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附性的种种概念1(第2页)
(c)就人有或没有这些品质特征而言,另一可能世界正好相似于这个世界,在那里,每一个人都是善良的。
很显然,弱随附性容许这些可能性,因为它只是要求:在任何可能世界内部,不存在这样的两个事物,它们在B方面一致,但在A方面却不同;并且这个条件适合于这些例子中的每一种情况。它并不要求:如果一个对象在另一世界拥有与它在这个世界所拥有的相同的B-属性,那么它必然也拥有与它在这个世界所拥有的相同的A-属性。将一个给定世界里的A-属性与B-属性之间的特定联系转移到其他世界是不可靠的。
因此,弱随附性不符合下面的条件:确定了一个对象的基础属性就确定了它的随附的属性。这个条件说出了随附性说明中假设为必需的东西:基础属性一定决定了随附的属性,在这种意义上,一旦前者对于一对象而言得到了确定,那么它的后者就没有变动的自由了。弱随附性对这种决定观很有帮助:如果你以相同的方式确定一个给定世界里的两个对象的基础属性,那么你必须以相同的方式确定它们在那一世界里的随附的属性。但是在弱随附性下,基础属性甚至限制着随附的属性的归属。不管用什么方法都可以看到,这还不是我们对决定或依赖关系所预期的东西。决定或依赖自然被认为携带着一定的模态力量:如果“是一个善良的人”依赖或决定于某种品质特征,那么具备这些特征一定确保或保证“是一个善良的人”(或者说缺乏其中的某些特征一定决定了某人不是一个善良的人)。这些特征与“是一个善良的人”之间的联系必定不只是随着世界变化而变化的一个事实上的巧合。我们应该可以说:尽管查尔斯现在不是一个善良的人,但只要他是诚实的和勇敢的并且在他的本性中具有某种仁慈,那么他就会是一个善良的人。我们还应该可以说:任何具备这三种美德的人都将是一个善良的人,尽管不幸的是无人具备所有这些。这些断言似乎就是我们说到“使之成为善的特征”时所固有的意思:任何“使之成为X的特征”一定是这样的,即任何事物如果具有它,那么它必然具有X(至少,它必然正相关于它具有X)。道德属性之于非道德属性的弱随附性并不能衍推出:道德属性有非道德的“条件”或“标准”。
与这种随附性观点常常联系在一起的另一观点是:如果道德的东西随附于非道德的东西,那么任何两个在所有非道德方面极为类似的世界必定在所有道德方面类似(实际上,它们必定是同一个世界)。但正如我们已知的那样,这在弱随附性之下是不存在的。关于心理物理随附性可得出类似的结论:心理物理弱随附性与这样一个世界的存在是一致的,该世界在每一个物理细节方面都与现实世界非常类似,但被证明无智能、无意识,并且除了一种低级的痛苦渗透于每个角落的每个对象之外,其余方面完全相同于我们的世界。因此如果我们像戴维森那样,指望随附性成为一种心理对于物理的依赖关系,那么我们很可能会发现,它并不存在于弱随附性里面。
我觉得,摩尔的下述评论既富有启发意义又令人惊叹不已:
我从未想到要提出这样的主张:善良是“非自然的”,除非我已经假定,它在下述意义上是“衍生的”,即无论何时一个对象是善良的(在这里所说的意义上),其善良(用布罗德先生的话说)“依赖于某些非伦理特征的存在”,这些特征为刚才所说的事物所具有:我一直在下述意义上假定它是如此的“依赖”,即如果一个对象是善良的(按我的理解),那么它之所以如此是出自于这样一个事实:它具有某些自然的内在的属性,这些属性是这样的,从它是善良的这个事实不能反过来得出它具有那些属性这样的结论。
为了弄清楚其力量超出了弱随附性的范围,我们用不着确切地知道摩尔在这里所用的术语“出自”或“依赖”的含义。因为弱随附性,如我们所看到的,只要求任何具有相同自然属性的两个事物必定都是善良的,或者都不是善良的。这确实不足以说,一事物之“是善良的”“出自”于它正表现它所拥有的自然属性;因此,弱随附性不能阐明摩尔心里所想到的“依赖”这一概念。
