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量变质变规律(第1页)
第一节量变质变规律
联系是不同质的事物之间的联系。发展的实质是新事物的产生和旧事物的灭亡,这也就是事物的质变。质变是量变的合乎规律的结果,同时是新的量变的开端。量变与质变的相互过渡、相互交替,就是量变质变规律。
一、质、量、度
质是一事物区别于他事物的规定性。质和事物的存在是直接同一的,特定的质就是特定的事物存在本身。此物之所以为此物,此物之所以有别于他物,就是由于它具有自身的质的规定性。
质和事物的直接同一意味着,事物是具有一定质的事物,不具有质的事物是没有的。如果某物一旦丧失了自己固有的质,它就不是原来的某物而变为他物,而他物也具有自己质的规定性。丧失了任何质的规定性的事物就不再是现实的事物。即使是舍弃了具体规定性的“物”,即“物质一般”,也具有和精神相区别的质的规定性——客观实在性。这是一方面。
另一方面,质是一定事物的质,离开特定事物的质也是没有的,离开事物的质只是主观的抽象。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客观存在着的不是同事物相脱离的纯粹的质,“而只是具有质并且具有无限多的质的物”[1]。质和事物的不可分割,既说明了事物的确定性,又说明了质的客观实在性。
事物的质是事物的内在规定性。但是,一事物的质又要通过与其他事物的关系,以及同人或主体的关系表现出来。事物的质通过与他物的关系表现出来,就是这一事物的属性。一切材料的耐腐性质只有在与酸碱的作用中,在同其他易腐蚀材料的比较中才能表现出来。一事物与他事物的关系是复杂的,它的质也表现为多种多样的属性。例如,一个杯子就具有多方面的属性,作为饮器,它应当适宜喝水,式样可以多种多样,但最重要的是不漏水,不会割破嘴唇;制造杯子的原料也可以是多种多样的,有瓷的、玻璃的、塑料的、金属的等,但这些原料必须不溶于水。杯子也可以作为艺术品来欣赏,这时它的属性应是式样精致,图案美丽,色彩悦目;也可以作为文物来收藏,这时它的属性应有考古价值或纪念意义等。杯子还可以作为化学实验的器皿,这时一些容易引起化学反应的金属杯就不适用了。
在确定事物的质时,应该力求全面性,考虑到各方面的联系,把握事物各方面的属性。但是,事物各方面的属性,对于我们确定事物的质,其作用是各不相同的。就事物本身来说,既有本质的属性,又有非本质的属性,而且究竟哪些属性对于我们确定事物的质具有决定作用,还必须把人的实践作为实际的确定者包括在内。人们是为了实践的需要而去认识事物和区别事物不同的质的。因此,必须从事物多方面的属性中抓住与人的实践密切相关的本质属性,确定符合实践需要的事物的质。
事物的质是多方面的,它们都是事物本身所固有的、确定的东西,人们不能任意地增加或减少。正因为事物本身固有的质是多方面的,因而人们可以对之作出区分,并根据实践和认识的需要作出选择,把事物的质的一定的方面突出出来,加以考察和利用。例如,对于石油,能源部门主要选择其燃烧性质加以利用,石化部门则主要选择它的其他化学性质加以开发利用;对于水,物理学家主要考察它的固体、**、气体等不同的质态,化学家则侧重考察它的分子结构;对于人,人文科学和社会科学主要研究的是人的社会本质,即作为社会关系的总和的本质,医学研究的则是人的生理过程的本质。
因此,要把握和确定事物的质,应当把事物本身的客观属性和人类实践的需要两个方面结合起来,进行全面的、具体的分析和研究。
质和事物是同一的,这是“一”;同质的事物在量上又是多样的,这是“多”。一质多量,同质的事物在量上又有区别。这样,我们就由质进到了量。
量是事物存在和发展的规模、程度、速度,以及事物构成因素在空间上的排列等可以用数量表示的规定性。例如,物体的大小、质量的密疏、运动的快慢、温度的高低、颜色的深浅、分子中原子的多少和排列顺序、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和配置、人口的密度和增长速度,等等,都是事物量的规定性。
