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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附性的种种概念1(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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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前面一样,假设A和B是两属性集,试考察:

A全体随附于B、仅仅是当,在B方面不可分辨的(简称“B-不可分辨的”)诸世界也是A-不可分辨的。

因此,全体随附性不过是强随附性而已。这两个概念的等义性有一个相互补充的作用:两个独立构想出来的概念最终成为等义的这一事实说明了它们具有自然性,并包含有直觉的哲学内容。而且它表明,根据对类—类相互关系的承诺,在全体随附性和强随附性之间根本不存在任何区别;以为全体随附性没有这样的承诺的想法是错误的。

如果我们用“事实”定义全体随附性,又将会是什么样子呢?我们可能会有这样的某种东西:“P类事实随附于Q类事实,仅仅是当,在Q类事实方面相等同的世界在P类事实方面也是等同的。”这个阐述显然没有论及不论是待分析对象还是供分析对象中的个体的属性;然而,它与我们上述根据属性所作的阐述似乎基本相同。说两个世界“在P类事实方面等同”,这意味着什么?意味的是,把诸世界看成是某些极大的事实类别;因此说两个世界在P类事实方面等同就是说它们含有相同的P类事实。诸世界作为事实的类别的最大化条件可能意味着,两个世界含有相同的P类事实,当且仅当,它们含有P类的相同的单个的事实。依我看来,一个单个的事实就是像“a是F”形式的某种东西,在这里a是一个个体,而F是一个属性;并且说a是F这样的事实是P类的一个事实(比如说,一个心理事实),大概就等于说F是P类的一个属性(比如说,一个心理属性)。因此结论是,说两个世界在P类事实方面是同一的,就等于说:对于P类的任何属性F以及对于任何x来说,x在一世界中具有F,当且仅当,x在另一世界中具有F。这样,就P类事实而言的世界同一性概念就可归结为这样的概念,即先前所解释过的、就P类的一个属性集合而言的世界不可分辨性概念。而且,至此可以说真相大白了,根据现在对“事实”和一个事实“属于P类”意味着什么的解释,随附性讨论中关于“P类属性”的话语一般可取代“P类事实”的话语,尤其是,事实的随附性可以还原为属性的随附性。

对于两个族中的属性之间相互关系的存在来说,A对B的随附性意味着什么呢?根据弱随附性和强随附性的定义,部分答案已经清楚了:

我们先前的讨论表明,如果假定无穷的合取与析取,那么(4)可以强化为:

由此:

而且对于在一个世界u中具有F的每一个v来说,我们将有:

假设B☆是这些B-极大属性的无穷析取;那么

不难发现,我们也能得出逆命题:

请注意,这个双条件句中的“□”的实质就是在强随附性定义中内层模态术语(即“□”的第二次出现)的实质。就特定的随附性而言,由我们赋予这个术语究竟是逻辑的、形而上学的必然性还是法则学的必然性所决定,在必然性的那种意义上,对于每一个随附的属性,我们在基础属性族里面就有一个必然的共外延属性。就法则学必然性而言,有些人可能会怀疑这一点;我们将在下一节讨论这一问题。

五、一些哲学上的思考

前面一节的主要结论首先是,强随附性承认,对于每一个随附的属性而言,在基础族里都有一个必然的共外延的存在;其次,如果接受全体随附性,这个承诺就是不可能避免的。因为两种随附性关系实际上就是同一种关系。对于一些用随附性来阐述某些哲学主张的哲学家们来说,这乍看起来是令人困惑的。如前所述,弱随附性不可能抓住依赖性的全部意义;强随附性或全体随附性是必要的。但是要得到这种程度的依赖性,就事实本身而言,必须承认一个具有必然的属性-属性可衍推性的普遍系统的存在,根据强随附性的定义,这是显而易见的。而且,(5a)加强了这一点:每一个随附的属性在基础族里有一个必然的共外延的属性。这可能出乎某些哲学家们的意料之外。

我们已注意到一个可能的两难推理,戴维森可能会发现自己深陷其中:心理物理弱随附性似乎太弱,因此不可能导致唯物主义,而强随附性似乎又太强,它衍推出了一个具有心理物理等价性的普遍系统的存在。但戴维森倡导心理物理随附性的最初动机恰好是要承认心理对于物理的依赖性,而同时又否认存在着把心理属性和物理属性联系起来的规律。我们的结论要表明的似乎是这一点:如果你要承认心理物理的依赖性,那么你最好要准备好心理物理的规律——或者,至少是必要的心理物理的可衍推性。有的人可能会对这种思维方式提出质疑,理由是:“法则学的属性”,即规律所容许的那些属性不可能从属于布尔运算——那就是说,这些运算,当运用于这样的属性时,并不总是产生适于在那些规律中出现的属性。B-极大属性及其无限析取等“太复杂了”、“太人工化、太不自然了”、“太异质性了”,因此有理由认为不是“自然的类别”。

