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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共产主义社会的自由与平等(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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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共产主义社会的自由与平等

如第一节所示,在共产主义社会的一般描写中,个人的全面发展、个人的素质发展、人格自由的实现,以及这些与个人联合之间的不可分割性等,可以说是自由论的内容。本来,《德意志意识形态》中的未来社会的特征,并不限于上述内容,还包括对家庭这一最小社会单位的扬弃[1],以及对生产和交往的一切自然自发性的克服[2]这一历史上最大的结构等重要的内容。但是,在本节,笔者想从自由论内容及其与生产力的联系的角度考察一下另一个有关平等论的内容,这一内容,作为未来社会的特征是不能被忽视的。

1。自由论与平等论

对平等论的直接提及,主要集中在对圣西门主义的批判中,尤其是在对成为权力间谍的库尔曼的批判中。尽管据推断,这里是由赫斯执笔的,但是从批判圣西门主义的脉络和《哥达纲领批判》来看,马克思恩格斯也支持了这一观点。

(22)“共产主义的最重要的不同于一切反动的社会主义的原则之一就是下面这个以研究人的本性为基础的实际信念,即人们的头脑和智力的差别,根本不应引起胃和肉体需要的差别;由此可见,‘按能力计报酬’这个以我们目前的制度为基础的不正确的原理应用——因为这个原理是仅就狭义的消费而言——变为‘按需分配’这样一个原理,换句话说:活动上,劳动上的差别不会引起在占有和消费方面的任何不平等,任何特权。”[3]

上述所说的平等论,没有根据各个人活动和能力上的不同而否定需要(分配)上的平等。然而,这一思想不是《德意志意识形态》所固有的。之所以这么说,是因为在巴贝夫那里就有与引用(22)在内容上相似的叙述。“才能和生产的优越性,是妄想,只不过是玩弄平等的阴谋家所经常使用的巧妙的特别的圈套……在其工作上需要较高智力水平、更多干劲和紧张的人,拥有得到更多报酬的权利,这一说法从道理上讲是不正确的。这和他的胃的容纳力一点关系也没有。”[4]引用(22)与巴贝夫,在后面我们将看到,虽然在叙述上不同,但在对按能力来分配的批判与对按需分配的强调,以及按需分配时要以“胃和肉体的需要”和“胃的容纳力”为依据来实现平等等点上都是相同的。不仅《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有,引用⑤中也有从其他方面对包括巴贝夫在内的粗陋共产主义者的批判,那么由此出发,《德意志意识形态》与巴贝夫在平等论上的共同性,是不是就意味着《德意志意识形态》缺乏整合性呢?这一疑问,通常是用下面一种解释,即《德意志意识形态》中的“按需分配”原则,是以“高度的”生产力所带来的“充足的物质财富”[5]为前提的(马克思那里有巴贝夫所没有涉及的大工业理论等[6])来加以消除的。在引用(22)的前面是如下论述。

(23)“库尔曼就是这样来歪曲以下的原理:整个来说共产主义社会总是有多少天资和力量,就有多少需要。”[7]

这两段话中都包含了,《德意志意识形态》尊重自由、个性和发展等自由论的内容,而巴贝夫则如“所谓才能和生产的优越性,是妄想”的说法所示,不展望个性、自由和能力的发展,而只主张平等。下面所指出的两点大体说来是正确的,但还有研究的余地。第一,的确,自由论的内容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频频出现,但引用(22)不包含自由论的内容,作为与此联系的情况,作者仅仅叙述了“头脑及一般理智能力的差异”。另一方面,巴贝夫的叙述,也并非相当于《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对粗陋的共产主义的批判[8],巴贝夫在主张平等的同时,也含有可视为有关个性和能力发展的内容。“废除私人所有,使个人发挥其熟知的才能和工作,尽到把生产出来的物品保管到共同仓库的义务……登记全部人与物,使这些物品以最严格的、平等的方法得到分配……”[9]而且,如果将上述“所谓才能和生产的优越性是妄想”这一点,与其后的叙述联系起来看的话,我们就可以判断出,这是对将“优越性”作为分配的根据这一观点的批判——而不是否定“优越性”本身。仅从这点来看,不以“头脑及一般理智能力的差异”为分配根据这一《德意志意识形态》中的思想,与巴贝夫的主张没有太大的差异。