那么,弱随附性还有有价值的哲学用途吗?尽管它明显地不够强,因而不能看做是对依赖或决定的全部关系的分析,但我仍然相信:它表明了一个有趣而且有意义的部分的依赖或决定关系。还是来看道德随附性的例子:也许黑尔所要的就是弱随附性。[6]在弱随附性下,某人褒扬一个对象(说它是善良的),但没有褒扬在所有描述性细节方面是或被认为是与它完全相似的另一个对象,这里可能有一种不一致性;然而,不褒扬任何一个,而同时承认两个对象有相同的描述性属性,则不存在前后矛盾或不一致。从根本上说,这就是伦理学背景下“病症相似则治疗相似”的处方。所以,弱随附性为我们提供了受到大量讨论的伦理判断的普适性原则,它常被理解为一致性要件。[7]但是,伦理判断的普适性已在一种更强的意义上被理解:每一单个的伦理判断一定能得到一个完全的普遍适用的原则的支持。这一较强的必要条件超出了弱随附性的范围,而更吻合于将在下一节解释的“强随附性”概念。普适性原则的这两个变体与本文所区分的随附性的两个概念原来正好相符,这充分说明两个概念的自然本性及哲学意义。关于普适性的两个原则的这些看法显然适合于其他情况,包括价值评价判断(比如,在美学和认识论中)。
戴维森把真理的语义学概念与句法学概念之间的关系比作心理物理随附性:尽管有这样的事实,即真理不可能根据句法加以定义或还原,但在一定的意义之下,一个句子的真理仍然依赖于其句法属性。我认为,这可以被看做类似于弱随附性的某种东西:任何句法上不可分辨的两个句子实际上是相同的句子,因此必定具有相同的真值。但很显然,一个句子的真值一般是不能指望在各个世界都保持不变的。戴维森在用这个例子解释随附性时,说明了这样的可能性,即弱随附性也就是他说心理物理随附性时心中所想到的东西。这种解释与戴维森关于心理物理的异态一元论的学说是完全一致的,其大意是说,心理的与物理的类别之间不存在似规律的联系。似规律的联系在所有可能世界(至少相对于某种可及性条件而言)都一定是稳定的,而且心理与物理之间的这种联系恰好是心理物理弱随附性所不需要的。另一方面,这种解释有一个缺点:我认为,任何坚定的唯物主义观点都会断言,物质的东西决定那个世界中存在的一切,而这种弱随附性不可能提出这种主张。尽管我不清楚,戴维森是否会接受我所理解的唯物主义者的全部主张,但他想要的似乎不只是弱随附性。
虽然还未达到完全成熟的唯物主义,但心理物理弱随附性也许是一个值得深思的可能的论点:例如有人可能会论证说,关于一个有机体,不管是其行为还是其生理机能,没有什么物理事实迫使我们将某种特定的心理状态,或任何的心理状态完全归之于它,但一致性仍然会要求,如果两个有机体表现出了相同的行为和生理机能,那么相同的心理状态必然可归之于其中的每一个,这是对心理状态归因的唯一的约束。我认为,这种观点可能会受到这样一些人的欢迎,他们认为心理状态的归因正好是推断理论上的解释状态的(比如说,与行为相关的)另一个例子,而且他们严肃地对待“颠倒光谱”的可能性。
另一个相关例子是:即使如一些哲学家们所相信的,理论是由所有可能的材料“不充分地决定的”,它们可能在下述意义上弱随附于材料:尽管没有任何材料迫使人们选择一个特定的解释理论,但“相当类似的材料”必须以“相当类似的理论”来解释。因此这里所用的弱随附性便产生了关于理论建构的一致性要求,就像弱道德随附性产生了对伦理判断的一致性要求、从而澄清了材料由以约束理论的一种明确的方式一样。弱随附性可能还有其他许多有意义的应用;不过,我希望我们所知的东西已足以使我们相信,它作为一个哲学概念具有潜在的意义。
三、强随附性
当我们考察下面对弱随附性的等价阐述时,就会看到一条以适当方式强化弱随附性以获取一种更强的关系的线索:
A弱随附于B,当且仅当必然地,对于A中的任意属性F来说,如果一个对象x具有F,那么在B中就有一个属性G,使得x具有G,并且如果任意的y具有G,则它具有F。
让我们先来看这两个定义是如何等价的。首先,我们要说明,前一个定义所给定的弱随附性可衍推出刚才所定义的随附性。假设对A中的某个F来说,x具有F。我们需要证明,对于B中的某个G而言,x具有G,并且任意的事物y,如果它具有G,则它具有F。假设G是x(在所考察的任意给定世界里)的B-极大属性。因此一般来说,x具有G。要证明具有G的任意事物y具有F,就得假设某个y具有G。既然x和y都具有G,并且G是一个B-极大属性,因此x和y共有B中的所有属性。根据最初定义的弱随附性,x和y必定共有A中的所有属性。但是F在A中,并且x具有F,所以y也必然具有F。
