是我的原罪。“原罪就是我在有他人存在的世界上的涌现,无论我与他人的进一步联系是什么,它们都只是我的原罪基础上的变种。”[21]正是在他人面前,我是有罪的,我是有罪的首先因为在他人的注视下我体验到我的异化、我的**、我的自由被剥夺;我是有罪的还因为我转过来也注视他人,把他人也照此办理,使他人在我的注视下丧失自己的自由。归根结底,这是发生在自由平面上的冲突,我的自由被他人的自由所限制,而他人的自由也受制于我的自由。

人是否能够通过努力改变这种冲突关系呢?萨特认为是没有希望的。无论我怎样尊重别人,都是一句空话,我不论对他人怎样行动,都限制了他的自由。比如我逆来顺受,忍耐服从,这就会剥夺他人勇敢抵抗,自我坚持的自由。我去热情地帮助一个人,却会有碍于他的自立。靠和蔼的说服诱导来教育一个孩子,也并不比打骂少一些对他的强迫性等。然而,按照这一逻辑,如果任何行为都可以在这种意义上等量齐观,那么与人为善的行为还有什么意义呢?而且,不去做任何事不是和萨特要求的主动行为一样好,甚至更好?

无论如何,在萨特看来,我们达不到同时理解他人的客观性和自由这一理想,要么他人对我来说是客观的,是客体,然而却没有了自由(当我注视他时);要么他拥有自由,但对我却不再是客观的,不再是客体,而成为主体(当他注视我时)。事实上人们总是要相互注视的,这就免不了冲突。

萨特具体分析了人对待他人的两种基本态度,一种态度是爱和被虐待狂,另一种态度是恨和虐待狂,他认为人们就在这两种态度之间摇来摆去,来回兜圈子。例如,他描述过一种介于这两种态度之间的冷淡态度:“我行动得仿佛就我一个人在世界上,我几乎不注意他们。我擦碰他们就像擦碰一堵墙。我避开他们就像避开障碍……他们当然有对我的看法,但这种看法并不接触我……他们所表现的是他们自己,而不是我,他们是我对他们行动的结果。那些‘人们’只是功能:收票员只是收票的功能,咖啡馆侍者只是为顾客服务的功能。”[22]

在与《存在与虚无》相隔不久发表的剧本《禁闭》(Huis-clos)中,剧中人喊出了“他人即地狱”的名言。在那间阴间的密室中,三个生前行为不光彩的人到了一起,而且谁也不能离开谁,互相总是在场,即使你不做声,“我也骨子里感到你在场”。而当门开了,“我也不能走,我不能让你抱着对我的全部看法留在这里洋洋自得”,你想说服我吗,你有的是功夫,因为我们死了,是的,死了,我们都死了,来不及了,我们只能这样永远在一起,永远这样——互相折磨,一个人对其他两个人都是刽子手。

这确实是一幅阴森可怕的画面。后来(1956年)萨特辩解说他这出戏的意思不是说我们与他人的关系始终不可救药,而是指一个人与他人的关系恶化了,弄糟了,他人就成为地狱,我们还可以有另一种关系,我们争取自由,改变自己的行为是极其重要的,等等。这有一定道理,因为那三个凑到一起的人毕竟不是行为正直磊落之辈。但是,如果我们把《禁闭》与《存在与虚无》联系起来考察,在“冲突是为他人的存在的根本意义”的哲学命题与“他人即地狱”的警句之间还是可以发现某种联系。

总之,至少在写作《存在与虚无》的时期,萨特对人与人关系的看法是十分阴暗的、悲观绝望的,他也没有提出过任何积极地处理和调整人与人关系的原则。

萨特后来在这个问题上的想法有一些改变,例如他不再只是抽象地讨论人与人之间的冲突,而开始强调这种冲突后面的社会经济方面的原因,认为物质匮乏是对抗的根源。

据法国《新观察家》1980年3月刊载的他生前最后一次谈话,他的思想变化似乎就更大了。他谈到:斗争需要集体的力量,我并不想单独一人通过我个人的思想去改变社会,我认出了一些试图一往无前的历史力量,并发现我的位置在他们之中。他还说斗争中的人们应该结为一个整体,而所要达到的目标则是要达到形成一个真正的人的集体——在这个集体中,每个成员都将是一个人。但“集体”也可能被错认。

他还谈到:人与人之间的首要关系应是博爱关系,说要在与他人相关的意识中寻找道德,博爱就是未来的道德,人的相互帮助、互相给予就是未来的道德,要努力创造这种道德关系,然后才是同物质匮乏作斗争。道德应该把博爱观念扩大到成为所有人之间唯一明确的关系。他检讨了写作《存在与虚无》时的阴暗心情,说应该建立希望。

5。根本的目标及其失败

萨特是反对人为树立一个目标并向之奋斗的,但是,人的种种努力、行动、欲望、选择、谋划实际上是为什么所驱使,奔向什么方向去呢?萨特认为,为自由的谋划是根本的谋划,因为它们都要通过自由的谋划来得到解释。他还说,存在主义的心理分析告诉我们必须放弃利害之情的心理学,放弃对人类行为的功利主义解释。萨特把人视为一种热情,一种渴望,而所谓自我利益,不过是实现这个热情的一种手段而已,也就是说,人们的行为从根本上说并不是出于对利益的计算和考虑,而是出于一种**的驱使,一种渴望的引导。

那么,这是一种什么**,什么渴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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