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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纪录片范畴解析(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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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纪录片范畴解析

在生活中,我们经常会听到一些说法,即某部故事片拍摄得像纪录片,或者某部纪录片拍摄得像故事片。有人会说,自己几乎没有看过纪录片;也有人会说,自己只钟爱纪录片,如果有纪录片放映或者播出,一定会去观赏。那么,故事片与纪录片的关系是什么呢?

一、故事片与纪录片

对于纪录片创作初学者来说,最大的困惑也许是什么是纪录片。从学术角度来说,电影这个概念主要包括纪录片和故事片两个子概念。因此,要理解什么是纪录片,需要从纪录片与故事片的关系说起。法国电影符号学家克里斯蒂安·麦茨认为,每部电影都是一部故事片。后来,美国电影理论家比尔·尼可尔斯提出了一个相反的说法,每部电影都是一部纪录片。在尼可尔斯的观念中,电影似乎就等于纪录片,或者说电影具体可以分为达成心愿的纪录片和再现社会的纪录片。

尼可尔斯认为:“达成心愿的纪录片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故事片。这些影片明确地表达出我们的希冀与梦想、梦魇与恐惧;使我们想象的内容变得具体——可见、可闻。故事片表现出我们希望或害怕的东西、现实本身可能的样子或发展的趋势。如果我们认为这样的影片会传达真相,那它们的确如此,我们要么接受影片反映的真相、对事物的见解以及所采用的观点,要么则拒绝。它们提供了可供观众探索和思考的世界,或者说,我们可以通过故事片暂时离开现实世界从而进入另一个充满无限可能的快乐世界里。”[1]实际上,尼可尔斯眼中的达成心愿的纪录片反映的是人类观念世界中的内容,或者说想象世界中的内容,这类影片的内容通常是虚构出来的。

尼可尔斯认为:“再现社会的纪录片则是我们通常所说的非故事片。这些影片明确地再现了我们所居住并共同拥有的这个世界的方方面面。根据电影制作者的选择和安排,影片以独特的方式使社会现实的内容变得可见可闻。非故事片所描绘的,是我们所理解的现实本身的过去、现在以及将来可能的情况。如果我们要用非故事片传达真相的话,它们也同样能够办到。我们必须评估它们对于我们所认识的世界进行的陈述和评论以及持有的主张和观点,然后判断它们是否值得信赖。再现社会的纪录片向我们提供了探索和理解这个我们早就熟视无睹的世界的新视角。”[2]换言之,再现社会的纪录片反映的是我们生活世界中的内容,或者说是现实世界中的内容,这类影片记录的通常是发生在现实生活中的真人真事。

从直观角度来说,由于内容来源和内容呈现的不同,纪录片与故事片存在着本质区别。那么,为什么尼可尔斯将故事片纳入纪录片范畴呢?他是这样解释的:“即使是最荒诞怪异的故事片也带有孕育其文化的痕迹,并再现了在其中进行表演的那些人的特征。”[3]这句话的意思是即使情节非常离奇的故事片,也至少保留了人们当时制作这样的影片的文化基础和文化观念,也保留了演员们是如何表演故事情节的。他这样说,实际上是跳出了故事片内容,强调故事片的形式以及在“记录”方面的一些特质,可以引发很多学术思考。

尼可尔斯关于纪录片范畴的理解确有发人深省之处。但是,任何事物都是形式与内容的统一体,对于纪录片来说,形式固然重要,但内容更加重要。所以只能这样说,他的理解在学术层面具有某种启示意义,但是在纪录片创作层面不具有可操作性。基于这样的认识,本教材所指的纪录片就是尼可尔斯所说的“再现社会的纪录片”,即反映人类现实世界内容的影视艺术作品。

二、影视纪录片辨析

在文献资料中,我们经常会看到很多关于纪录片的其他称谓,如电影纪录片、电视纪录片、DV纪录片、网络纪录片等。那么,这些称谓之间是什么关系呢?上述几个称谓中,最常出现的是电影纪录片和电视纪录片,二者合称“影视纪录片”。

电影和电视是两种区别较大的媒介种类。从技术变迁角度来说,从1895年法国电影发明家卢米埃尔兄弟首次放映纪录短片《工厂的大门》算起,电影纪录片已经走过了120多年的历史;而电视纪录片起始于1935年德国帝国广播电台定期播放的电视实况节目,距今有80多年的历史。可见,电影纪录片先于电视纪录片产生。从技术属性角度来说,电影纪录片与电视纪录片有很大的不同。电影纪录片长度一般在120分钟左右。在21世纪以前,电影纪录片一般采用胶片摄像机拍摄,往往场面宏大,视觉冲击力强,播放环境主要为电影院,如法国导演雅克·贝汉等执导的《海洋》。

电视纪录片由于电视节目形态的原因,长度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电视纪录单片,长度一般在20—30分钟左右,如上海“纪录片编辑室”每周播出一期,时长30分钟;另外一种是电视纪录系列片,长度一般以“集”来计算,少则6—10集,如中央电视台出品的10集电视纪录片《敦煌》,多则好几百集,如广东电视台出品的电视纪录片《大抗战》。在21世纪以前,电视纪录片一般采用磁带摄像机拍摄,播出一般有固定的时间、固定的频道,播放环境多为家庭。