关于巴贝夫与《德意志意识形态》的差异问题,毋宁说,跟前面出现的“胃的容纳力”相关,巴贝夫曾主张“自然给予所有人以同样的器官、同样的需求、同样的理性”[10],我们应当追问,为什么引用(22)会针对巴贝夫的这一主张,会提出“胃和肉体需要的差别”。也就是说,在巴贝夫那里,“按必须(需要)来分配”这一平等原则,以每个人在器官和理性上的同一性为基础设想了每个人都具有相同的需要(相同的必要性),这一点是无法与每个人相异的需要(必要性)统一起来的,而这种需要是和以各人的差异为前提的“使个人发挥其熟知的才能和工作”相连的。与此相对,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其自由论的内容不仅以个人差异作为前提,而且“按需分配”这一平等论的内容也是以个人的差异——包含“胃和肉体的需要的差别”——为前提的。即是说,从这些差异的角度来看,自由论内容与平等论内容可能并非是不整合的,这里存在着巴贝夫与《德意志意识形态》的不同。

然而,如果把各个人在人格自由水平上的差异与各个人在肉体需要水平上的差异之联系纳入视野的话,即使同样持有对差异这一话语的关注,也无法马上导出《德意志意识形态》中的自由论内容与平等论内容是完美地结合在一起的结论。因为,即使不是非整合性的,《德意志意识形态》中的自由论内容与平等论内容在内容上的关联本身,也属于另外一个问题。最典型的莫过于以平等论为着眼点的引用,在这段引用中几乎就没有自由论的内容,而以自由论为着眼点的各个引用中也丝毫没有平等论的内容,这样,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根本就没有要考察这两者关联性的视角。更准确的说法,与其说是根本没有,还不如说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不需要这一视角。在下一节,我们将研究这一问题,尽管我们还要将这一问题归结为生产力规定,但是,我们将从“按能力分配”原则的角度着手。

2。生产力规定与按需分配

对“按能力分配(享受)”有两种理解。[11]一种是字面意义上的、按照个人能力(劳动能力)的分配[12],这与卢梭的平等主义相通,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是迄至为止最好的一种平等理论,但从引用(22)来看,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这一理解受到了批判。另一种理解,如同下面的引用(24)所示,虽然也可以说是按各个人能力的分配,但实际上,它不是基于能力,而是一种转化为基于私人所有的分配。[13]

(24)库尔曼先生“把天资和能力方面的差别同占有的不平等和由于占有不平等而产生的满足需要的不平等混淆起来,因而同共产主义进行论战”[14]。

在这里,作者如此批判了库尔曼,即,即使享受(分配)的不平等被认为是基于能力的差异所造成的,但这是以私人所有为条件的,而库尔曼却把分配的不平等直接与能力上的差异联系起来,并使其正当化了。这种“按能力分配”只有在已经废除了私人所有(分工)的未来社会里才能被废除,这一点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是不证自明的。但是,这样理解的“按能力分配”的废除,另一方面,并不意味着字面意义上的“按能力分配”的废除。毋宁说,从原理上看,废除(α)转化为按私人所有进行分配、给予相应的待遇的“按能力分配”,是对(β)字面意义上的“按能力分配”的实现,(α)的废除与(β)的废除甚至是矛盾的。然而,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却没有区别这甚至是矛盾的、两种不同的“按能力分配”,只有通过对(α)的废除才能达致对(β)的废除,这两种形式混淆在一起。

