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名与必然性1(第1页)
命名与必然性[1]
第一篇演讲
……我的两个论题中的第一个论题是命名。我在这里所指的名称是专名,如一个人的名称、一座城市的名称、一个国家的名称,等等。众所周知,现代逻辑学家对限定摹状词也很感兴趣,限定摹状词采用的是“这个满足φx的x”(thexsuchthatφx)这种形式的短语,例如,“这个贿赂了哈德利伯格的人”。现在,如果有一个人,而且只有一个人贿赂了哈德利伯格,那么,在逻辑学家看来,那个人就是那个摹状词的指称。我们将使用“名称”这个术语,让它不包含那种限定摹状词,而只包括在日常语言中被称为“专名”的那种词。如果我们想用一个共同的术语来包括名称和摹状词,我们就可以使用“指示词”这个术语。唐奈兰提出这样一个观点:在某些情况下,一个特定的说话者可能这样来使用一个限定摹状词,即不用它去指称该摹状词本来的指称对象,像我刚才对指称对象所下的定义那样,而去指称一个他所选择的并以为是该摹状词的本来的指称对象(但事实上却不是)。因此,你可以说,“那边那个拿着盛有香槟酒杯子的人很开心”,尽管事实上他的杯子里盛的只是清水。现在,即使在他的杯子里并没有香槟酒,并且在这间屋子里可能有另外一个拿着盛有香槟酒杯子的人,说话者所打算指称的,或者在“指称”的某种意义上来说,他的确指称的,却是那个他以为在其杯子中盛有香槟酒的人。不过,我将使用“摹状词的指称对象”这个术语来指那个唯一满足限定摹状词中所包含的条件的对象。在逻辑传统中人们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来使用这个术语的。所以,如果你有一个具有“这个满足φx的x”形式的摹状词,并且只有一个x满足φx,那么,这就是该摹状词的指称对象。……
许多人说过弗雷格和罗素的理论是错误的,但在我看来,这些人只不过抛弃了该理论的字面意思,而保留了它的精神实质,也就是说,他们使用了簇概念这个观念。这是什么意思呢?弗雷格和罗素的明显问题(人们很容易想到它)已由弗雷格本人提到了。他说:
就“亚里士多德”这样的一种真正的专名而言,关于它们的内涵,可能有各种不同的看法。例如,有人可能这样理解:柏拉图的门生和亚历山大大帝的老师;也有人会把“亚里士多德”解释为“亚历山大大帝的斯塔吉拉老师”。接受前一种解释的人与接受后一种解释的人对“亚里士多德出生于斯塔吉拉”这个陈述的意思会作出不同的解释。只要命名的对象始终是同一个人,在含义上的这些差异是可以容忍的。但是在实验科学的体系中,应当避免这些差异出现,而且这些差异也不应当出现在一种完善的语言中。[2]
因此,根据弗雷格的说法,在我们的语言中存在着某种不确切之处或缺陷。有些人可能给“亚里士多德”这个名称以某一种内涵,而另一些人则可能给它以另一种内涵。当然,情况还不止于此。甚至单独一个说话者,在被问到“你准备用什么摹状词去替换那个名称”时,也会感到一时无所适从。实际上,他可能知道很多关于亚里士多德的事情,但是,他可能觉得,他所知道的任何一件特别的事情显然都是表示这个对象的某种偶然的性质。如果“亚里士多德”这个名称指的是“教亚历山大大帝的那个人”的话,那么说“亚里士多德当过亚历山大大帝的老师”这句话就仅仅是同语反复。但其实不然,它表达的那个亚里士多德曾经教过亚历山大大帝的事实是某种可能被我们发现是不真实的事情。因此,“当过亚历山大大帝的老师”不可能是该名称的(内涵的)一部分。
摆脱这个困难的最通常的做法是说:“我们不能用一个特别的摹状词去替换名称,这的确不是日常语言的缺点;情况就是这样。我们用以与这个名称发生联系的,实际上是整整一簇摹状词。”如果我能够找到关于此种说法的例子的话,在《哲学研究》中就有一个绝好的,这篇文章对家族相似性的观点作了十分透彻的介绍。
