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艺术与责任巴赫金论第一哲学即道德哲学(第1页)
第八章艺术与责任——巴赫金论第一哲学即道德哲学
第一节对话:艺术与生活的关系问题
巴赫金学派与奥波亚兹是一种共生现象,这从他们各自宣扬的既对立又交叉的哲学命题就可窥见一二。奥波亚兹等人回避现成的哲学命题,一切以现象本身为出发点自许,但什克洛夫斯基的“城堡上空旗帜的颜色”一语,尽管诉诸于比喻的说法,但其哲理性自是不言自明不容抹杀的。恐怕正是针对什克洛夫斯基等人的类似说法和文坛的类似现象,巴赫金才写了《艺术与责任》这篇篇幅十分短小的文章。文章虽短小,意义却不可低估:可以说巴赫金有关第一哲学即道德哲学的核心命题,在这篇小文章里,便已初显端倪。可以说这篇小文是巴赫金道德哲学起飞的跳板和哲学之石。巴赫金在这篇文章一开头就开宗明义地写道:
艺术与生活不是一回事,但应在我身上统一起来,统一于我的统一的责任中。[1]
在巴赫金初出茅庐写的这篇短文中,这位未来的思想家旗帜鲜明地提出了与什克洛夫斯基等人截然相反的观点:艺术与生活固然不是一回事,但却并非相互无关,而是密切相关,而且它们彼此之间都应该通过话语和自我,通过行为的主体和话语的主体,而彼此为对方承担起责任来。奥波亚兹不是宣扬文艺学的主体性吗?宣扬什么艺术不必对生活承担什么许诺吗?而巴赫金刚一出场,就与之针锋相对,旗帜鲜明地亮出自己的观点,不稍假借。这一口号可以说是振聋发聩,犹如旷野呼告,令人有醍醐灌顶之慨。更有甚者的是,这句话俨然正是针对什克洛夫斯基的“旗帜之颜色”说而发,两者犹如出语与对句。按照巴赫金的观点,要克服生活世界与艺术世界这两重世界间的分离和分立,只有在个人负责任的行为中才有可能。你不是说艺术与生活无关吗?我偏偏要告诉你:非也,艺术与生活不但相关,而且可以说艺术也是生活的一部分。它们二者都是人的语言行为或言语活动,因此作为语言行为和言语活动之主体的人,应当为二者担负起应该担负的责任来。按照卡特琳娜·克拉克与迈克尔·霍奎斯特的说法,巴赫金“早期的著述最明白地表述了他为之鞠躬尽瘁的那桩事业,这就是把他的对话主义构造成为一个完整的世界观”[2]。巴赫金写道:
是什么保证个人身上诸因素间的内在联系呢?只能是统一的责任。对我从艺术中所体验所理解的东西,我必须以自己的生活承担起责任,使体验理解所得不至于在生活中无所作为。但与责任相联系的还有过失,生活与艺术,不仅应当相互承担责任,还要相互承担过失。诗人必须明白,生活庸俗而平淡,是他的诗之过失;而生活之人则应知道,艺术徒劳无功,过失在于他对生活课题缺乏严格的要求和认真的态度。个人应该全面承担起责任来:个人的一切因素不仅要纳入到他生活的时间系列里,而且要在过失与责任的统一中相互渗透。[3]
生活与艺术要相互承担起责任来,但其主体都是人。总之,作为人的活动,人必须为二者担负责任。不是艺术与生活无关,而是二者都必须在作为主体的人那里得到统一。这里需要指出的一点是,提出这样一个把生活与艺术、把认识论与伦理学连接起来的论断的巴赫金,在此将其表现为俄国固有哲学思想的继承者和发扬光大者。因为在以注重认识论为特点的西方哲学思想中,价值论和世界观注定难以成为哲学的主体理论。而唯有在俄国哲学中,出现了与西方截然不同的景观,那就是不重认识论而重价值观,不重理性而重视非理性,不重理性分析而重直觉顿悟……等显著特征。
俄国哲学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是一种人类中心主义的价值论哲学,由此产生出她的另外一个更为显著的特点,那就是始终想要把伦理学与美学、价值论与认识论紧密结合起来,而不是像西方那样,两者之间始终都泾渭分明,界限严格。俄国哲学史上的代表人物如陀思妥耶夫斯基、索洛维约夫、别尔嘉耶夫、舍斯托夫等人,都无不是这种特征的体现者。但也许在俄国哲学史上,将伦理学与美学真正完美有机地结合和统一在一起的,则非巴赫金莫属。
