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重要政策法规选编(第6页)
第二十一条在确定公共图书馆建筑面积时,首先应依据服务人口数量和表2确定相应的藏书量、阅览座位和建筑面积指标,再综合考虑服务功能、文献资源的数量与品种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因素,在一定的幅度内加以调整。
一、根据服务功能调整,是指省、地两级具有中心图书馆功能的公共图书馆增加满足功能需要的用房面积。主要包括增加配送中心、辅导、协调和信息处理、中心机房(主机房、服务器)、计算机网络管理与维护等用房的面积。
二、根据文献资源的数量与品种调整总建筑面积的方法是:
1。根据藏书量调整建筑面积=(设计藏书量-藏书量指标)÷每平方米藏书量标准÷使用面积系数
2。根据阅览座位数量调整建筑面积=(设计藏书量-藏书量指标)÷1000册/座位×每个阅览坐席所占面积指标÷使用面积系数
三、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调整总建筑面积,主要采取调整人均藏书量指标以及相应的千人阅览座位指标的方法。调整后的人均藏书量不应低于0。6册(5万人口以下的,人均藏书量不应少于1册)。
四、总建筑面积调整幅度应控制在±20%以内。
第二十二条少年儿童图书馆的建筑面积指标包括在各级公共图书馆总建筑面积指标之内,可以独立建设,也可以合并建设。
独立建设的少年儿童图书馆,其建筑面积应依据服务的少年儿童人口数量按表2的规定执行;合并建设的公共图书馆,专门用于少年儿童的藏书与借阅区面积之和应控制在藏书和借阅区总面积的10%~20%。
第二十三条公共图书馆各类用房使用面积比例参照表3确定,其总使用面积系数宜控制在0。7。
表3公共图书馆各类用房使用面积比例表
第四章总体布局与建设要求
第二十四条公共图书馆建筑设计应适应现代图书馆服务方式的变化,满足图书馆开架与闭架管理相结合、纸质图书与数字资源利用相结合、提供文献资源与提供文化活动相结合的服务模式需求,根据其规模和功能合理设计。在外观造型、室内装修和环境设计上,注意体现文化建筑的氛围特点,讲究实用效果。
第二十五条公共图书馆总平面布置必须分区明确,布局合理,流线通畅,朝向和通风良好。少儿阅览区应与成人阅览区分开,并宜设置单独的出入口,有条件的,可设室外少年儿童活动场地。老龄阅览室和视障阅览室应设在一层。后勤保障用房应尽量集中布置。
公共图书馆馆区范围内的室外道路、围栏、照明、绿化、消防设施、管线沟井等室外工程应统一规划建设。
第二十六条公共图书馆的交通流线组织应畅通便捷,主要出入口人、书、车要分流,标识清晰,科学组织读者、图书和工作人员交通流线。藏书库、采编用房及书刊出入口的书流通道宜与读者人流通道分开布置。要设计应对突发事件的安全疏散路线。
第二十七条公共图书馆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公共图书馆应配建公共停车场所,并宜充分利用社会停车设施和地下空间。可根据实际需要按《公共图书馆建设用地指标》或当地规划部门的规定确定机动车及自行车车位数量。地下车库面不在图书馆总建筑面积之内。
第二十九条公共图书馆建筑应以多层为主,当用地紧张且城市规划许可时,可采用高层建筑,但向公众开放的公共空间不宜超过6层。
第三十条公共图书馆的藏书、借阅、咨询服务、公共活动与辅助服务等基本用房,应具有空间使用的灵活性和可调整性,宜采用框架(框剪)结构体系或其他大空间结构形式。
第三十一条公共图书馆建筑结构抗震要求一般按标准设防类建筑设防。但公共图书馆的视听室和报告厅、大型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保存有国家珍贵及重要文献的特藏书库,应按重点设防类建筑设防。
第三十二条公共图书馆的室内环境设计、建筑热工设计和暖通空调设计,应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的规定,改善室内环境,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建筑构配件、装修材料和建筑设备必须选择安全、节能、环保、不损害健康的产品。
第三十三条公共图书馆各部分的允许噪声级按《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JGJ38—99的分区规定执行。阅览室、研究室等“静区”,应有较安静的环境,避免噪声特别是交通噪声的干扰。确实无法避免时,应从平面布置和隔声两方面采取措施。电梯井道及产生噪声的设备机房应采取吸声、隔声及减振措施,借阅区宜采用软质材料地面、吸声顶棚、吸声墙面等有助于减低噪声的措施。
第三十四条公共图书馆的主要阅览室特别是少儿和老龄阅览室应有良好的日照,并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和天然采光。
第三十五条公共图书馆的文献资料防护应包括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温度和湿度要求、防潮、防尘、防有害气体、防阳光直射和紫外线照射、防磁、防静电、防虫、防鼠、消毒和安全防范等。
公共图书馆要有严格可靠的防水、防潮措施,书库、特藏书库和非书资料库、阅览室的防护设计应符合《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JGJ38—99的规定,设置必要的通风、空调、除湿设备,有条件的宜设空气调节和净化设施。
第三十六条公共图书馆的建筑防火应遵守国家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有关技术标准。根据《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JGJ38—99的规定确定耐火等级、防火防烟分区,针对图书馆的特点设计建筑构造、配置消防设施,设置安全疏散出口。
第三十七条阅览室在四层及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应设为读者服务的电梯,四层以下的大中型公共图书馆也可设电梯。书库在二层及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应设提升设备。
第五章建筑设备
第三十八条公共图书馆应设室内外给水、排水系统和消防给水系统,以及相应的设施和设备。给排水管道不得穿过书库及藏阅合一的阅览室。
第三十九条公共图书馆室内温度、湿度设计参数、通风换气次数、送风气流速度等应符合《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JGJ38—99的规定。需要空气调节的大、中型公共图书馆,宜按照现行国家标准,设置集中空调系统。供热热源优先采用城市集中供热。
第四十条公共图书馆的电气系统,应按其规模确定用电负荷等级。计算机中心、消防系统以及防盗监控系统,应按规定设置可靠的备用电源。
公共图书馆人工照明标准,应符合《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的规定。除正常的人工照明外还应设应急照明和值班照明。阅览区照明宜分区控制。
第四十一条公共图书馆应按需要设电话系统、电视接收与卫星接收系统,在适当位置设公用电话。大中型公共图书馆应设与消防安保合用的广播系统。
第四十二条公共图书馆应按网络化的要求,建设由主干网、局域网、信息点组成的网络系统。信息点的布局根据阅览座位、业务工作的需要确定。有条件的公共图书馆可设置局域无线网络系统。大型公共图书馆的网络系统应与办公自动化、楼宇自动化一并考虑,根据实际需要选择适当型级的综合布线系统。
附录公共图书馆用房项目设置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