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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奴隶的彼库里Pecullium(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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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新巴比伦王国时期起,我们就看到奴隶主有奴隶代理人代理其经济上的活动,在新巴比伦王国到波斯帝国时期,著名的奴隶主埃吉贝商家的奴隶代理人之一曼达努—贝尔—乌苏尔(Madanu-bel-usur),其活动的时间从新巴比伦王国时期一直到波斯帝国时期(从尼布甲尼撒二世到冈比西斯二世时期)属于努尔—星(Nur-Sin)的后代伊其萨(Iqisa)之子伊丁—马尔都克(Iddin-Marduk)的一个奴隶代理人涅尔加尔—利苏阿(Nergal-resua),其活动的时间也是从新巴比伦王国时期一直到波斯帝国时期(从尼布甲尼撒二世到冈比西斯二世时期)。

某些奴隶还拥有奴隶。如据UET429:辛—伊丁(Sin-iddin)之子伊迪扎Iddija,穆拉努(Muranu)之子里巴特(Ribat)和沙马什—埃提尔(Samas-eter)之子辛—吉尔—乌西布希(Sin-zer-usibsi)自愿将他们的女奴贝尔提马(Beltima)以1明那18舍克勒精炼银子的价格卖给辛—伊其萨(Sin-iqisa)的后代伊库普(Iqupu)之子乌吉那(Uggina)的奴隶伊达呼(Iddahu-nabu),该女奴右手上写有汉娜塔尼(Hannatani)的名字,左手上写有辛—伊丁(Sin-iddin)之子伊迪扎(Iddija)的名字。

辛—伊丁之子伊迪扎,穆拉努之子里巴特和沙马什—埃提尔之子辛—吉尔—乌西布希自辛—伊其萨的后代,伊库普之子乌吉那的奴隶伊达呼—纳布处收到1明那18舍克勒精炼的银子,即女奴贝尔提马的价格。

某日,法官接到诉讼要求辛—伊丁之子伊迪扎,穆拉努之子里巴特,和沙马什—埃提尔之子辛—吉尔—乌西布希释放女奴贝尔提马并将她交给伊达呼—纳布。

伊迪扎,里巴特和辛—吉尔—乌西布希必须在法官面前共同起草这个文件并交给辛—伊其萨的后代,伊库普之子乌吉那的奴隶伊达呼—纳布。辛—伊丁之子伊迪扎,穆拉努之子里巴特和沙马什—埃提尔之子辛—吉尔—乌西布希共同对等于女奴价格的银币负责,并起草了文件。

这份文件是非常有趣的。三个人合有一个名叫贝尔提马的女奴隶,她先前属于某个汉纳塔尼,后来,这个汉纳塔尼又把她卖给了一个名叫伊达呼—纳布的奴隶。

让奴隶去学习手工业等技艺大约是从新巴比伦王国时期开始的。

丹达马耶夫认为,在波斯帝国时期,很多伊朗人是大奴隶主。如Artabarra、Artareme、Artahsar、Bagasatu、Ipradatu、Manustunu、Ustanu等就是大奴隶主的名字。[2]

在一般情况下,神庙的奴隶叫作喜尔库(sirku),这个词来自动词saraku,其意思是“present”,即“赠品”、“礼物”;神庙奴隶常常也叫作zakuzakitu,来自动词zaku,其意思是“tobeeclear”,“变成清洁的”或“beefree”,“变成自由的”。在一些铭文中,“zakitu”和”sirkatu”也交互使用。但在有的情况下,也用qallu、ardu和amtu来表示神庙奴隶,不过,在这种情况下,表示奴隶所属的神庙的名字一定要附加在后面。以表明他们是某个神庙的奴隶。神庙奴隶没有彼库里,他们为神庙工作,得到固定的报酬:谷物、面粉、枣椰子、植物油,有些奴隶也另外得到啤酒、盐,有时还可能得到肉。[3]