按照传统理论,艺术与生活是分立的两个各自独立的领域,二者之间除了前者反映后者这一种关系外,不可能有任何相互之间的渗透和交流。当然,艺术反过来也可以影响生活塑造生活,即为生活提供崇高的理想和理念。例如,19世纪车尔尼雪夫斯基的《怎么办?》问世后,很快便有许多年轻人以书中人物的行为范式为榜样,过起了追求空想社会主义理想的生活。但即便是这种艺术不但反映生活,而且也会反过来影响生活并塑造生活的观点,实际上也是以两者各自的分立为前提的。而巴赫金却独辟蹊径,他倡言:艺术与生活虽然不是“一回事”,但因为它们都是人类的活动,因此应该能够在“我身上统一起来,统一于我的统一的责任中”。这也就是说,将相互分立的艺术与生活统一起来的,是人和人的存在。这样一来,巴赫金便以小小一篇短文,开宗明义地提出了一个哲学根本问题之一,那就是“自我”与“他者”(即社会)的核心问题。
在这里,我们可以认为巴赫金的观点,与马克思主义的社会学有所交集。马克思主义社会学认为人是社会的产物,同时也是历史的产物。人首先是社会的动物。我们生活中的每个人都同时也是社会历史发展的产物。试想,人从一生下来,假如就与社会和人群隔绝,那该会是个什么情形呢?我们从小学、中学到大学所学到的知识,是人类在数百万年的文明进化道路上所获得的群体记忆,学习这些成果就可以使我们少走许多弯路。我们的衣食住行处处都离不开人类迄今以来所创造出来的一切,抛开它们,我们就会重新回到穴居野处、刀耕火种的时代。因此,我们每个人都是社会的产物,这是毫无疑问的和不容置疑的。既然如此,研究人和社会的关系,研究自我与他人的关系问题,也就成为道德哲学必然不可能予以回避的问题了。
巴赫金关于道德哲学的论著,写作于20世纪20年代,发表却已是作者本人已驾鹤西行后的事了。20世纪20年代中期在巴赫金一生的创作中,被称为“中期”。巴赫金此期的著作都带有哲学和社会理论的性质,涉及人文学科的广泛领域,其中包括美学、文化创造的本质、主体间生活的本体论、生活世界(围绕着人的事业和行为建构的现象学)、人际伦理学、社会文化生活中价值建构的过程、抽象形式化理性批判等。如果加上20世纪20年代末的创作,则巴赫金的著作为我们描绘出一个社会理论家的形象,他探讨了语言、文化和自我的对话本质及其永不完结和开放性质问题,以及伦理学与应答性在人类生活中的极端重要性问题等。巴赫金在人文学科领域里作出了极其重大的学术贡献。[4]
如果从主题入手设问,那么我们可以认为巴赫金属于终生专心致志研究同一主题的作家或思想家,而这贯穿一生的同一主题就是“我”(自我)与“他者”的关系问题。巴赫金一生都在以各种不同的方式在提出同一个问题,并在为同一个问题寻求着答案。巴赫金究竟寻找到答案没有这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在寻求答案的过程中,巴赫金的探索究竟给人类提供了哪些新的视角和成果。
1918~1924年,巴赫金写了许多文本,但都未完成,考察这些文本,可以发现,它们与其说原本是一本书,倒不如说是同一本书的不同断片。总括而言,这些断片是关于日常生活经验世界的一种伦理学,或也可说是一种实用主义价值论。作者认为,行为——身体的动作,一种思绪、话语、或书面文本等——具有很高的伦理学价值。与此同时,作者关注的是作为一个事件的行为,非其终极结果或产品,而是行为的过程及其伦理意义。
巴赫金在其未完成的巨著《论行为哲学》(写于20世纪20年代,1986年问世)中,首次提出了他具有高度独创性的道德哲学体系。按照巴赫金原来的设想,此书应该分为4个部分:第1部分关于应答性行为的建筑术;第2部分讨论作为表演行为和事情的审美行为(即艺术创造伦理学);而第3部分和第4部分则分别讨论政治伦理学与宗教伦理学。
