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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王族成员经济的经营形式(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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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哲利亚在此期限内没有为国王所需而将此80只大牡羊驱赶到王宫,并转交给纳布-姆金-阿普利和纳布-阿赫-伊丁,那么他将受到巴比伦尼亚和河彼岸土地的总督戈布里亚的惩罚。

虽然这几个铭文中没有直接说到神庙土地的问题,它们都说的是神庙经济,如畜牧业、果树栽培等,而枣椰子又是当地居民的主要食品来源之一。而这些都是以神庙占有土地为前提条件的。

四、士兵占有的土地

驻守在被波斯人征服的各地区的士兵占有的土地,被称作“弓的份地”、“马的份地”等,这些土地是从被征服地区的人那里没收来后分配给这些士兵的,如前面说到的将巴比伦的神庙的土地没收后分配给了士兵等。

在资料中,对士兵占有的土地有不少介绍:据穆拉树档案BE974,在阿塔薛西斯一世统治第40年(即公元前423424年),该商家租佃了8块雅利安人的弓的份地,下面是一份交纳地租的收据:

2明那白银、1袋面粉、3桶优质啤酒、3只牡羊,这是阿塔薛西斯统治第40年从以下田地上征收的租金,某人之子纳别恩的弓的份地,某人之子帕格的弓的份地,某人之子贝尔乌什帕塔尔的弓的份地,某人之子提利达特的弓的份地,某人之子贝尔-伊坦努的弓的份地,某人之子帕提什塔的弓的份地,某人之子利达特和帕加达特的弓的份地。这些沙拉马地方的雅利安人田地由穆拉树的后代恩利尔-苏姆-伊丁租佃。从他们(8个人的名字)的这些田地上获得的租金——2明那白银、1袋面粉、3桶啤酒、3只牡羊,由穆拉树的后代恩利尔-苏姆—伊丁交付。

PBS21175是穆拉树商家于公元前423年租佃一块属于两兄弟的弓的份地的租约,这块地位于皮库杜河渠岸边,用于种植枣椰子树,租期为3年。据租约,商家每年要向份地持有者支付50库尔枣椰子、10库尔大麦、2桶啤酒和2库尔面粉。

公元前1423年,穆拉树商家租佃了位于哈利-皮库德河渠两岸的5块苏沙努的弓的份地。

BE9107是穆拉树商家租用属于苏沙努-马沙卡的位于尼普尔附近的7块弓的份地的租约,租期3年,每年租金为5明那白银。

BE10111记录了穆拉树商家租用一个雅利安人的弓的份地的租约:

12明那白银、1桶啤酒、1只牡羊、5苏特面粉,这是大流士(二世)统治第5、第6、第7年,从某地雅利安人的弓的份地上征收的租金。这些土地处于利穆特-尼努尔塔的奴隶某某之子的支配之下。

雅利安人的长官、某某之子、贝尔-纳丁收到了这12明那白银、1桶啤酒、1只牡羊、5苏特面粉——大流士(二世)统治第5、第6、第7年从这些土地上征收的租金,某人之子,利巴特已经交付给他。

在这份契约中说到收了3年的租金。为什么?可能这是这些弓的份地的持有者所要求的,但为此要付出什么代价则不得而知。

BE975:

税收征收人普呼尔之奴隶胡恩查拉尔和沙姆拉之子纳麦尔,根据曼努斯坦的委托和印章,从穆拉树的后代恩利尔-苏姆-伊丁之手获得阿塔薛西斯统治第40年住在印度人居民点的拉巴沙之子卡尔杜苏的弓的份地,某人之子马尔都克艾提尔的弓的份地,(住在)某地属于苏沙努劳动队的某人之子贝尔-阿布-乌祖尔和比特-伊利努利的半份弓的份地征收给国王之家的全部税收和礼物3。5明那白银。他应将阿塔薛西斯统治第40年中的这全部税收付清,并送交曼努斯坦,然后把收据转交给穆拉树的后代恩利尔-苏姆-伊丁。

这份租约说明,租佃土地的穆拉树商家不仅要交纳地租,而且还为土地占有者代交赋税。为什么商家要替其交税呢?契约中没有说明,可能是因为这些土地持有人有困难,拿不出钱去交税,因而不得不求助于商家。这份契约也说明,国家是认可这种租佃的。下面这份契约说明,商家代替土地持有人交纳国税可能并非偶尔为之,而是较为经常的。