电影纪录片和电视纪录片虽然在外在形态方面有一些差异,但在概念表述、选题策略、创作风格和叙事特征等方面有不少共同之处。以选题策略为例,二者都趋向于国际公认的纪录片选题的三大范围,即鲜为人知的外部世界,为大众关心的社会热点,普通人平凡而有意义的工作和生活。[4]由此可见,电影纪录片和电视纪录片虽然在外在表现形态方面有区别,但是内在创作要求却是相同的。

随着媒介技术的发展,纪录片创作的设备不断更新换代。数字技术兴起以后,胶片、磁带等存储部件逐渐被数字存储卡替代,线性编辑系统逐渐被非线性编辑系统替换,普通影院逐渐被高清影院乃至3D影院取代,纪录片创作中的数字化程度越来越高,“DV纪录片”概念趋于流行。由于家庭观赏纪录片的平台由电视机部分地转移到电脑和手机上,“网络纪录片”的概念也早已为人们所熟知。由此可见,DV纪录片、网络纪录片等概念的出现是媒介技术快速发展的产物,预示着纪录片未来发展的一个新方向。但是从目前情况来看,它们并没有改变影视纪录片的内在创作要求。

在时代进步的推动下,纪录片创作观念也在发生变化。20世纪80年代,西方新纪录片运动兴起以来,“再现情景”等明显带有故事片痕迹的创作手法,越来越多地进入历史文化纪录片等的创作当中,纪录片和故事片不再界限分明,于是借鉴某些故事片表现手法来创作纪录片,成为纪录片发展的趋势之一。所以,本教材所指的“纪录片”主要是影视纪录片,简称纪录片。

三、纪录片定义解析

1922年,美国纪录片大师罗伯特·弗拉哈迪的纪录片处女作《北方的纳努克》公映,引起了巨大轰动。但是,观众在当时并不清楚这部影片应该叫什么,人们只是模糊地认为,这部影片和好莱坞故事片在形式上似乎差不多。当时,正在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学习社会学,后来成为英国纪录片大师的约翰·格里尔逊,敏锐地意识到这种影像表现形式在教育和宣传方面有着巨大潜力。

(一)中外学界对纪录片的定义

1926年,弗拉哈迪执导的纪录片《摩阿那》公映,同样引起了轰动。同年,格里尔逊在美国《太阳报》上发表了一篇影评,认为这部影片是对一个波利尼西亚青年的日常生活事件所作的视觉描述,具有文献资料的价值[5],首次将这类影片称作“DotaryFilm”,中文直译过来的意思是“具有文献资料性质的电影”,简称“纪录电影”或“纪录片”。

人们今天所说的“纪录片”这个称谓,实际上就源于格里尔逊的“DotaryFilm”这个词组。不久后,格里尔逊给纪录片下了一个定义,纪录片就是“对真实素材的创意性处理”[6],这是目前文献记载中对纪录片最早的界定。然而,让格里尔逊没有想到的是,他提出的“DotaryFilm”这个词组会给后人带来无尽的烦恼与困惑。许多年来,人们一直想重新给纪录片下一个定义,并希望借此对纪录片的内涵与外延有一个一劳永逸的整体性把握。不过,人们的努力似乎总是徒劳的,以至于尼可尔斯认为,“要想对‘纪录片’这个概念进行准确地界定,就像给‘爱’或‘文化’下定义一样困难”[7]。有人甚至夸张地说,如果两个纪录片导演聚在一起,他们一定会因为什么是纪录片而争论不休。

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呢?主要原因在于纪录片内涵的复杂性和外延的扩张性。与此同时,科技的发展为纪录片不断注入新的表达因素,社会审美思潮的变化和创作者的探索动机,也造就了纪录片不同的创作观念和风格样式。这些都给准确把握纪录片的定义带来了相当大的难度。下面介绍并分析两个中外学界提出的代表性定义。

美国《电影术语汇编》认为:“纪录片是一种非虚构的影片,它有一个具有说服力的主题或观点,取材于现实生活,并且运用编辑和音响来增进其观念的发展。”[8]这个定义突出强调了纪录片的真实性、主题、材料来源以及创作技巧,比较全面。但是,有两点值得商榷,一是纪录片的主题往往是多元的,不同的观众基于生活经历和观影体验总结出的主题可能不一样;二是纪录片语言元素是多元的,以自然科技纪录片为例,除了音响这个重要元素外,解说词往往也在发挥重要作用。

《中外广播电视百科全书》认为,纪录片是“通过非虚构的艺术手法,直接从现实生活中获取图像和音响素材,真实地表现客观事物以及创作者对这一事物的认识与评价的纪实性电视片”[9]。这个定义一方面强调了纪录片的真实性,另一方面强调了创作者的主观能动性,从理论角度指出了纪录片的关键之处。但是,就纪录片创作实践而言,创作者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历史文化纪录片中,大量画面不得不采取“再现情景”手段来表现;而观察模式纪录片需要尽量掩藏创作者的痕迹,当然就需要尽可能地弱化“评价”了。

(二)其他教材对纪录片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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