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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小结(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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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王勇辉等:《农村城镇化与城乡统筹的国际比较》,194页,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

[54]王勇辉等:《农村城镇化与城乡统筹的国际比较》,205页,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

[55]该原则是指在财产转让文书中规定受让人不得将标的物出售或再次转让的条款。这种限制大都由于违反公认的原则和法律关于土地可以自由转让的政策而不能生效。

[56]蔡怀卿:《美国之土地使用法管制以及其宪法许可界限》,载《玄奘法律学报》,2004(2)。

[57][德]M。沃尔夫:《物权法》,吴越、李大雪译,23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58]柴强:《各国(地区)土地制度与政策》,107~108页,北京,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93。

[59]日本的空闲地制度是指当某一土地符合空闲地条件后,由都府县一级地方政府向土地所有者(也可以是地上权者、租赁权者)发出空闲地的通知;土地所有者在接到通知后,应在6周的时间内向市町村一级地方政府提出对空闲地利用或处分的计划。

[60]参见日本1952年《农地法》第4条和第92条,农地所有者将自己的农地改变用途,超过2公顷以上的由国家农林水产大臣批准;2公顷以下的由都道县知事批准。不经批准擅自占用农地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和100万日元以下的罚金。

[61]赖泽源等:《比较农地制度》,31页,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1996。

[62]林卿:《农民土地权益流失与保护研究——基于中国经济发展进程》,366页,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3。

[63]转引自孔庆山:《美国早期土地制度研究》,1页,中山大学出版社,2002。

[64]林卿:《农民土地权益流失与保护研究——基于中国经济发展进程》,348页,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3。

[65]曹军建:《靠什么历久不衰——英国土地租赁制度的启示》,载《中国土地》,2001(2)。

[66]李竹转:《美国农地制度对我国农地制度改革的启示》,载《生产力研究》,2003(2)。

[67]赖泽源等:《比较农地制度》,36页,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1996。

[68]孙雅辉:《日本的农地流转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载《北方经贸》,2007(11)。

[69][美]约翰·G。斯普兰克林:《美国财产法精解》,钟书峰译,118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70][美]约翰·G。斯普兰克林:《美国财产法精解》,钟书峰译,118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71]文贯中、许迎春:《市场制度和法治框架下的美国农地征收、征用经验》,见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宏观经济研究室:《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国际比较研究》,41页,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

[72]吴玲:《发达国家土地流转制度对我国的启示》,载《宿州学院学报》,2012(1)。

[73]李明:《美国土地管理制度考察与借鉴》,载《黑龙江水利科技》,2010(3)。

[74]柴强:《各国(地区)土地制度与政策》,136页,北京,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93。

[75]柴强:《各国(地区)土地制度与政策》,136页,北京,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93。

[76]朱怡、杨新海:《借鉴英国经验完善中国土地产权流转》,载《国际城市规划》,2007(2)。

[77]利普顿于1968年提出“城市偏向”理论。参见[印度]苏布拉塔·贾塔克:《发展经济学》,卢中原、王晓东、朱邦宁等译,12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89。

[78]陈颐:《中韩城市化比较研究》,载《江海学刊》,2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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