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塞尔(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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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本选编者却对塞尔论证的有效性有所怀疑。现在我就再花点篇幅将自己的质疑罗列出来,以供有兴趣钻研这个问题的读者参考。

我们知道,根据塞尔的原初设想,以下三点不仅都是真的,而且合在一起也是彼此不冲突的:

第一,中文屋系统与计算机系统之间具有相同的拓扑因果关系(换言之,前者和后者互为镜像)——或说得再通俗一点,塞尔在中文屋系统和计算机系统之间所做出的模拟乃是有效的(很显然,若没有这个预设的话,塞尔就无法从“中文屋系统无法理解汉语”推出“计算机系统也必然不可能理解汉语”,而他的反对者也无法从“中文屋系统实际上能够理解汉语”中推出“计算机系统实际上也能理解汉语”)。

第二,即使整个中文屋系统能够通过汉语测试,中文屋中的被试也不懂汉语(塞尔论证中很重要的一步)。

第三,行为主义是错的,也就是说,从系统的行为特征中,我们无法确保能够指导其内部状态是否具有智能(对于上一点的引申)。

但在编者看来,若一个大的论证同时出现这三个命题的话,那这就不可能是一个有效的论证。相关的具体论证分十二步:

(1)中文屋系统和计算机系统之间存在着实质性的可模拟关系(上述第一点)。

(2)中文屋论证的有效性,必须以(1)为必要前提(这一点是自明的)。

(3)中文屋论证的一个核心目标,就是指出:一个系统在外部行为上具有语言智能,并不能够担保其真的具有智能(上述第三点)。

(4)由于(1),中文屋中的规则书对应于计算机系统中的程序,或者是万能图灵机的机表(根据塞尔自己的叙述)。

(5)在假设系统的硬件条件不变的情况下,一个AI系统的智能程度的高下,其关键在于如何编制程序。不执行任何程序的纯硬件没有任何智能(这是为塞尔也同意的常识)。

(6)由于(4)和(5),整个中文屋系统通过汉语测试的能力的高下,取决于规则书的编制水平。不执行任何规则书的被试,也应当是没有任何智能的(若它具有任何一种思维能力,那么它就必定在执行某种程序,因为它也就不是纯硬件,并由此失去和计算机系统中的纯CPU的模拟关系)。

(7)即使整个中文屋系统能够通过汉语测试,中文屋中的被试也不懂汉语(上述第二点)。

(8)但塞尔具体是如何确定(7)是真的呢?在逻辑上只有两种可能性:

(8a)我们可以确定被试具有某种内部反思能力,以确定自己依然不懂汉语。

(8b)我们可以从被试的外部行为中确定他不懂汉语。[1]

(9)(8a)若是真的,则和(6)矛盾,因为被试的内部反思能力的存在就等于说他可以执行一个独立于汉语规则书的程序。为了维护中文屋系统和计算机系统之间的可模拟性,我们就必须得删除(8a)。

(10)(8b)若是真的,则和(3)矛盾,因为根据(3),从中文屋系统的外部行为中我们无法判断出被试是否真懂汉语。为了不和中文屋论证的最终目标相抵触,我们就必须得删除(8b)。[2]

(11)由于(9)、(10),再加上(8),我们就知道:塞尔没有理由说清,为何即使整个中文屋系统能够通过汉语测试,中文屋中的被试也不懂汉语。这自然会造成整个中文屋论证的崩溃。

(12)之所以可以得出(11),乃是因为我们发现(8a)归根结底会和(1)不相容,而(8b)归根结底会和(3)不相容。也就是说,为了维护“中文屋中的被试也不懂汉语”这个步骤的有效性,我们要么就去否定中文屋系统和计算机系统之间的有效性,要么就去放弃整个论证的反行为主义目标。但无论如何选择,我们都将再次导致整个中文屋论证的崩溃。

由此看来,整个“中文屋论证”的逻辑框架似乎存在着某种不可修复的缺陷。当然,这种评断仅仅是本选编者的一家之言,读者对此完全可以有自己的意见。

[1]之所以这两种可能性在逻辑上是穷尽的,乃是因为除了“内部标准”和“外部标准”以外,不可能有第三类标准可以确定“一个对象是否具有一种能力”。在这里我们默认“内外混合标准”不是一个基本的视角,而能够突破“内—外”分界的所谓“上帝”视角则不存在。

[2]有人可能会说,若我们将被试剥离于中文屋系统(特别是规则书)而独立对其作出测试的话,那么我们就会发现其真的不会汉语。但是根据(4)、(5),这个讲法实质上就等价于:一个被剥离于任何软件的纯硬件系统,不能够通过任何一种软件运行水平测试。这一点的确是真的,但这是和“一米有十分米”一样的琐屑真理,根本不足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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