BE1050:

12明那白银、1潘又4苏特面粉、1桶优质啤酒、这是全国之王大流士(二世)统治第1年,从下述田地上(征收)的赋税。这些田地是:位于库图河渠岸上的某地属于某人之子巴加米尔和某人之子贝尔-苏努,以及所有归穆拉树的后代恩利尔-苏姆-伊丁租佃的弓的份地的共同所有者的长有树木和块根植物收成的田地,以及某地的沙巴河渠附近的田地。巴加米尔和贝尔-苏努从穆拉树的后代恩利尔-苏姆-伊丁之手获得(大流士二世统治)第1年的这些田地上的赋税,即12明那白银、1潘4苏特面粉和1桶优质啤酒。他们已支付。

士兵们因为要服兵役,家里没有劳动力,因而将土地租出去,从中获得租金,其租期可以是3年(见BE10111)~5年(见BE9107)。士兵在服役期间其所占有的份地应当是免税的,但在平时,在不打仗的时候,则要交纳赋税。

据丹达马耶夫的研究,士兵是组织在一个名叫哈特鲁(hatru)的组织中的,这种组织大约开始形成于公元前6世纪后期,我们主要是从公元前5世纪后期的穆拉树商家的档案中看到有这种组织的,但它也适用于整个巴比伦尼亚地区。丹达马耶夫认为,参加哈特鲁的不仅有士兵,而且有手工业者(例如皮匠、木匠、牧人、商人、书吏等)。

在波斯帝国时期,每个士兵的份地有多大?丹达马耶夫认为,在波斯帝国时期的士兵大约可以得到120阿努尔(约合3。28公顷)这么多的土地作为份地,他是根据希罗多德记载的后期埃及时期一个士兵得到的份地的大小得出这个结论的。

这种份地大约是在居鲁士征服巴比伦尼亚后就有了,因为在冈比西斯统治的第1年,在巴比伦的文件中就碰到了“弓的份地”这个词(见Camb85)。在冈比西斯统治第7年,在巴比伦的文件中,我们碰到了“马的份地”这个词(见NRV71)。

五、其他人占有的土地

在波斯人统治时期,在两河流域地区,除了波斯人占有土地以外,当地人也可能占有土地,他们占有的土地,除了由奴隶租种外,大概也租给其他人(据文件liverpool24,在大流士统治时期,埃吉贝商家的后代伊提-马尔都克-巴拉吐的儿子们曾将一块土地租给奴隶耕种)。

丹达马耶夫说,穆拉树家族在南部巴比伦尼亚有大量土地,这包括他们自己的土地以及从王室和贵族那里租来的土地,还有从军事殖民者等那里那里租来的土地。

穆拉树商家的经济活动与当时帝国最基层的小份地所有者有着极为密切的联系。表面上的承租、转租、提供借贷、代交课税等活动成为商家剥削小所有者的重要手段,尤其是波斯帝国实行货币税,将这些小份地所有者推到了商家的怀抱。因为他们要交税,就要将自己土地上的谷物产品,甚至将土地本身转化为货币,即出租或抵押,商家就是充分地利用了他们的这一弱点,大批地低价租进他们的土地,或向他们提供高利贷,将其土地作为抵押品掠夺过来,然后再分成小块,连同牲畜、设备、种子、水源一起转租出去,收取高额租金。

[1]见《古代伊朗的文化和经济》,第146页。

[2]BE是TheBabyloionoftheUyofPennsyvania。SerisA:Texts的缩写)。

[3]见《古代东方史文选》,第2卷,第51页。

[4]见色诺芬:《长征记》,第50页和第205—206页。

[5]见《长征记》,中文版,第205-206页。

[6]见《历史》,第6卷,70。

[7]见《历史》,第6卷,24。

[8]见《历史》,第7卷,135。

[9]见《历史》,第8卷,85。

[10]见修昔底德:《伯罗奔尼撒战争史》,第一卷,第10章。

[11]见色诺芬:《长征记》,第8卷。

[12]见《历史》,第8卷,85。

[13]见《历史》,第8卷,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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