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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指称102(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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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到普通专名,人们有时会说,它们在本质上是这样一些词语:它们之中的每一个都被用来指称仅仅一个个体。这种看法显然是错误的。许多普通的人名——典型的人名——被正确地用来指称众多的人。粗略地说,一个普通人名是一个用来指称的词。它的使用不是由该词可能具有的任何描述性意义所支配的,也不是由如同我们在“我”、“这”和定冠词“the”这类词的情况下所发现的、规定指称语词(或指称语词的一部分)使用的那类一般规则所规定的,而是由一些约定决定的,这些约定是为了对于某一特定的人的每一组特别的应用而特设的。重要之点在于,这种应用上的正确性并不是根据规定词语本身的使用的任何一般性规则或约定而得出的(企图把名称看做罗素含义上的伪装的摹状词,这是明显的循环论证,达到了荒谬的地步;因为,我现在通过使用名称对某人的指称在那种特殊含义上所蕴含[并非衍推出]的东西,不过是现在正在被指称的、按常规是由那个名称所指称的某个人的存在而已)。可是,甚至名称的这个特征也仅仅是使用它们所要达到的目的之表征。目前,我们对名称的选择部分是任意的,部分有赖于法律规则和社会约定。根据(譬如说)出生日期,或生理结构上的差别的详细分类来建立一个彻底的名称系统,这是完全有可能做到的。但是,成功地建立任何一个这样的系统,这完全取决于最终接受赋名者为了达到作出唯一指称这一目的是否感到方便,还取决于所使用的分类的多样性以及这些分类法减少在所有正常的社会集团之中的任意性的程度。假定上述两个方面达到了足够的程度,剩下的就是语境所提供的选择性的事情了;正如同我们目前的命名习惯的情况一样。如果有了这样一个系统,我们就能既以指称方式又以描述方式(正如同我们目前在一个有限程度上、以一种不同的方式,用某些著名的名称所做的那样)来使用名称词语。但是,考虑到完成指称任务的要求,我们从中制定出相应的标准,正是根据这个标准,我们应当对任何一个命名系统的适当性作出估价。从命名观点来看,谈不上哪一种分类仅仅因为分类的种类(出生日期或生理结构)而比任何其他的分类更好或更坏,情况似乎就是这样。

我已经提到过准名称类(classofquasi-names),即以大写字母作为词头的名词词组类,这类词组的例子有“光荣革命”(theGloriousRevolution)、“大战”(theGreatWar)、“天使报喜节”(theAnnun)[14]、“圆桌武士”(theRoundTable)。尽管定冠词之后的词语的描述性意义仍与它们的指称作用有关,可是,这类词组中的大写字母则表示了那种在这些词语的指称使用(这种指称使用是纯粹的名称的特点)中的、逻辑外的选择(extra-logicalselectivity)。当某类事件或某类事物中的一员在某一社会具有相当显著的影响时,这类词组就会出现在印刷文字或书写文字当中。这些词组是处于萌芽状态中的名称。基于明显的理由,一个词组可以进入,也可以跳出这类词组(例如,“大战”这个词组)。

我想要通过考虑(尽管都很简短)关于指称使用的三个进一步的问题来得出某些结论。

(a)不确定指称(iereference)。并非单称语词的所有指称性使用都可预先解答“你正在谈论着什么(谁、哪一个)”这个问题。存在着某些要么引起提出上述问题、要么否认具有回答这个问题的意向或能力的指称性使用。以“一个人(aman)曾告诉过我……”、“某人(someone)曾告诉过我……”这类话起首的语句就是例证。正统的学说(罗素的学说)认为,这样的语句是存在性语句,但不是唯一存在性语句。这种观点看来在好几方面都是错误的。认为人所构成的类或人称所构成的类是非空的这一点是这类语句所断定的一部分内容,这种看法是荒谬可笑的。这一点肯定是蕴含在此时已为我们所熟悉的含义中了,但是,就如同我以“该桌子”这样的词组作为语句的起首时一样,这类语句也同样蕴含着特定指称对象的唯一性。定冠词“the”和不定冠词“a”用法之间的差别,很粗略地讲,如下所述。我们在下述情况下使用“the”:或是在先前已作出了一个指称,而用“the”标志正在作出的是同一个指称的情况下,或是在虽没有先前的不确定指称,但可指望语境(包括假定听者所具备的知识)能使听者说出正在作出的是什么样的指称的情况下。我们在下述情况下使用“a”:或是在上面所说的那些条件未满足的情况下;或是在虽然能够作出一个确定的指称,但我们却希望把我们正在指称的个体(人或物)的身份秘而不宣的情况下。这正是诸如“某一个人”(aperson)或“某人”(someone)这类作出不确定的指称的词组的主要用法;在这种用法中,“某人”并不能扩展为“某人,但你不会知道(或我不知道)是谁”,而能扩展为“某人,但我不愿告诉你是谁”。