其次,要证明第二个定义可衍推出第一个:假定x和y共有B中的所有属性,并且假设它们不共有A中的所有属性——即,对于A中的某个F,x具有F而y不具有。既然x具有F,因此第二个定义中所定义的弱随附性便可衍推出:对于B中的某种G,x具有G,并且具有G的任何事物都具有F。根据假设,x和y共有B中的所有属性;所以,y也具有G,由此y具有F,这便陷入了矛盾。
第二个定义的关键方面是其最后的子句,即具有G的任何对象也具有F这一规定。该句的确切意义是:在每一世界之内,这个G-F泛化一定是成立的;它并不要求G—F联系在各个世界中都是固定的。这意思是说,为了获得一种更强的随附性关系,它将确保随附的属性和它们的基础属性之间联系的稳定性,我们应该设法在该子句前面加上一个合适的模态算子。结果,这便产生了我们所需要的东西。
在前面引证的那一段中,戴维森对随附性所作的第二种解释也提到过这一方法;此处将予以重复,这个解释是:“没有某些物理方面的变化,一个对象不可能在某些心理方面发生变化。”“不可能”的模态力量以及对心理和物理“方面”的指称强有力地表明:理解戴维森这里所想说的意思的正确途径就是诉诸心理特征与物理特征之间的一种联系,这种联系在可能世界间是恒常的。上面出自摩尔关于善良对自然属性的“依赖性”的引文也表达了同样的取向。
所以,和前面一样,假设A和B是属于布尔运算下的属性族。
A强随附于B,只有在这样的条件下,并且必然地,对于每一个x和A中的每一个属性F而言,如果x具有F,那么在B中有一个属性G,使得x具有G,并且必然地,如果任何y具有G,则它具有F。
要说明这点,让我们回到“是一个善良的人”以及勇敢、仁慈和诚实这三个品质特征的例子上来。强随附性的观念可以这样概括:如果圣·弗朗西斯是一个善良的人,那么必定存在这些美德的某种组合(比如,诚实与仁慈),组合如此形成,因而圣·弗朗西斯具有它,并且具有它的任何人必定是一个善良的人。然而,这些特征的这个特定组合在能够“证实”“是一个善良的人”的基础族中不必是唯一的组合;苏格拉底也是一个善良的人,但他所具有的美德是勇敢与诚实而非诚实与仁慈。苏格拉底因为勇敢与诚实而成为一个善良的人,圣·弗朗西斯则因为诚实与仁慈而成为一个善良的人。一般说来,一个随附的属性通常具有多种可供选择的随附性基础——即基础属性,它们中的每一个对于随附的属性来说都是充分的。如果A强随附于B,一个对象的B-极大属性就是这个对象所具有的每一个A-属性的随附性基础。但是,一个B-极大属性要作为一个给定的A-属性之基础,常常要比所需要的更强,并且在任何比它弱的属性都不是随附性基础的意义上,有价值的可能是一个极小基础(相反,B-极大属性则可称作“极大的基础”)。如果“是一个善良的人”强随附于自然属性,那么任何善良的人的极大自然属性(或许是其所有自然属性的一个长合取)就会是“是一个善良的人”的随附性基础;但是,这显然超出了我们所需要的(它可能包括这个人的身高、体重、出生日期等)范围,而且也不够清楚明白。另一方面,诚实和仁慈的合取属性可以构成一个极小基础——这是一个实际上包含更多信息且更有用的概念,它将证明我们的下述说法是正确的:这个人是善良的,因为其诚实与仁慈;他之善良在于他具有这些品质特征;或者说他是善良的,因为他是诚实与仁慈的。[8]
模态术语“必然地”在强随附性的定义中出现了两次。在这里,事先具体说明应怎样理解必然性,既不可能,也不值得;一种恰到好处的具体说明一定有赖于所思考的特定的随附性命题,而且对“必然地”的不同解读将引出有待思考的不同的随附性命题。例如,如果某人对道德之于自然特征的随附性感兴趣,那么这个术语的两次出现最好都应理解为信号逻辑的或形而上学的必然性。对于心理物理随附性而言,有可能把第一次出现解释为形而上学的必然性,而把第二次解释为法则学的必然性;或者还有可能把两者都解释为形而上学的,或都解释为法则学的。就部分学随附性而言,最合理的解释可能是这样的,即第一次出现表示形而上学的必然性,而第二次出现表示法则学或物理学的必然性。要点在于,对模态术语的不同解读将产生不同的随附性命题,而且这种灵活性是所述定义的一个值得注意的特征。所以,我们应该把对“必然地”的精确解释作为参量,让其相对于所用的特定例子来加以确定。
