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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二五时期实施的重大文化惠民工程(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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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农家书屋”工程

进入21世纪以来,各级政府一直在研究探索如何破解农民“买书难、借书难、读书难”的问题。2003年,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倡导和推动“三农”读物的出版发行,在此基础上,提出建设“农家书屋”的设想,2005年在甘肃、贵州等西部省份开展试点。2005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文化建设的意见》,其中就提出推动“三农”出版物的出版发行,增加农民群众买得起、读得懂、用得上的通俗读物的品种和数量,发展农民书社等农民自助读书组织,为农民群众读书提供方便。2006年9月发布的《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在部署农村文化建设时,提出按照“政府资助建设,鼓励社会捐助,农民自我管理,市场运作发展”的要求,支持农民群众开办“农家书屋”。这是“农家书屋”在政府重要文件中首次出现。

2007年3月,新闻出版总署、中央文明办、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技部、民政部、财政部、农业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8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印发〈“农家书屋”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部署“十一五”时期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农家书屋”工程。以此为标志,“农家书屋”由农民群众开办的农民自主读书组织演变为政府主导的农村文化建设重大工程。2007年6月,中央政治局会议专题研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2007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农家书屋”是要求重点加强建设的五大文化惠民工程之一。2007年11月,新闻出版总署发布《农家书屋“十一五”建设规划编制说明》,提出到“十一五”末,全国建成20万个“农家书屋”,覆盖全国13以上的行政村;到2015年,基本实现“农家书屋”对全国行政村的全覆盖。

根据2007年3月8部委联合发布的《“农家书屋”工程实施意见》,“农家书屋”是为满足农民文化需要,在行政村建立的、农民自己管理的、能提供农民实用的书报刊和音像电子产品阅读视听条件的公益性文化服务设施。工程的短期目标是着力解决农民群众“买书难、借书难、看书难”的问题;中长期目标是通过5~10年的建设,在全国农村逐步建立起“供书、读书、管书、用书”的长效机制,基本形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规律的农村出版物发行服务新格局,达到“书屋”阅读条件完备、体制机制相对完善、服务功能不断加强、出版物发行网络延伸进村、农村出版物市场初步形成的基本目标。工程按照“政府组织建设,鼓励社会捐助,农民自主管理,创新发展机制”的原则组织实施。所谓“政府组织建设”,是指“农家书屋”工程由政府规划实施;所谓“农民自主管理”,是指“农家书屋”在个人自愿的基础上,由村民民主推荐管理人员,党支部、村委会承担筹建和监督的职责;所谓“创新发展机制”,是指“书屋”建立后,政府鼓励支持具备条件的“书屋”管理人员开展出版物经营活动,获得的经营收入按比例用于购买新的出版物。

“农家书屋”的建设标准是,每一“农家书屋”原则上可供借阅的适用图书不少于1000册,报刊不少于30种,电子音像制品不少于100种(张)。所需出版物,由相关部门参照“农家书屋”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公布的推荐目录组织采购和配送。

2008年7月,新闻出版总署印发《农家书屋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在总结此前“农家书屋”工程实施情况的基础上,对工程实施部门及职责、建设标准与要求、实施计划申报与制订、社会捐赠管理、出版物选配、“农家书屋”管理、验收与检查等内容进行了规范。与2007年的《“农家书屋”工程实施意见》相比,该办法适当提高了“农家书屋”的建设标准,图书总量提高到一般不少于1500册,不低于500个品种,同时明确规定,“农家书屋”的出版物由政府统一配备,房屋由当地解决。

《国家“十二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纲要》将“农家书屋”工程列入重点文化惠民工程,要求工程到2012年实现覆盖全部行政村,建立出版物更新配送系统,提高配送图书的质量。

