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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小结(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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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邵彦敏:《“主体”的虚拟与“权利”的缺失——中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研究》,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7(4)。

[48]韩松:《论成员集体与集体成员——集体所有权的主体》,载《法学》,2005(8)。

[49]这种相似主要体现在:第一,均是特定团体中的成员在特定团体中所享有的权利,以满足成员利益为目的;第二,权利的享有需以具备成员身份为前提,且不得转让;第三,成员对权利不分份额地享有,不得请求分割;第四,团体事务均需以一定的议事规则经多数表决通过方可。“团体构成员所有之使用收益权与其构成员之身份有密切关系,因其身份之得丧而得丧,故不得脱离其身份用为继承及让与之标的。”详细内容可参见李宜琛:《日耳曼法概说》,76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50]实际上,农村对“社员”一词的使用仍比较普遍。所谓社员权,是法学界和农业经济学界对“村民权”的又一称谓。对此可参见以下学者的论述:温世扬:《集体所有土地诸物权形态剖析》,载《法制与社会发展》,1999(2)。肖方扬:《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缺陷及完善对策》,载《中外法学》,1999(4)。史建民:《论土地承包经营法律关系及其保护》,载《农业经济问题》,2000(8)。王铁雄:《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之完善——民法典制定中不容忽视的问题》,载《法学》,2003(2)。王小映:《全面保护农民的土地财产权益》,载《中国农村经济》,2003(10)。“村民权”是农民作为集体的一员,因具备“村民”身份对村集体享有的一项权利,该权利局限于该共同体内的成员资格权利。张英洪指出:“村民权一般是一个行政村内的村民所享有的权利,类似于俱乐部成员的权利。”参见张英洪:《公共品短缺、规则松弛与农民负担反弹:湖南省山脚下村调查》,载《调研世界》,2009(7)。

[51]管洪彦:《农民集体成员权研究》,39~40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

[52]韩松:《农民集体所有权主体的明确性探析》,载《政法论坛》,2011(1)。德国著名法学家卡尔·拉伦茨(KarlLarenz)将这两种权利形态称为“参与管理权”和“受益权”。[德]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上册)》,王晓晔、邵建东、程建英等译,222页,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5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都规定了用益物权的内容。我国现行法所规定的与农村土地相关的用益物权主要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地役权。其中,地役权是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宜之用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56条规定:“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因为地役权对需役地具有一定的附属性,丧失需役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则丧失地役权。因此,农村土地流转中地役权之流转附属于需役地之流转,故本书不再讨论地役权与土地流转和农民权益保障之内在联系。

[54]转引自张履鹏、孙陶生、李扬等:《中国农田制度变迁与展望》,3页,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9。

[55]高富平:《土地使用权和用益物权——我国不动产物权体系研究》,24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56][美]美国不列颠百科全书公司:《不列颠百科全书国际中文版15》,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不列颠百科全书编辑部编译,452页,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9。

[57]郑功成:《社会保障学——理念、制度、实践与思辨》,12页,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

[58]林翊、林卿、谢代祥:《中国经济发展进程中农民土地权益保护的理论逻辑》,载《理论与改革》,2008(4)。

[59]《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在京举行温家宝讲话》,http:tv。people。。GB16641916732955。html,2017-11-14。

[60]学者张林江对各主体为土地上利益而进行的斗争与合谋进行了深刻分析,并认为在这一过程中各主体表现出不同的行为特征。笔者认为该学者的观点非常符合当前我国土地流转中的参与主体行为动机和特征,此处加以借鉴。具体内容可参见张林江:《围绕农村土地的权力博弈:不确定产权的一种经验分析》,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

[61]卜范达、韩喜平:《“农户经营”内涵的探析》,载《当代经济研究》,2003(9)。

[62]吴毅:《“双重角色”、“经纪模式”与“守夜人”和“撞钟者”——来自田野的学术札记》,载《开放时代》,2001(12)。

[63]张林江:《围绕农村土地的权力博弈:不确定产权的一种经验分析》,164页,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

[64]郭相宏:《失范与重构——转型期乡村关系法治化研究》,博士学位论文,西南政法大学,2008。

[65]笔者在生活以及调研中发现,对于省级以上的国家机构设置,农民都简单地理解或称之为“中央”,大多数农民对具体的国家机构及其具体职能的划分并没有确切的认知。

[66]刘承礼:《当代中国地方政府行为的新制度经济学分析》,载《天津社会科学》,2009(1)。

[67]钱忠好:《农地承包经营权市场流转:理论与实践分析——基于农户层面进行的经济分析》,载《经济研究》,2003(2)。

[68]臧得顺:《臧村“关系地权”的实践逻辑——一个地权研究分析框架的构建》,载《社会学研究》,2012(1)。

[69]杨丽莎:《贵州省农村土地流转中农民权益保护问题分析》,载《特区经济》,2011(6)。

[70]卢现祥:《新制度经济学》,133页,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1。

[71][英]马尔科姆·卢瑟福:《经济学中的制度:老制度经济学和新制度经济学》,陈建波、郁仲莉译,122页,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

[72]《中国人口城镇化明显滞后农民工问题应认真解决》,http:。ews。gn201303-074623014。shtml,2015-01-28。

[73]董志龙:《资本农民——土地流转与农民的保障》,76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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