随附性的两个概念之间的下述关系是显而易见的:
(3)强随附性可衍推弱随附性;而弱随附性则不能衍推强随附性。
下面一点也是一目了然的:
(4)两种随附性关系都是可递的、反射性的,并且既非对称,也非不对称的。
在大部分重要事例中,随附性实际上似乎是不对称的;例如,尽管许多人断言价值评价对于非价值评价属性的随附性,但很显然,反过来并不成立。同样地,尽管心理物理随附性是一个有待论证的观点,但要认为物理的随附于心理的则显然是令人难以置信的。随附性的这种不对称性恰好是不对称性依赖观点的核心,一见到这种依赖性,我们就联想到了随附性关系。因为,当我们考察那个定义中已说明的一个强随附的属性与其基础属性之间的关系时,我们所有的一切就是基础属性可衍推出随附的属性。仅此还不能保证我们有理由说:随附的属性依赖于或决定于基础属性,或者说一个对象具有随附的属性,是因为它具有基础属性。后面这些关系强烈地暗示着一种不对称关系。从对因果关系和因果模态逻辑的研究中,我们已经得到了这样一种严厉的教训,即关于因果依赖性或决定性的观点是不能如此轻而易举地或直接地从简单的模态概念就能够获得的;这很可能也适用于随附的决定与依赖的观点。关于依赖性与决定性的观点,不管是因果的、随附的,还是其他类型的,根本不可能用更简单的或更明晰的术语予以把握。我想提出的、唯一可能有助益的主张是:随附的属性对其基础属性的不对称依赖性完全有理由来自于下述不对称的依赖性,即一个综合性的、完整的属性系统——随附的属性是该系统的一个要素——对一个同样综合性的、系统的基础属性族的依赖性。这样,比如说,作为一个心理事件的痛苦对神经系统电化学过程的假定的依赖性,完全有可能根源于心理现象的整个家族对物理过程的不对称的、随附的依赖性。根据刚才的说明,这后一种不对称性不过是这样的事实(如果它是一个事实的话),即心理的东西在这里所定义的意义上强随附于物理的东西而非相反。因此,我所倡导的是一种整体主义:个体的依赖性根源于系统之间的依赖性,而不是相反。
四、全体随附性与类一类联系
我们现在转到分析随附性的另一种方案,即为某些致力于心理物理随附性以及唯物主义研究的作者所津津乐道的方案。这种替代方案从全体的角度谈论“世界”和“语言”,并提出了可称之为“全体随附性”或“世界随附性”的概念。这样一来,通过说明物理上不可分辨的世界在心理上也是不可分辨的(实际上,这样的世界是同一个世界),就可对心理物理随附性作出解释。道德的东西对非道德的东西的随附性也能以类似的方式予以解释:不可能存在两个这样的世界,它们在每一个非道德细节上不可分别,但在某个道德方面却相互有别。你可能还记得,在对弱随附性的缺点的讨论中,我们曾作过这样的阐述。有人可能觉得,这种全体的方案比我们自己的更可取,他们认为,我们的定义由于明确利用了随附族与其基础之间的属性—属性联系(如在我们关于弱随附性的第二个定义和关于强随附性的定义中所说的那样),因此是以一个重要的、未经证实的假设去反对这样一些人,他们显然是因为随附性有望成为一种依赖关系,而又不想承认隐含着不可信的、各种各样的还原主义的属性—属性联系,因此才求助于随附性。
这样一来,两个世界在心理上(或物理上等)是可分辨的还是不可分辨的,基本上就是关于心理属性如何分布于两个世界的各个个体之中的一个问题。如果各个世界在某个普遍的心理事实方面各不相同,那么这必然会反映在它们所包含的特殊的心理事实中的某种差异之上。因此,说两个世界在心理上是可分辨的就等于是说,对于某个心理属性P和一个个体x来说,x在一个世界具有P但在另一世界不具有;说两个世界在心理上是不可分辨的,就等于是说,对于每一个心理属性P和每一个个体x而言,x在一个世界具有P,仅仅是当,x在另一世界具有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