2012年9月,全国“农家书屋”工程建设总结大会在天津举行。会议宣布,经过5年努力,全国“农家书屋”工程建设的目标任务提前3年完成。到2012年8月,60多万个“农家书屋”在全国农牧地区全部建成,全国每个行政村建有一个50平方米以上,配有1200种、1500~5000册适用图书、30种优秀报刊、100种影视音乐光盘及相应放映设备、阅读桌椅等设备的“农家书屋”,实现了“农家书屋村村有”。各级政府共投入财政资金120多亿元,吸引社会资金60多亿元,配送图书总量达9。4亿册,报刊5。4亿份,优秀音像制品1。2亿张,影视放映设备和阅读设施60多万套。

“农家书屋”工程建设未来的工作重点是:(1)以出版物补充为保障,完善长效机制。中央财政“十二五”期间安排了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每个“农家书屋”每年可以获得2000元的补助,这为“农家书屋”的长效发展提供了保障。(2)以管理员队伍建设为重点,提高“农家书屋”的使用效率。(3)以开展活动为抓手,带动“农家书屋”发挥作用。(4)以数字化建设为手段,提高“农家书屋”的传播能力。(5)以“农家书屋”为基础,逐步完善城乡一体的公共阅读服务体系。[1]

(四)农村数字电影放映工程

1998年,文化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提出了农村电影放映“2131”目标,即在21世纪初,广大农村实现“一村一月放映一场电影”的目标。2000年12月,国家计委、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文化部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实施农村电影放映“2131工程”的通知》,明确提出作为21世纪的一项电影工程和文化建设项目,力争“十五”期间基本实现农村电影放映“2131”目标。为此,从2000年到2004年,国家设立了“2131工程”专项资金。

“十一五”期间,农村电影放映工程被列为农村文化建设重点工程,目标是在基本实现全国农村一村一月一场电影的基础上,做好农村电影拷贝配送工作,丰富电影片源,加快推进农村电影数字化放映,加强农村电影院更新改造,增加固定或流动放映点。为落实《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提出的农村电影放映工作目标,2007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广电总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文化部《关于做好农村电影工作的意见》。该文件提出了加强农村电影工作的政策措施,主要包括:扶持农村题材影片的创作生产;推进农村电影体制机制改革;推广农村电影数字化放映;扶持农村电影公益性放映。为了加快农村数字电影发展,2007年5月,广电总局还专门制定了《农村数字电影发行放映实施细则》。2007年8月,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广电总局、文化部编制的《全国“十一五”农村电影放映工程建设规划》发布,全面规划了“十一五”时期的农村电影放映工程,确定了工程实施的保障政策。“十一五”期间,国家安排专项资金6亿元,为中西部地区(含福建的龙岩、三明两市原中央苏区县)配备电影流动放映车919辆,配备数字放映设备12588台,对少数民族语电影译制中心进行数字化改造;建立公益放映补贴的新机制,政府对农村公益电影放映每场补助放映最低成本100元,中央财政负担西部地区的80%,中部地区的50%,东部地区以奖代补;加快市、县两级电影体制改革;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农村电影发行放映市场,逐步实现市场化运作。2008年11月,广电总局发布《农村电影公益放映场次补贴管理实施细则》,规范了农村电影公益放映补贴的使用与发放。

2010年,广电总局发出《关于推动农村电影放映工程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对农村电影放映工程可持续发展的数字电影放映设备保值增值、农村电影公益放映场次补贴足额下发到放映员,以及进一步提高农村电影数字院线公司的市场经营能力、进一步创新管理方式等事项做出了部署。

“十二五”期间,“十一五”实施的“农村电影放映工程”提升为“农村数字电影放映工程”,继续作为国家重点文化惠民工程实施。《国家“十二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纲要》提出了目标任务:农村流动银幕达到5万块,每个行政村每月放映一场数字电影,每学期农村中小学生观看两场爱国主义教育影片。

(五)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

“十一五”期间,我国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取得了突出成就,但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相比,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相比,还存在着明显的不相适应。为有效落实各级政府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主导责任,探索解决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中突出矛盾和问题的路径与方法,探索建立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可持续发展的长效保障机制,为同类地区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提供借鉴和示范,为国家制定相关政策提供科学依据和实践经验,2011年1月,文化部、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开展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创建工作的通知》,启动了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创建工作,计划“十二五”期间分三批在全国创建90个左右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创建180个左右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项目,覆盖约全国13的区域,推动这些地区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科学发展。