当我们说到规律时,我们可能想到的,要么是句子,要么是属性之间的某些非语言的、非概念的、客观的联系。如果把规律当做句子,那么我们的结论表明的就是,心理物理随附性并不能衍推双条件式规律的存在。因为我们并没有理由保证:存在着表达了被构造的属性的谓词,尤其是适当地简单而又明确的谓词。根据谓词而非属性对我们的基本定义进行再阐述是没有意义的;因为那将使非限定的程序极为可疑,甚或不可接受。而且,由心理和物理谓词所陈述的心理物理强随附性似乎远不如由属性陈述时那样合理:因为它断言的是,对于每一个心理谓词来说,都有一个(在逻辑上或法则学上可衍推出它的)物理谓词。比如说,可衍推出“厌烦”的物理谓词是什么呢?要作出回答,似乎至少要求助于“理想的物理语言”之类,而这可能恰好又把我们带回到属性的话语中去了。

另一方面,如果规律被解释为能被句子或陈述(“法则学的”或“似规律的陈述”)所表达的属性之间的客观联系,那么就必须承认,(5a)所陈述的是:在随附属性与基础属性之间存在着双条件式的规律——如果诸规律“仅仅”在法则学上是必要的,那么存在的就是等价性,这种等价性至少与规律一样强。但这样说的意思是什么呢?它意味着随附属性(或根据它们所阐述的理论)必然地“可还原”为其基础吗?意味着道德的属性可根据自然主义的术语予以定义,心理学可还原为物理理论吗?如此等等。看来这些双条件式的规律,或必要的等价性,提供了为理论间还原的经典概念所必需的“桥梁规律”。但这个结论可能是不成熟的。还原、解释等都是认识活动,而且仅仅根据这些等价性或双条件式的“存在”这类事实,还不能证明它们对还原或解释的运用是或永远是有效的。我认为,这里的“有效性”最好是根据一个得到很好证实的解释理论中的表征来加以理解,而且作为解释,就我们觉得它们令人欣慰和满意来说,这又特别有赖于我们自己的认知能力、我们的倾向和特性。所以,每一个心理属性的一个必要的物理的共外延的存在与我们完成心理学的物理还原的能力并无直接关系。

摩尔坚持这样的观点,即善良是一种“简单的非自然的”属性,这里所谓“简单的”,他指的是不可定义性,而“非自然的”指的则是一般感性经验的不可接近性。假如这样,他完全不为善良对自然属性的随附性所动就值得注意了。事实上,在上面引证的最后一段中,他说道:除非他认为一个对象的善良“来自于”它的自然属性,否则他“绝不会想到要主张,善良是‘非自然的’”。如果一个对象的善良“来自于”它的那些我们假定可通过一般的感性经验接近的自然属性,那么善良本身为什么不是可接近的呢?也许有人回答说,这种意义上的可接近性并非争论的焦点;关键是善良在感性经验中没有直接的或即时的“呈现”。但如果善良确实来自于自然属性,那么这为什么不足以成为善良的自然主义认识论的一个基础呢,为什么不能使直观主义的道德认识论完全失去其价值呢?

关注一下摩尔的意见是饶有兴味的,他认为,尽管一个事物的善良来自于它的某些自然属性,来自于它是善良的这个事实,但是并不能由此得出结论说,它具有这些自然属性。我们的(5a)难道使摩尔陷入窘境了吗?可能没有,因为“来自于”一词正如摩尔、也许还有一般的哲学用法所使用的那样,似乎有一种明确无误的认识论维度:如果善良“来自于”某些自然属性,那么我们通过获悉一个事物具有这些自然属性,就能够“得知”或“推断”它是善良的。善良的必然的自然主义共外延,就本文的论证来看,并不具有这样的认识论地位:我们知道它必然存在,如果强随附性得到认可的话,但可能永远不知道“它是什么”。不可能指望这样的一个共外延为“善良”这个术语提供定义的依据;实际上,其存在甚至不足以证明用自然主义术语对“善良”的“原则上”的可定义性。因为对定义的看法包含着某些语义学的和认识论的联想,即使我们能够识别善良的作为基础的自然主义共外延,我们也不能指望这些联想能支持它。