(b)验明陈述(identifient)。我用这个名称来指下述这类陈述:

(ia)那就是在同一天两次游过这个海峡的人。

(iia)拿破仑就是下令处死唐希昂(d'Enghien)公爵的人。有关这些陈述的难题是,这些陈述的语法谓词看来并没以一种直截了当的归属性方式被使用,而下述这些陈述的语法谓词是以这种方式被使用的:

(ib)那个人在一天当中两次游过海峡。

(iib)拿破仑下令处死唐希昂公爵。

但是,如果有人认为,为了避免把(ia)和(ib)与(iia)和(iib)之间的差别弄模糊,在语法上构成(ia)和(iia)的补足语的词组正在以指称方式被使用,那么,他就会对在这些语句中正在被说出的东西感到迷惑不解。于是,我们看来指称了同一个人两次,并且,或是对这同一个人什么都没说,从而没作出任何陈述;或是认为他与他自身等同,从而得出价值不大的恒等式。

我们可以对这种令人生厌的琐碎问题不予考虑。这种问题仅对这类人才会出现:他们把通过语词的使用而被指称的对象看做是语词的意义,从而把主词和这些语句的补足语看做是具有相同的意义,因为它们都能被用来指称同一个人。

我认为,(a)组中的语句和(b)组中的语句之间的差别,可以通过考虑一个人在其中会说出(ia)的环境与一个人在其中会说出(ib)的环境之间的差别而得到最好的理解。如果一个人知道或者相信:他的听者知道或者相信某人曾在一天当中两次游过海峡,那么,他就不会说(ib)而会说(ia)。一个人在下述情况下说出(ia):他把他的听者当做处于这种人的位置之上,这种人能作出这样的提问,即“谁曾在一天当中两次游过海峡?”并且,在提这个问题时,尽管他对这个问题的提问就蕴含着——在其相关含义上——某人曾这样做过,但他并未说是何人这样做过。(a)组中的语句就像是对这类问题的回答。把这类语句称作“验明陈述”(identifients)比称作“恒等式”(identities)更好。语句(ia)并未断定任何比语句(ib)更多或更少的东西。事实正是这样,一个人对他认为知道某些事情的人说(ia),而对他认为不知道这些事情的人说(ib)。

这是对于罗素的关于由“是”(is)相连接的“指谓词组”(denotingphrases)的难题最切中本质的解答;而这个难题是罗素要求其摹状词理论去解决的难题之一。