我们来讨论一下下面这个例子。如果有人说:“摩西不存在”,那么这句话可能意味着若干不同的情况。它可能意味着:以色列人从埃及撤出时没有一个独一无二的领袖——或者:他们的领袖不叫摩西——或者:没有任何一个人完成了《圣经》上关于摩西所说的那种种业绩——等等。但是当我们对摩西作某种陈述时,我是不是总是准备拿这些摹状词中的某一个去替换“摩西”?我或许会说:对于“摩西”这个名称,我所理解的是那个完成了《圣经》上所说的关于摩西的种种业绩的人,或者至少是指完成了其中大部分业绩的那个人。然而,究竟完成多少业绩呢?是否我已经确定必须证明多少业绩是假的,才能使我相信自己的观点是错误的,从而将其抛弃呢?“摩西”这个名称是否具有一种使我能在所有可能的情形下都能确定而毫不含糊地使用它的用法呢?[3]
根据这个观点,并根据塞尔在关于专名的文章中对这个观点所作的权威性的评论[4],一个名称的指称对象并不是一个单一的摹状词,而是由一簇或者一族摹状词来确定的。从某种意义上说名称的指称对象就是满足了该簇摹状词中的足够数量的或大多数的摹状词的那个东西。我在下文将再次谈到这个观点。在对日常语言进行分析时,这个观点似乎比弗雷格和罗素的观点更有道理。这个观点似乎保留了这种理论的全部优点,并抛弃了它的许多缺点。
我认为(而且,在我实际开始讨论命名理论之前,这将把我们引向另一个新论题),有两种方式可以用来考察那个概念簇的理论,甚至那个要求单一摹状词的理论。一种方式认为,一簇摹状词或单个摹状词实际上给出了名称的意义。当某人说“瓦尔特·司各脱”时,他指的是这个如此这般和如此这般的人。
然而,另一种看法可能是这样的:即使在某种意义上摹状词没有给出名称的内涵,它却确定了名称的指称,虽然“瓦尔特·司各脱”这个短语与“这个如此这般和如此这般的人”不是同义的,甚至可能与那个摹状词家族也不是同义的(如果某种东西能够与一个摹状词家族同义的话),可是,当他说“瓦尔特·司各脱”时,这簇摹状词或者单个摹状词就被用来确定他指的是哪一个人。当然,如果我们发现他关于瓦尔特·司各脱的看法实际上对于萨尔瓦多·达利来说更为真实,那么,根据这个理论,这个名称的指称就是达利先生,而不是司各脱了。我认为,有那么一些作者,他们甚至比我远为明确地否认名称具有意义,但是他们仍然使用这种描述来解释怎样确定名称的指称对象。在这一点上,保尔·齐夫(PaulZiff)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他强调指出,名称根本没有内涵,从某种意义上说,名称不是语言的组成部分。但是当他谈论我们怎样确定名称的指称时,仍然采用这种描述方法。遗憾的是,我手头没有保尔·齐夫的这段话,然而他确实是这样说过的。
把这种理论用作一种意义理论与用作一种指称理论的不同之处下面将论述得更清楚。但是,如果认为这种理论不能给出名称的意义,那么它的某些吸引力就会丧失;因为,如果摹状词不提供名称的意义,那么我刚才提到的对问题的某些解决办法就不会是正确的,或者至少不会是明显正确的。例如,如果有人说“亚里士多德不存在”意味着“不存在一个做过如此这般事情的人”;或者根据维特根斯坦的例子,“摩西不存在”意味着“没有一个人做过如此这般的事”,那么,他可能根据(事实上我认为确是根据)的是把所说的理论当做关于“摩西”名称的意义理论,而不是当做它的指称理论。我不知道是否如此。或许我们刚才谈论的这一切可以反过来说:一方面,如果“摩西”的意思与“那个做了如此这般事情的人”的意思相同,那么,说摩西不存在就是说那个做了如此这般事情的人不存在,也就是说,没有一个人做了如此这般的事情。另一方面,如果“摩西”不与任何摹状词同义,那么,即使它的指称在某种意义上是通过摹状词来决定的,一般说来,包含名称的陈述也不能通过用摹状词代替名称的方法加以分析,尽管包含该名称的陈述实质上可能等同于包含一个摹状词的陈述。因此,必须放弃上面提到过的那种对单称存在陈述的分析,除非这种分析不是根据一般的名称意义理论,而是根据某种特殊的论证建立起来的。这也适用于说明同一性的陈述。无论如何,我认为,要说“摩西存在”指的就是这种意思,那是错误的。因此,我们也不一定需要知道是否能提出这样一种特殊的论证。[5]