示范区(项目)创建的目标是,按照公益性、均等性、基本性、便利性的要求,在全国创建一批网络健全、结构合理、发展均衡、运行有效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培育一批具有创新性、带动性、导向性、科学性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项目,为我国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探索经验,提供示范,推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科学发展。

创建类型分为综合性的“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和单项性的“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项目”两类。

1。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

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的创建任务是,结合当地实际,坚持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在满足群众基本文化需求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如何形成网络健全、结构合理、发展均衡、运行有效、惠及全民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进一步推动公共文化服务广覆盖、高效能,为构建基本完善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提供实践示范和制度建设经验。

示范区创建主体以地级市(区)人民政府(含省直辖的县级人民政府)为主,采取城市主动申报、省级文化和财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推荐、专家委员会评审、文化部和财政部批准的方式确定创建资格城市。创建周期为2年。创建期满,经专家委员会验收合格,由文化部、财政部命名、授牌。中央财政对示范区创建城市给予创建经费补助。第一批创建城市于2011年5月正式公布,全国31个省份的31个城市获得创建资格。

2。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项目

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项目的创建任务是,就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某一方面、某一构成要素进行探索,为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构成要素、组成方面提供实践示范和制度建设经验。

示范项目的创建主体以地级市(区)文化管理部门(含省直辖的县级文化管理部门)为主。采取地方文化行政部门主动申报、省级文化和财政主管部门审核、专家委员会评审、文化部和财政部批准的方式确定创建资格项目。创建周期为2年。创建期满,经专家委员会验收合格,由文化部、财政部命名、授牌。中央财政对示范项目创建单位给予创建经费补助。第一批创建示范项目于2011年5月正式公布,全国27个省份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47个项目获得创建资格。

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的创建要求体现如下特点:(1)政府主导,规划先行。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创建是政府行为,不是部门行为,因此要体现政府主导。示范区(项目)创建是公共文化建设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次实践,首先要结合实际做好顶层设计,规划先行。(2)全面达标和重点突破相结合。文化部、财政部制定了分东、中、西部的示范区创建标准,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建设提出了全面要求,设定了量化指标,对示范项目也提出了原则性的创建标准,所有示范区(项目)创建单位经过2年努力,必须全面达到创建标准的要求。在全面达标的基础上,要求创建单位结合自身实际,选准当地存在又具有一定普遍性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在创建实践过程中探索解决的途径和办法。(3)制度设计研究和创建实践相结合。开展制度设计研究,是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创建的突出特点;制度设计研究的对象,是当地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研究的内容,是要探究解决矛盾和问题的思路、途径、方法、方案;研究的结果,用于指导创建实践。示范区(项目)又是课题研究的实践基地,通过实践修正和完善研究成果;对经过实践检验的研究成果加以提炼、升华,形成制度、政策、规范乃至法规,以此为区域乃至全国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提供借鉴,产生示范。(4)全面落实过程管理规定。2011年11月,文化部办公厅印发了《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过程管理几项规定(暂行)》,就示范区(项目)创建过程中建立领导机制、联络员制度、经费管理制度、督导检查制度、信息报送制度、信息宣传评分制度等做出了规定,要求全面落实。

示范区(项目)创建已经取得了积极成效,2013年9月,第一批31个创建示范区、45个创建示范项目通过评审验收。创建城市党委、政府建设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主导作用得到有效发挥;示范区创建城市文化事业费投入大幅度增加,公共文化设施建设速度大幅提升。粗略估算,首批中央财政3。05亿元创建补助资金推动了31个示范区创建城市财政资金投入超过100亿元;解决制约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科学发展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取得初步成效;制度设计研究取得阶段性成果,发挥了在区域乃至在全国的示范和带动作用。

2013年8月,第二批32个创建示范区、57个创建示范项目通过评审,获得创建资格。

[1]柳斌杰.开创农家书屋工程建设新局面——在全国农家书屋工程建设总结大会上的讲话[EBOL].[2012-09-28]。。gapp。gov。ews13018721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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