量的规定性和质的规定性是不同的。质与事物的存在是直接同一的;在一定的范围内,量的增减并不影响某物之为某物。黑格尔指出:“质是与存在同一的直接的规定性……某物之所以是某物,乃由于其质,如失掉其质,便会停止其为某物。”与质不同,“量虽然也同样是存在的规定性,但不复是直接与存在同一,而是与存在不相干的。且外在于存在的规定性”。
需要指出,说量是外在的规定性,只能从上述特定的意义上去理解,决不意味着量是外加给事物的,或对事物是可有可无的。实际上,和质一样,量也是事物本身所固有的规定性。量总是一定事物的量。离开具体事物的“纯粹”的量,只存在于思维的抽象中。即使像数学这门从“纯粹”形态上研究量的科学,归根到底,也是对客观事物的量和量的关系的反映。数学及其日益繁多的新分支所研究的对象,尽管极其广泛、复杂、抽象和深奥,但归结起来无外乎数、形以及二者关系。数学中最基本的概念是“数”和“形”,而“数”和“形”的原型,则是客观事物的数量关系和空间形式。正如恩格斯所说:“数和形的概念不是从其他任何地方,而是从现实世界中得来的。”[2]
事物的量的规定性,如同它的质的规定性一样,也是多方面的。事物有许多属性,而每一属性都有自己量的规定性。例如,水有体积、重量、纯度、温度、水压、流速等方面的量值;商品有价值量(生产商品所需的社会必要劳动量)、价格、产品数量,以及使用价值方面的耐用程度、精密度、光洁度、纯度等量值。就人自身来说,也有许多量值,如身长、体重、年龄、文化水平、技术水平等。然而,在特定的认识和实践中,人们没有必要也没有可能把握事物所有的量,人们只是根据实践的需要来考察其中某一方面或某些方面的量。我们在研究事物的量时,同研究它的质一样,一步也离不开实践。
区分事物的质是认识事物的开始,是认识量的前提;而由质进到量,则是对事物质的认识的深化。在科学研究中,确定事物及其运动状态的性质,叫做定性研究;对事物及其运动状态进行数量的分析,则叫定量研究。定性是定量的基础,定量是定性的精确化。在没有对事物进行定量研究,弄清其数量关系,找到决定其质量的数量界限以前,人们对事物的性质还只能是初步的、粗略的认识,因而对实践就难以提出具体的指导。以人造地球卫星为例,如果对有关方面的数量关系,如第一宇宙速度、火箭的推力、各种轨道参数等没有一个精密的分析,未得到一系列准确的数据,那么,人们对人造地球卫星性质的了解就是不精确的、不完整的,因而也就无法把它制造出来,送上预定轨道。
由定性到定量的发展,是认识发展的规律,也是科学进步的规律。马克思指出,一种科学只有当它达到了能够运用数学时,才算真正发展了。[3]在科学史中,首先成功地运用数学,并使自身完美化的科学是固体力学和天体力学。现代科学越来越广泛地应用数学,甚至那些看来似乎与数学无缘的生物学和社会学也深入地应用了数学。电子计算机在各门科学研究以及经济管理中得到日益广泛的应用,其作用越来越大。科学和技术越来越依靠数学,离不开数学,这是科学技术发展的必然趋势。
对量的认识有助于对质的认识,质和量这两种规定性本来就是统一的。质和量的统一,深刻地体现在“度”这个范畴中。
任何具体事物都同时具有质和量,都是质和量的统一体。事物的质都是一定量的质,事物的量也都是一定质的量。有质无量之物或有量无质之物都是不存在的。
一方面,质中有量。不同质的事物、不同质的物质运动,都有着不同的量。最简单的物体也有数量多寡、体积大小、质量密疏等量值;最简单的运动即机械运动有距离的远近、时间的长短、速度的快慢。社会运动中有生产力发展水平、劳动生产率、科学文化和技术发展水平等其他自然界所没有的特殊的量。总之,不同质的事物必然有与之相对应的不同的量。
体现事物质和量对立统一的是“度”。所谓度,就是一定事物保持自己质的量的限度,是和事物的质相统一的限量。任何度的两端都存在着极限或界限,叫做关节点或临界点。度就是关节点范围内的幅度。在这个范围内,事物的质保持不变;超出这个范围,事物的质就发生变化。例如,在一个标准大气压下,水的度就是0℃—100℃,0℃和100℃就是它的两个关节点,突破这两个关节点即是超过这个度,水就变成冰或水蒸气了。