在我深入探讨这个问题之前,我想先谈谈另一个区别,这个区别对于有关这些演讲的方法论来说是很重要的。哲学家们曾谈论关于真理的各种范畴(当然,最近几年中对于这些概念是否有意义有许多争论),它们被称作“先验的”、“分析的”和“必然的”——甚至有时还包括“确定的”。人们常常使用这些术语,好像是否有满足这些概念的事物存在是个很有趣的问题,但我们也不妨把这些概念全都看成是具有相同意义的。大家可能(有点)记得康德,记得他曾在“先验的”和“分析的”之间作出的区别。因此这个区别目前或许仍然有人坚持着。在当代的讨论中,即使有人在先验陈述与必然陈述这些概念之间作些区分,这样的人也是寥寥无几的。无论如何,我在这里是不会互换地使用“先验的”和“必然的”这两个术语的。
我们来考察一下像“先验的”和“必然的”这样的术语的传统表征是什么。首先,先验性概念是一个认识论概念。我推测,康德以来的传统表征是这样的:先验真理是那些独立于任何经验而被认识的真理。这在我们尚未起步的时候,就又引入了另一个问题,因为在“先验的”表征中存在着另一种模态,这就是它被认为是某种可以独立于任何经验而认识的东西。这就意味着在某种意义上有可能独立于任何经验而认识这种东西(无论事实上我们是否独立于任何经验而认识它的)。这种可能是对谁而言的呢?是对上帝而言的吗?是对火星人而言的吗?或者仅仅是对具有像我们这样头脑的人类而言的吗?要把所有这一切搞清楚,可能要涉及这里所说的可能性是一种什么样的可能性等一大堆问题。因此,最好的办法也许是不使用“先验真理”这一短语,即使要用也要牢记这样的问题,即某个特定的人或某个认识者是能够“先验地”认识某个东西还是根据先验的证据相信某个东西是真的。
我不想过多地在这里涉及这些可能由先验性概念引起的问题。我想说的是,有些哲学家把这种表征中的模态从能够改变成必定。他们认为,如果有什么东西属于先验知识的范围,那么它就不可能由经验来认识。这恰恰是错误的。有些事物可能属于这种能够被先验地认识的陈述的范围,但也可能被某些特殊的人物在经验的基础上认识。这里我举一个实际上是常识性的例子:每一个使用计算机进行工作的人都知道,计算机可以对一个如此这般的数是否是素数的问题给出一个答案。谁也没有计算或证明过这个数是否确是素数;但是计算机却可以给出一个答案:这个数是素数。如果我们相信这个数是素数,那是根据我们关于物理定律和计算机构造等知识来相信这个答案的,而不是根据纯先验证据来相信这个答案的。我们是根据后验的证据(如果有任何后验的东西的话)来相信它的。尽管如此,或许这个答案可能是由某个进行必要演算的人来先验地认识的。因此,“能够被先验地认识”这句话就并不意味着“必定被先验地认识”。
我们所讨论的第二个概念是必然性概念。这个概念有时被用于认识论的意义,并且可能恰恰意味着先验的意思。当然它有时也被用于物理的意义,例如在人们区别物理必然性和逻辑必然性时就是如此。然而我在这里讨论的不是认识论的概念,而是形而上学(我希望是在这个词的某种非贬义的意义上)的概念。我们问某种东西是否可能是真的或可能是假的。如果它是假的,它就明显地不是必然真的;如果它是真的,它还可能是假的吗?就这一点而言,这个世界是否有可能不同于它现在这个样子呢?如果答案是“否”,那么,关于世界的这个事实就是一个必然的事实。而如果答案是“是”,那么关于世界的这个事实就是一个偶然的事实。这一点本身与任何人对任何事物的认识无关。它肯定是一个哲学论题,而不是什么明显的定义上的等同问题,即要么任何先验的事物都是必然的,要么任何必然的事物都是先验的。这两个概念都可能是含糊不清的。这也许是另一个问题。但是无论如何,它们涉及两个不同的领域,两个不同的范围,即认识论的范围和形而上学的范围。例如我们考察一下费马大定理或哥德巴赫猜想。哥德巴赫猜想说的是,一个比2大的偶数必定是两个素数之和。如果这个猜想是真的,它可能是必然的;如果它是伪的,它可能必然是伪的。我们在这里采取的是数学的经典观点,并且假设,它在数学的现实中要么是真的,要么是假的。