此外,波斯帝国时期还有一些劳动者的身份、地位和在生产中的作用也是不很清楚的。如在公元前1000年代的巴比伦尼亚的文件中,提到过依卡努(Ikkaru)、苏沙努(Susanu)和格尔达(Gerda)这样三种人。在当时的铭文资料中,依卡努常常同一种名叫艾列苏(Erresu)的劳动者一起被提到。他们常被称作“农民”、“庄稼人”。依卡努也常被称作“庄稼人”、“农业经济劳动者”,而艾列苏也叫作“农民”、“农业租佃者”。当时宫廷、神庙和私人都有依卡努。在依卡努中有奴隶和非奴隶之别,即有奴隶依卡努和非奴隶依卡努。在公元前1000年代,巴比伦的神庙有很大的地产,他们将其一部分出租,而其余的土地是由为数众多的神庙的奴隶—依卡努和不被认为是奴隶的普通依卡努耕种。依卡努的工作包括耕种土地、修理河渠等。如,在Camb19中说道依卡努在河渠上劳动;在文件TclIXI109里说到一个神庙让自己所有的依卡努去修筑河渠和维护河渠;在文件TclxiiI150说到某个阿格里亚应当派10个依卡努到一条河渠上去劳动,如若不然,他将受到处分,因为需要用一些新的依卡努去替换正在河渠上劳动的依卡努。

据一份出自西帕尔的文件NRVU564说道,在大流士统治第26年,“为耕地的劳动”而派人替换依卡努。依卡努的劳动可能很艰苦,或待遇很差,因此有逃跑的现象。在文件YOSIII,146中谈道,一个名叫卡尔布的神庙官吏介绍说,有戴着手铐的依卡努被送到他那里,因为有很多依卡努逃跑了。在西帕尔、乌鲁克等地一些神庙把大量的土地出租给所谓的租金征收人,这些租金征收人自己并不亲自耕种这些租来的土地,而是由依卡努来耕种,这些依卡努是租金征收人从神庙租来的。

据文件TclXII,I,182,神庙在将土地租给租金征收人的同时,也将一定数量的依卡努和牛租给他们。如据YosVI,11,在公元前555年,在拉尔萨的艾安娜神庙与租金征收人签订的一个租约中说,两个租金征收人从神庙租种了6000库尔(约7140公顷)土地,在租期的第一年,这些租金征收人还从神庙获得3000库尔(约4。5万公升)大麦作为种子和10塔兰特(约300公斤)铁以制作犁铧。此外,还获得400个依卡努、400头牛和100头大公牛。作为租金的是,征收人每年向神庙交纳2。5万库尔(约275万公升)最好的大麦和1万库尔(约150万公升)精选的枣椰子。依据这份契约,每个依卡努要耕种15库尔土地(约合18。5公顷土地),按契约规定,这18。5公顷土地中有一半是休耕地,即每个依卡努每年耕种的土地是9公顷多。私人依卡努为他们的主人耕种土地,也可能连同土地一起被租出去(见文件BEX,29)。

关于依卡努的起源还不太清楚。大概有两个来源,一个是一些丧失了自己土地的人,为了维持生计而不得不耕种别人的土地,甚至丧失了自由;依卡努的另一个来源(或甚至是大多数)是被安置在王室土地之上或赏赐给神庙的战俘。

依卡努往往既无劳动的牲口,也无劳动工具。他们中的一部分整年在自己主人或他们的代理人的监督下劳动而获得固定的口粮。有时,神庙将自己的几百人一队的依卡努连同土地、劳动工具和劳动牲口一起出租。某些依卡努从自己的主人那里获得种子、牛和工具(犁、锄等),并耕种划给他们的土地,向他们的占有者交纳部分收成。