按照研究者奥古斯托·庞佐的说法,这部著作之所以重要“不仅因为其内在的理论价值,而且还因为它是全面理解巴赫金的研究和著作的一把钥匙”[5]。而卡特琳娜·克拉克和迈克尔·霍奎斯特更是认为,巴赫金关于“建筑术”的论文及20世纪70年代晚期完成的论文片段,共同组成了一个哲学框架,而在此一前一后中间时段所写的有关各类分题的著作则犹如“包子里的馅”。虽然关于“建筑术”的论文不是用以检验后期论文成色的试金石或评价其是否经典的标准,但其论文所提出的问题,就重要性而言,则是一个人即使用尽一生也难以有所得的。[6]还有人鉴于巴赫金早期论文中伦理主题是在这时才首次出现的,因此而把这一动向定义为巴赫金思想中的“伦理学转向”(ethi)。[7]鲍恰罗夫认为,在《论行为哲学》中包含了巴赫金嗣后所有的理念。[8]卡伦·霍娜和海伦·沃舍指出,在《论行为哲学》中巴赫金显示出他总是十分严肃地对待文化问题,“告诉我们必须为我们自己的生活和艺术承担起责任来。他还指出艺术与生活的关系能够形成我们的存在方式。”[9]
第一部最权威的巴赫金评传作者卡特琳娜·克拉克与迈克尔·霍奎斯特,是揭示巴赫金《论行为哲学》伦理学意蕴的最早一批学者。这两位巴赫金在西方的第一批知音和发现者在其著名评传中这样写道:
“应答”和“建筑术”(按:此乃他们两位为巴赫金一本论文集题写的英文名称——笔者)这两个术语最恰当不过地概括了该书的主题,这就是:我们为自己独一无二的存在位置而具有的那种应答能力,以及那种使我们独一无二的存在与异己的世界相联系的方式。巴赫金承认,我们每个人“在存在当中都无可回避”。我们自己必须为自己作出应答。我们每人在生活中都占据独一无二的时间和方位,这一存在不应看作被动的状态,而应视为一种活动,一个事件。我凭借我的行为所体现的价值,在他人和自然世界的环境中调整自己的时间和方位——这二者总是变动不居的。我的自我从自己占据的独一无二的存在方位和时间出发,应对其他的自我和世界。[10]
“建筑术”与“责任”是概括巴赫金创作主题的一对很重要的关键词。我们每个人都必然会为自己在生活中所占据的一个特定的位置而担负责任。责任也是把我们在存在中独一无二的位置与周围的世界——他者——联系起来的手段。在存在中,我们每个人都提不出“不在现场的证明”,也就是说我们“无所逃于天地之间也”。在生活中,我们每个人都有属于自己的时间和位置,因此我们每个人也都应该为自己承担起责任来。这也就是人的存在的位置原则。存在都是作为人或“我”的存在,因此,存在在巴赫金看来,不是消极无为的,而是积极的和有所为、有所待的。简言之,存在即事件。事件即有其主体,所以,存在就是有所为。“我”通过行为而展现的价值确定和肯定自我,通过自己与他人、与世界、与自然的关系来显示自我所站的独一无二的地位。伦理学不是一种抽象的原则,而是一种我在我的生活所是的存在中所实施的实际行为方式。“我”从我在存在中所占据的独一无二的时空点上出发,对于他人之“我”和世界做出应答(此即自我)。
巴赫金写道:
因为我是作为存在的唯一性的活动者参与存在的;存在中除我之外任何东西对我来说皆已非我。我作为我(包括全部情感意志内涵的我),在整个存在中只能体验这个唯一性的自我。所有其他的我(理论上的我),对我来说皆已非我;而我那个唯一之我(非理论之我),要参与到唯一的存在之中,我置身其中。……我是实际的、不可替代的,因而我理应实现自己的唯一性。从我在存在中所占据的唯一位置出发,面向整个现实,就产生了我的唯一的应分。唯一之我在任何时候都不能不参与到实际的、只可能是唯一性的生活之中,我应当有自己的应分之事;无论面对什么事(不管它是怎样的和在何种条件下),我都应从自己唯一的位置出发来完成行为,即使只是内心的行为。[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