在度中,存在着质和量的对立、排斥。质规定量的活动范围和变化幅度,限制着量的增减界限,如不同质的动植物,有着不同的生长期、形体大小和结构繁简等。同时,量对质也有排斥的倾向,质为保持其自身而限定量的变化界限,但量的变化则有离异的趋势,量的变化能够而且迟早要突破质的限制,超出质的数量界限。
度又是质和量的统一。其主要表现是:度是质和量的互相结合。度指的量不是单纯的量,而是一定质的量;度指的质也不是单纯的质,而是一定限量的质,这是其一。其二,度是质和量的互相规定。例如,水的质由它的对立面——量(0℃—100℃)规定自己,没有这个规定水就不成其为水,而是冰或蒸汽;量也由它的对立面——质规定自己,如果不是水,而是冰或蒸汽,那么,它的温度不是低于0℃就是高于100℃,而不再保持在0℃—100℃这个量的范围内。在度的范围内,质和量既规定对方,又通过规定对方而规定自身,使质量双方处于统一状态;超出度的范围,事物的质量统一就会破裂,就会转化为他物,形成体现于新度中的新的质量统一体。
掌握事物的度对于认识的重要性是显而易见的。在研究事物的时候,尽管可以首先考察事物的质,而暂时撇开它的量;或首先考察事物的量,而暂时撇开它的质。但是,要真正了解事物,就必须把质和量统一起来,掌握它的度。只有了解了度,才能准确地把握事物。度的辩证原理要求我们在一切活动中都应当掌握“适度”原则。在把握事物的质和量的关系时,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要使量的变化破坏质的规定性和超出度的界限。相反,在很多场合要求保持事物的度,从而使量的变化只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不能认为质的改变、度的破坏就是好事,不能把度的保持都视为保守。所谓“注意分寸”、“掌握火候”、“过犹不及”等,说的都是这个道理。“适度”的基本含义就是,主观的努力必须同客观事物的度相符合,“过”和“不及”都是错误的。
二、量变、质变及其辩证关系
量变和质变,是事物变化的两种形式或两种状态。量变即量的变化,是事物数量的增减和场所的变更,是较小的,不显著的变化,是在度的范围内的延续和渐进。我们日常看见的统一、相持、平衡、静止等,都是事物在量变过程中所呈现的面貌。质变即质的变化,是事物由一种质态向另一种质态的飞跃,是根本性的、显著的突变,是原有度的连续和渐进的中断。统一物的分解,相持、平衡、静止等的破坏,就是事物处在质变过程中呈现的面貌。事物的变化是发生在度的范围之内还是超出度的范围,这是区分量变和质变的根本标志。
量变和质变有区别,但又有联系。量变不是质变,但又可以引起质变;质变不是量变,但又可以引起新的量变。量的变化在度的范围内进行,是一种保持事物质的稳定性的状态,同时,它又是一种向度的边缘或关节点不断推移的趋势,一旦达到并破坏度的关节点时,量变就引起质变。质变是原来量变的终结,又是新的量变的开端;在新质的基础上,又进行着新的量变。量变——质变——新的量变,如此相互转化、相互交替,构成了事物无限多样、永恒发展的过程,这就是量变质变或质量互变规律。
质变和量变的关系是辩证的:量变是质变的必要准备,质变是量变的必然结果;质变引起新的量变,为新的量变开辟道路。这就是量变质变规律的基本内容。
量变是质变的必要准备,没有量变,也就没有质变。
第一,质变本身虽然带有突然性,但它的发生却不是偶然的,更不是凭空出现的。饭总要一口一口地吃,路总要一步一步地走,这是普通的常识。客观事物的变化和发展是一个实实在在的过程,而过程总是一步步地进行的。质变是一种质的事物向另一种质的事物的变化,而每一不同质的事物总有自己所特有的度,这个度再小也是一定的限量。例如,不同的元素之间有的只是由于原子核内差一个正电荷(质子),没有这个“一”的增加或减少,就不会有不同元素之间的转化;更不必说这个“一”的增减,没有一定能量(并且是相当大)的变化,也是不可能发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