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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坚持依法行政规范民办教育发展(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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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章露红:《贯彻“民促法”新法新政地方配套政策的重点与亮点》,载《人民政协报》,2017-07-12。

[21]吴秋婷:《新〈民促法〉实践落后于预期,民办学校何去何从?》,载《经济观察报》,2017-11-13。

[22]周朝成:《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稳步推进民办教育分类管理》,载《浙江树人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2017(2)。

[23]黄莞、田鹏:《14省市6大维度横向对比,全方位解读民促法最新落地进展》,。sohu。a224371470_354900,2018-08-10。

[24]杨中旭:《民办教育博弈教育中长期规划,多个难题待解决》,载《中国新闻周刊》,2009(20)。

[25]盛梦露:《民办教育何处去?——专访浙大民办教育研究中心主任吴华》,载《中国改革》,2017(1)。

[26]事实上,即便是在学校的法人地位已经被牢固确立的今天,仍然有学者认为学校这类事业单位不应是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化是一个历史的误会,公立机构的组织和治理应当遵循公权力运作的机制,而不是民法。公立机构的组织形式历来是民法不及的范围。将政府机关、政府设立的公共服务机构、政府创设的政治团体分别纳入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这是中国民法学的教条主义和形而上学在立法中的反映。如果要对事业单位进行改革,那必须是区别对待,分类治理。在甄别区分之后,对那些继续保留的事业单位,如公立高等学校,不是要强化它们的法人地位,而是要‘去法人化’,让它们回归于公权力的控制之下。”(参见方流芳:《从法律视角看中国事业单位改革——事业单位“法人化”批判》,载《比较法研究》,2007(3)。)

[27]申素平:《中国公立高等学校法律地位研究》,博士学位论文,北京师范大学,2001。

[28]事实上,直到1998年《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颁布,才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除了要求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还要求与同级同类事业单位的设置标准相同。

[29]赵泳:《民办非企业单位问题研究》,281页,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04。

[30]由于民办非企业单位具有非企业性和民间性,显然不是企业和机关法人。1998年《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颁布,也明确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与事业单位法人的本质区别。而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区别也是明显的:社会团体具有社会性;民办非企业单位具有实体性,可以从事一定经营活动。

[31]赵泳:《民办非企业单位问题研究》,297页,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04。

[32]苏力:《规制与发展:第三部门的法律环境》,128页,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99。

[33]李建国:《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的说明》,载《人民日报》,2017-03-09。

[34]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民商事专业委员会:《〈民法总则〉条文理解与司法适用》,160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17。

[35]社会服务机构即原来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36]赵旭东:《民法总则草案中法人分类体系的突破和创新》,载《中国人大》,2016(14)。

[37]张新宝:《从〈民法通则〉到〈民法总则〉:基于功能主义的法人分类》,载《比较法研究》,2017(4)。

[38]李永军:《以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的基本分类构建法人制度》,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6(5)。

[39]张谷:《管制还是自治,的确是个问题!——对〈民法总则(草案)〉“法人”章的评论》,载《交大法学》,2016(4)。

[40]傅穹:《法人概念的固守与法人分类的传承》,载《交大法学》,2016(4)。

[41]张谷:《管制还是自治,的确是个问题!——对〈民法总则(草案)〉“法人”章的评论》,载《交大法学》,2016(4)。

[42]张闱祺:《我国民法总则中的法人分类方式探析》,载《中州学刊》,2017(2)。

[43]王立:《〈民法总则〉法人分类的学习笔记》,https:mp。weixin。qq。s?__biz=MzA4OTMzODkzOA%3D%3D&idx=1&mid=2683234369&sn=bc0a67670b9d4d72b51d4b357f1c2c0c,2018-08-10。

[4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拥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且其合法财产中的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于总财产的23。也就是说,如果学校资产经过清产核资,确定其中国有资产的份额超过总财产的13的话,就应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

[45]王一涛、徐绪卿、宋斌等:《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权益的合理保护》,载《中国教育学刊》,2017(3)。

[46]徐绪卿:《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新法的若干思考》,载《复旦教育论坛》,2017(2)。

[47]张铁明:《民办教育法治:政府理解与执行是关键》,载《教育与职业》,2005(22)。

[48]刘林:《完善政策措施,推动民办教育健康持续发展》,载《人民政协报》,2018-03-14。

[49]康涛:《论政府对民办学校的再规制》,载《高教探索》,2017(9)。

[50]《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登记管理机关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管职责为:“(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二)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三)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而第二十条规定,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管职责为:“(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二)监督、指导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按照章程开展活动;(三)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初审;(四)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五)会同有关机关指导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清算事宜。……”

[51]俞可平:《中国公民社会:概念、分类与制度环境》,载《中国社会科学》,2006(1)。

[52]详见《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七条和第五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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