一方面,如果哥德巴赫猜想是伪的,那么就有一个比2大的偶数n,以致不存在素数p1和p2(p1<n,p2<n)能够满足n=p1+p2。如果这个关于n的事实是真的,那么它就可由直接计算来证实,而且如果用算术方法计算的结果是必然的,那么它也就是必然的。另一方面,如果哥德巴赫猜想是真的,那么每一个大于2的偶数就是两个素数之和。这样一来,尽管事实上每一个这样的偶数都是两个素数之和,也许会有这样一个偶数,它不是两个素数之和,这种情况是否会出现呢?它所表示的是什么呢?这样的数字必定是4、6、8、10…中的某一个;并且,根据假设,既然我们假定哥德巴赫猜想是真的,那么这些数字中的每一个都可以再次通过直接的计算来表明它是两个素数之和。这样一来,哥德巴赫猜想就不可能是偶数的真或伪;无论它有什么样的真值,这对于它来说都是必然的。
但是,我们所能够说的当然是,就我们所知,目前用两者之中的任何一种方式都能解答这个问题。因此,在缺乏决定这个问题的数学证明的情况下,无论从两者之中的哪个方面说,我们谁也没有关于这个问题的任何先验的知识。我们不知道哥德巴赫猜想是真的还是伪的;所以此刻我们肯定无法先验地知道关于它的任何情况。
让我们从准技术的角度来使用一些术语。如果一个指示词在每一个可能的世界中都指示同一个对象,我们就称之为严格的指示词。否则就称之为非严格的或偶然的指示词。我们当然不要求对象在所有可能的世界中存在。如果尼克松的父母不曾婚配,在正常情况下,尼克松当然也就不会存在。当我们把一种特性看做某个对象的本质时,我们通常指的是,这对于那个对象来说,在它可能存在的任何场合下都是真的。一种必然存在的严格指示词可以叫做强严格指示词。
我在这些演讲中主张的直观论题之一就是:名称是严格指示词。看来这些名称肯定能满足我在上面提到的那种直观的检验:虽然一个不是1970年美国总统的人有可能是1970年的美国总统(例如汉弗莱就有可能如此),但决没有一个不是尼克松的人可能成为尼克松。同样地,如果一个指示词在对象存在的任何地方都指示这个对象,那么,这个指示词就是严格地指示了这个对象。而且,如果这个对象是一个必然的存在,那么这个指示词就可以被称作强严格指示词。例如,“1970年的美国总统”指示了某个特定的人,即尼克松;但是另一个人(例如汉弗莱)有可能成为1970年的美国总统,而尼克松则可能不成为1970年的美国总统,因此这个指示词就不是严格的。
我将在这些演讲中从直观的观点主张,专名是严格的指示词,因为虽然这个人(指尼克松)可能没有成为总统,但他不能不称其为尼克松(虽然他有可能不叫“尼克松”)。有些人认为,要使严格指示词这个观念有意义,就得先使“超世界同一性的标准”有意义。但这些人恰恰是本末倒置了。只是因为我们可以(严格地)指称尼克松,并且规定所谈论的是(在某些情况下)本来会发生在他身上的事情,“超世界的同一性”在这种情况下才没有问题。[6]
要求对非真实情形作纯粹定性描述的倾向有许多根源。其一,大概就是把认识论与形而上学之间、先验性与必然性之间的区别混淆起来。如果有人把先验性等同于必然性,并认为对象是通过一些独一无二的识别特性来命名的,那么他就会认为,用来识别那个被先验地认识的对象的那种种特性必须在所有可能的世界中都是识别这个对象和找出何者为尼克松的标志。与这种看法相反,我再一次重申我的观点:(1)一般说来,关于非真实情形的事物不是被“发现”的,而是被规定的;(2)可能的世界无须通过纯粹定性的方式来给出,仿佛我们是在用望远镜观察它那样。我们很快就会知道,一个对象在每一个非真实世界里所具有的特性与在实际世界中用来识别它的那些特性完全无关。
第二篇演讲
在上次演讲结束时,我们谈到了命名的理论,这个理论是根据黑板上所列的若干论题提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