而保证这种混淆的正是在未来社会中的“高度的”生产力。要废除(α)转化为按私人所有进行分配、给予相应的待遇的“按能力分配”,当然只有在已经废除了私人所有(分工)的未来社会里才是可能的,而这一未来社会同时是拥有“高度的”生产力的社会。因此,如果(α)的废除=未来社会的实现=“高度的生产力”(充分涌流的财富)这一等式成立,那么,(β)废除,即“按需要(必要性)分配(享受)”这一平等原则的实现也就很容易地设想出来。因为如上所述,未来社会“具有覆盖以至满足各种需要的能力”。而且,未来社会“高度的”生产力,是与上述自由论的内容表里一致的东西。总之,未来社会“高度的”生产力,一方面保证这一自由论的内容;另一方面,也保证了有矛盾的两种“按需要(必要性)分配”这一平等论的内容。但是,以上内容虽然揭示了自由论内容与高度生产力的关联,以及平等论内容与高度生产力的关联,但对于自由论内容与平等论内容之间的关联却没有直接说明。可以说,“高度的”生产力这一所谓“溶解一切的坩埚”,使研究自由论内容与平等论内容的关联本身的视角变得不再必要。换言之,关于作为“高度的”生产力一部分的个人能力的自由全面发展与每个人“按需分配”之间的关联本身,《德意志意识形态》没有进行任何阐述。另外,本来“作为个人的各个人的交往”是“高度的”生产力之保证的一环,但是,《德意志意识形态》却对以此为基础的个人联合中的自由论内容与平等论内容之间的关系也没有做任何叙述。

关于这一“高度的”生产力,我们还应看到下述问题。这与引用(22)中把“按照每个人的能力”看成是错误的原则,而代之以“按照每个人的需要”来分配有关。顺便说一句,《德意志意识形态》对“按照能力”这一表现似乎刻意予以了规避。例如,真正的社会主义者格律恩,根据“精神的无产阶级”和“众灵的教权制”,主张圣西门主义所歪曲的社会秩序,作者们对此作了如下批判性的总结。

(25)“格律恩先生对1828—1829年出版的‘陈述’(中译本为‘圣西门学说介绍’)进行的全部研究和批判,只限于一句话:〔按能力计报酬,按工效定能力〕。”[15]

对“按能力”这一原则的否定,特别是在分配和消费上对这一原则的否定,对于《德意志意识形态》的共产主义论极其重要。但是,如果把《德意志意识形态》以后的相关内容纳入视野,那么关于未来社会生产力的“高度化”,这一点就会引起很微妙的重大问题。如果从“按照每个人的能力”这一原则前面加着“我们现存的各种关系成了基础”这一修饰语来看,那么这一原则,就可以理解为前述的、(α)转化为按私人所有进行分配、给予相应待遇的“按能力分配”。但同时,对这一原则的批判,同时也是对反动的社会主义者圣西门主义的批判,另外,也是对以“头脑及一般理智能力的差异”为分配标准的、被作为(β)的字面意义上的“按能力分配”的批判——上述(α)与(β)的混淆。

与这一混淆的同时,虽然对基于(α)理解的“按能力分配”的否定是清楚的,问题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基于(β)理解上的这一原则也遭到了否定。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作为(β)的“按照各人能力”的这一原则,在晚年的《哥达纲领批判》中被认为是“在共产主义的第一阶段(低级阶段——竹内)不可避免的”。这一原则,“每一个生产者,在作了各项扣除以后,从社会领回的,正好是他给予社会的”[16],即,按能力劳动、按劳动、从而按能力领取(享受)。如果是这样,那么《德意志意识形态》认为“按照各人的能力”这一原则是错误的,提出代之以“按需分配”这一原则就具有了极大的意义。因为,众所周知,《哥达纲领批判》中关于“按需分配”的叙述,是存在于如下脉络中的。“在劳动已经不仅仅是谋生的手段,而且本身成了生活的第一需要之后;在随着个人的全面发展,他们的生产力也增长起来,而集体财富的一切源流都充分涌流之后,——只有在那个时候,才能完全超出资产阶级权利的狭隘眼界,社会才能在自己的旗帜上写上:各尽所能,按需分配!”[17]

如果以《哥达纲领批判》的框架结构为前提的话,那么,《德意志意识形态》中的作为未来社会原则的“按需分配”原则,就是对达到“高度的”生产力以前必须“按照各人的能力”这一原则的否定,正因为它是这样一个原则,所以,即使没有“高度的”生产力也应当成立。但是,《德意志意识形态》的未来社会也是以“高度的”生产力为前提的,因此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也不可能有所谓的缺少“高度的”生产力的“按需分配”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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