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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重要政策法规选编(第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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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图书馆建设所涉及的相关标准、规范和规定很多。公共图书馆建设在执行本标准的同时,还需要执行国家和地方现行有效的其他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二章规模分级、项目构成与选址

第十条本条提出了确定公共图书馆建设规模的依据。

根据公共图书馆为全体人民提供普遍均等服务的原则,充分考虑我国公共图书馆建设的实际和发展趋势,并参考国际通行做法,本标准以服务人口和相应的人均藏书量、千人阅览座位指标作为确定公共图书馆建设规模的基本依据。

服务人口的计算方法是:

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市、地(市、地区、盟、州)公共图书馆,以其所在城市市辖区(或城镇)的常住人口数(户籍人口和居住半年以上的暂住人口)为服务人口数。

县(市)公共图书馆,以其所在县城关镇、所在镇的常住人口为服务人口数。

本标准服务人口计算方法的理由是:

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市、地(市、地区、盟、州)公共图书馆,其直接提供服务的主要对象是所在城市的市辖区(或城镇)的常住人口。为所辖区域其他人口提供服务的任务,主要是通过间接形式实现的。调查中发现,有些省、地公共图书馆也在市辖区(或城镇)外建立了分馆或服务点,但数量很少,属于示范性的。因此,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市、地(市、地区、盟、州)公共图书馆,应以其所在城市的市辖区(或城镇)的常住人口数为服务人口数。

县(市、区、自治县、旗)公共图书馆是我国最基层的独立建制的公共图书馆。根据《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的要求,县级公共图书馆承担着“丰富藏书量,形成统一采购、统一编目的图书配送体系”,为本辖区包括农村人口在内的全部人口提供直接服务的任务。县级公共图书馆通常采用三种方式为本辖区的全部人口提供直接服务:一是附近居民直接到图书馆享受服务;二是采取集体外借的方式直接提供服务;三是采取送书下乡的方式直接提供服务。因此,县级公共图书馆建设规模在以其所在城关镇(或镇)的人口数量为依据的同时,还要考虑其为全县人口提供服务所需要的藏书量、阅览座位数量和建筑面积,本标准采取提高以城关镇人口为基数的人均藏书量指标(提高30%~10%)和千人阅览座位数指标(提高20%~10%)的方法加以调整。

完全以服务人口和相应的人均藏书量、千人阅览座位指标作为确定公共图书馆规模的依据,也会带来一些问题。如无法体现不同的服务功能对馆舍建筑的不同需求,无法体现由于历史积淀不同、存量资源不同、运行保障情况不同而导致的对馆舍建筑的不同需求。因此,本标准在以服务人口数量和相应的人均藏书量、千人阅览座位指标为基本依据的基础上,引入服务功能、文献资源的数量与品种、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三个兼顾因素对公共图书馆的建设规模加以调整。

服务功能。公共图书馆的服务功能包括基本服务功能和中心图书馆功能。为本地区的公众提供文献资源借阅与咨询服务,组织读者活动,是所有公共图书馆的基本服务功能。中心图书馆功能,是指公共图书馆在承担基本服务功能之外,同时承担本地区公共图书馆服务网络组织协调、图书馆资源采购整序配送体系建设、资源共享及服务援助实施、业务指导、人员培训等功能。中心图书馆完成这些功能,需要有相应的馆舍面积支撑。

文献资源的数量与品种。文献资源的数量包括有利用价值的资源存量和未来10年左右应该增加的数量。资源的数量与品种直接影响到藏书区和借阅区所需要的面积。根据服务人口和相应的人均藏书量、千人阅览座位指标确定的总藏书量和总阅览座位数量,与实际情况和现实需要往往出现差异。因此,在以服务人口和相应的人均藏书量、千人阅览座位指标为基本依据确定建设规模的同时,还要兼顾文献资源的数量与品种因素,从实际出发,按照其实际可能达到的藏书量和相应的阅览座位数量,调整其建设规模。

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按照公共服务“普遍均等”、“惠及全民”的原则,经济发展水平并不是影响公共图书馆建设规模的重要因素。但是,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看,经济发展水平对公共图书馆建设规模和持续发展的影响仍相当明显,主要体现在现有的藏书量和购书费上。对于经济欠发达地区,现阶段如果只根据服务人口和相应的人均藏书量、千人阅览座位指标来确定公共图书馆的建设规模,可能导致的问题不仅仅是建设资金困难,还包括因现有实际藏书量少、建成后购书费不足,总藏书量长期达不到建设规模水平,图书馆的作用难以完整实现。因此,在逐步缩小地区间公共服务差距的过程中,现阶段确定公共图书馆的建设规模,也应适当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的因素。