对于与其基础有关的随附的东西的意志自由来说,随附性意味着什么呢?尽管一个详尽的讨论要求对意志自由的相关概念有一个更准确的理解,但弱随附性似乎能够与意志自由完全一致;事实上,那可能是它的主要的吸引力之一。然而,强随附性则不同了:在强随附性之下,基础完全决定了随附的属性。如果心理物理强随附性成立,那么心灵王国所发生的东西在每一个细节上都决定于物理王国所发生的东西。这种决定关系是一个客观事实;它不以人们是否知道有关它的什么为转移,或者说不以人们用何种表达式来谈论心与物为转移。不同于还原和定义,认识论上的考察在这里鞭长莫及。这或许就是全体随附性为什么常常用来陈述唯物主义学说的原因。同样地,道德对自然属性的强随附性可能标志着一种形式的“道德自然主义”——并非定义上的伦理自然主义观点,而是承认自然对于道德的本体论上的优先性的一个形而上学观点。

我深信,对因果关系决定性的思考将为我们思考随附的决定性提供一个有价值的类比基点。如果因果决定论(“每一事件都有一个原因”)成立,那么每一事件就都有一个时间上的在前的决定条件。然而,对于我们将如何成功地识别原因并构建因果解释,它无可奉告;对于我们将如何成功地发现因果规律,它也是缄默不语。解释是一种认识论上的事情,而且那种认为所有事件可从原因上予以解释的主张是一个认识论观点,或方法论学说,并不是孤立地从普遍因果关系的形而上学观点中衍推出来的(除非前者可明确地理解为意指后者)。与此相仿,一个给定领域随附于另一个领域的观点是关于两个领域之间的一种客观存在的依赖关系的形而上学观点;它不可能说明:依赖关系的细节将是否或如何成为可知的,以至于使我们能够对解释、还原或定义作出阐释。

在将因果决定论的形而上学观点与同它联系在一起的、关于因果解释可能性的认识论观点区分开之后,我们现在就有条件协调它们的关系,并正确评价它们的相互关联。首先,有这样一种非常直接的关系:在没有因果关系的地方,就不可能有正确的因果解释。当一事件引发另一事件时,就造成了使一个相应的因果解释“正确”或“真”的客观事实。更一般地说,我们可以认为,因果决定论的命题为要求我们依据其因果前提来寻求对自然事件的解释的方法论的战略或原则提供了一个形而上学的基础,而且还为这个战略为什么能像通常那样发挥作用提供了一个解释。所以,接受因果决定论就可视之为赞成作为认识论战略的因果解释方法的一种体现。反过来,为我们关于因果决定论的信念建立必要的基础,这则是我们在发现因果联系并阐述因果解释过程中的成就,尽管这可能是有限的。

我认为,这些评论阐明了(5a)的要点:它有助于我们认清关于两个领域的随附性命题与我们对它们可能采取的某个认识论战略之间的联系。它解释了:对随附性命题的信念如何能够导致、反过来又为其支持的下述预期:一个领域能够根据另一个领域、通过发现(5a)向我们保证存在的必然等价性而得到理解——即得到还原、定义、解释等。在几段以前,我所述及的张力之所以出现,显然是因为这种联系在赞成随附性、同时又拒绝所有重要的概念的或认识的关系时被否认了。这就是说,可能性有这样一种意义,尽管是弱的,在此意义下,(5a)表明:强随附性衍涵着有关领域之间的还原或定义的可能性。

(殷筱译)

[1]选自高新民主编:《心灵哲学》,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

[2]金在权:《随附性和法则学上不可公度的量》,《美国哲学季刊》,15(1978):149-156。

[3]摩尔:《哲学研究》,261页,伦敦,1922。

[4]黑尔:《道德语言》,145页,伦敦,1952。

[5]戴维森:《心理事件》,见L。福斯特和J。W。斯旺森主编:《经验与理论》(阿默斯特),1979,p。88。

[6]根据豪格兰德与黑尔谈话的记录,黑尔心中所想的似乎就是我所说的弱随附性。黑尔在谈话中所解释的“随附性”以及“衍涵”的概念已证明分别和我所说的弱随附性与强随附性大致吻合。

[7]有关普适性要件的两个变体的区分源自J·霍华德·索贝尔未刊论文《依赖的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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