(c)主谓词逻辑(thelogicofsubjedpredicates)。我就语词的唯一指称性使用所说的大部分内容,都能在加以适当修改后扩展到语词的非唯一指称性使用上,即扩展到这样一些语词的某些使用上,这些语词包含着后面接有加以修饰或未加修饰的复数名词的“那些”(the)、“所有那些”(allthe)、“所有”(all)、“某些”(some)、“那些中的某些”(someofthe)等;也可扩展到“他们”(they)、作为宾格的“他们”(them)、“那些”(those)、“这些”(these)的某些使用上;还可扩展到多个名称的结合上。上述第一类语词具有特殊的重要性。诸如对当方阵理论和三段论某些形式的理论这样一些传统学说,在传统上被认作是有效的;而在当代由数理逻辑所激发起的对这些传统学说的批判,粗略地讲,是建立在我们都很熟悉的这样一个事实之上的,即未能认清这样一种特殊含义,在这一含义上,语词的指称性使用可能蕴含着存在性论断。据说,具有四重形式的全称命题要么必定是被给予了否定的存在性解释(例如,对于A[15]来说,“不存在不是Y的X”),要么必定是被解释为否定的存在性陈述和肯定的存在性陈述的结合,其形式有如(对于A来说)“不存在不是Y的X,且存在着X”。而“I”形式和“O”形式通常都被给予肯定的存在性解释。于是会看到,不管作出上述哪一个选择(否定的存在性陈述或肯定的存在性陈述),某些传统的逻辑规律都不得不被抛弃。但是,二难推理是个不真实的逻辑规律。我们把具有上述形式的全称命题既不解释为肯定的存在性命题,又不解释为否定的存在性命题,也不解释为肯定的存在性命题和否定的存在性命题的结合,而是解释为这样的语句:它们是否正在被用来作出真论断或假论断的问题不会产生,除了当对于主词项来说存在性的条件已实现的时候之外。如果这样的话,那么,所有传统的逻辑规律就全部能充分地成立。并且,这样一种解释比起罗素所提出的选择方案来,要更加接近于以“所有”和“某些”起首的语词的最常见的用法。如果一个不喜欢进行夸张想象的、无子嗣的人被问到他的所有孩子是否都已入睡这个问题时,他无疑不会以“是”作答,因为他一个孩子也没有;但他基于同样理由也不会以“不”作答。既然他没有孩子,因而就不会向他提出这个问题。这种说法并非说我不能使用“我的所有孩子都已入睡”这个语句,以便让某人知道我有孩子,或打算欺骗他,使他以为我有孩子。即使承认形如“该如此这般的东西”的单称词组有时可以用于同样目的这一点,也并未对我的论点有任何削弱。无论是亚里士多德的逻辑规则还是罗素的逻辑规则,都未给出日常语言中任何表达式的精确逻辑;因为日常语言本来就没有这种精确的逻辑。

[1]选自马蒂尼奇编:《语言哲学》,北京,商务印书馆,1998。

[2]指作为罗素的摹状词理论研究对象的限定摹状词,其中的定冠词the表示特定的、独一无二的人或事物。由于汉语中没有定冠词,因而“the”姑且译为汉语中表示特定的人或事物的指示词“该”或“那(个)”。——译注

[3]在英语中,定冠词the可和一可数名词单数连用,表示一类东西。——译注

[4]“使用”的这种用法当然不同于(a)流行的用法,在这种流行的用法中,(某一特定的词、词组或语句的)“使用”(大致)=“使用规则”(大致)=“意义”;也不同于(b)在“语词的唯一指称使用”这一词组中我自己的用法,在这一词组中,“使用”(大致)=“用法”。

[5]现在选择用“虚假的”(spurious)这个词在我看来似乎是不适宜的,至少对某些非标准的使用来说是如此。现在我倒宁愿把其中某些使用称作“从属的”(sedary)使用。

[6]质朴自然的小说则这样开头:“从前有……”

[7]他这样做而不顾出现“引人误解的语法形式”这种词组的危险信号。

[8]这句话现在在我看来在许多方面是不能令人同意的,这显然是因为对“指称”这个词的使用的限制不明确。这句话可更确切地表述如下:“因此,我们能够通过使用有意义的语词,以如同在假装做什么事时或在小说中所用的从属方式(sedaryway)去指称,或者,当我们并没以初始的方式(primaryway)指称任何东西时,误以为我们正在以那种方式在指称着某物。”

[9]我忽略了关系语句;因为,这类语句并不要求对我所说的话在原则上加以修改,而仅要求考虑细节的复杂性。

[10]在本段落最后两句话中所说的或暗示的东西,在我看来,似乎不再是正确的了,除非对它加以相当大程度上的限制。

[11]贺拉斯(Horace,前65—前8)。罗马诗人及讽刺家。——译注

[12]圆桌武士,专指英国历史上的亚瑟王(KingArthur)及其骑士。——译注

[13]年长的觊觎王位者,专指英国历史上的詹姆士二世之子。——译注

[14]“天使报喜节”,指天主教的一个节日,在每年的3月25日。天使加布里埃尔在那一天奉告圣母:耶稣将诞生。——译注

[15]在形式逻辑中,A表示全称肯定判断,E表示全称否定判断,I表示特称肯定判断,O表示特称否定判断。——译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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