本标准根据公共图书馆的性质及其建设的基本原则,本着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分级应与公共图书馆建筑设计、公共图书馆设置和管理体制相对应的原则,采用按服务人口将公共图书馆划分为大型馆、中型馆、小型馆三级的分级方式。这种方式与现行的公共图书馆设置和管理体制基本对应。本标准的大型馆适用于大多数省级和副省级馆,中型馆适用于大多数地级馆,小型馆则基本适用于县级馆。

第十二条~第十六条明确了公共图书馆建设的内容与项目构成。

为确保公共图书馆服务功能的充分发挥和正常运转,必须使房屋建筑、场地、建筑设备和图书馆技术设备相互配套。

场地建设是公共图书馆建设的重要内容,优美的环境,通畅的道路,必要的停车场和人员的集散场地,对于保障安全、方便读者十分重要。

公共图书馆基本用房八个项目分区是根据其服务功能、工作需要并考虑了公共图书馆服务形式的发展要求而确定的。

公共图书馆的功能不同,对建设用房的需求也就不同。本标准在附录中给出了“公共图书馆用房项目设置表”,明确了各级公共图书馆建设用房应设的项目、可设的项目和建议不设的项目,可供参照。总的原则是,各级公共图书馆应当根据自身具有的功能、承担的任务、形成的特点来调整用房项目构成,既要保证服务功能的发挥,又要避免不必要的浪费。

条文第十五条列出了几类主要的公共图书馆建筑设备,建筑设备的细目和配备的具体要求,在第五章做了规定。

图书馆技术设备是公共图书馆建设的重要内容。条文第十六条列出的12类图书馆专用设备,其中1~6、11类为公共图书馆应当配备的设备,是保障公共图书馆功能发挥的必要条件;7~10、12类是公共图书馆根据情况选择性配备的设备。

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提出了公共图书馆的选址和建设用地要求。

公共图书馆是人们随时利用的公共文化设施,实用、便捷是高效的前提。在确定公共图书馆的基址时应把方便利用、建成后能真正发挥效益作为第一要素考虑。为方便利用,真正发挥效益,公共图书馆宜将基址选择在人群聚集、位置适中、交通方便的区域。偏于一隅,短时间内形不成人流聚集,最终因利用不便而导致少人问津,是公共图书馆建设最大的浪费。人口集中、交通便利的区域,往往是寸土寸金之地。当建设用地和建设规模形成尖锐矛盾时,应以总规模控制下的小而分散化解单体大规模建筑的用地矛盾。

公共图书馆的选址要体现以人为本的原则,应符合当地建设的总体规划及公共文化事业专项规划,以形成实用、便捷、高效的公共图书馆服务网络为目标。在同一城市内,各规模等级公共图书馆之间的距离应符合各自服务半径的要求。

市政配套设施条件良好也是公共图书馆选址的重要要求。

《公共图书馆建设用地指标》对大、中、小型公共图书馆的容积率、建筑密度、用地面积已经作了具体的规定,应遵照执行,本标准的控制指标与其是一致的。

公共图书馆是人流集散的公共场所,又是高雅文化场所,应充分重视其绿地的建设,为读者提供交往和休闲的场所。根据《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JGJ38—99绿地率不宜小于30%,以及建设部《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建城〔1993〕784号)公共文化设施绿地率不低于35%的规定,本标准规定公共图书馆绿地率宜为30%~35%。

第十九条本条提出了公共图书馆独立建造的要求。

首先,公共图书馆是学习、研究的场所,需要相对安静的环境,这是它与其他公共文化设施功能不同之处,宜独立建造。同时,公共图书馆又是人群聚集的场所,这又是与其他公共文化设施相同之处。大、中型公共图书馆,人、车流量较大,从安全和减少人、车流量的角度看,也不应与同样人、车流量较大的文化设施合建在一起。小型公共图书馆人车流量相对较少,从节省用地和建设资金、设施综合利用的角度,宜与其他公共文化设施合建。与其他公共文化设施合建时,为保障读者安静的读书环境,内部应全面分隔、自成一区,并应有单独的出入口,以免相互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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