丹达马耶夫认为,属于宫廷的依卡努叫作苏沙努。“他们被固定在国家的土地上,并在专门的官吏监督下劳动。在苏沙努中,除了农民以外,还有不同专长的手工业者。苏沙努绝不会被出卖。”“根据穆拉树档案文件,国家的苏沙努按其法律地位不同于别的王室份地持有者,并按职业标志而构成了不同的集团;他们集体地交纳赋税,服徭役,而且在必要的情况下也服兵役(显然是在辎重队里)。苏沙努的地位是世袭的,而在有苏沙努名字的表册中包括了带孩子和其他亲属的父亲。”[4]

Stolper说,据由埃北林(Ebeling)首先解释的词源学,苏沙努是从一个印欧语的词“训练马”(h)中推断出来的。据这个意见,某些学者把那些与马、牲口和其他动物有关的一些新巴比伦尼亚铭文中叫作苏沙努的人首先理解作“马的管理者”,而后是一般“动物管理者”。[5]事实上,无论这个术语的词源学的状况是什么,后来的阿黑门尼德时期和塞琉古时期的苏沙努都被理解为一个社会的和行政的地位的标志,而不是理解为一个职业的标志的术语。它表示了很多类劳动者,在多种多样的活动中,苏沙努既不是奴隶,也不是完全自由的人。现在在某种形式上多数人都采纳了这种解释,并且这也适用于穆拉树铭文中的苏沙努。[6]在资料中我们看到有“苏沙努的弓的份地”的提法,如在铭文BE9107中说到有属于苏沙努—马沙卡的位于尼普尔附近的7块弓的份地被租给穆拉树商家,租期为5年,每年租金为5明那白银。在PBS2130中,说到在公元前423年,穆拉树商家租佃了5块位于哈利—皮库德河渠的属于苏沙努的弓的份地。

资料中还有“苏沙努劳动队”的提法:在BE975中说到住在某地属于苏沙努劳动队的某人之子贝尔—阿布—乌祖尔和比特—依利—努利的半份弓的份地。

此外,资料BE1048中还有“哈马塔亚家族苏沙努弓的份地”的提法。在BE1041中有“宝库苏沙努团体(哈特努)”的提法。在BE1065中有“国库苏沙努的弓的份地”的提法,在BE912中有“管理水渠中水的苏沙努”。在PBS21101中有“苏沙努—黑沙努”。在TUM2-3183中有“马厩的苏沙努”。在BE983中有“国库苏沙努的管理人”,在PBS2176中有“祖扎家族的苏沙努”,在PBS21193中有“从事筑堤工程的苏沙努团体”的提法等。[7]

在王室经济中劳动的还有一类人叫作格尔达,丹达马耶夫说,“固着于王室经济和贵族地产上的格尔达,构成了王室劳动者的特殊集团。格尔达在官吏监督下劳动(BEX,95、118等)。一部分固着于土地上的格尔达则得到口粮(BEX,95,127;UM204等)。根据其名字来判断,格尔达是由巴比伦尼亚人和外族人(例如埃及人)组成”(见《古代前亚非奴隶的依附形式》)。B。O。图林认为,根据宝库铭文提供的资料,格尔达(或库尔塔什)是由战俘和外国人组成的,如赫梯人、埃及人、伊奥尼亚人。[8]据“宝库”文件的资料,格尔达在王室经济中从事许多方面的工作:木匠、铜匠、雕刻匠、牧人等。他们的劳动用银来估价,但支付给他们的却是实物。这些格尔达的身份是什么?是奴隶还是非奴隶的依附民?目前尚看法不一。

[1]见丹达马耶夫:《从那波帕拉萨尔到亚历山大时期(公元前626-前331年)巴比伦尼亚的奴隶制》,第342-343页。

[2]见丹达马耶夫:《从那波帕拉萨尔到亚历山大时期(公元前626-前331年)巴比伦尼亚的奴隶制》,第111页。

[3]本节中有关波斯帝国奴隶制的若干资料,引自丹达马耶夫的《公元前7—前4世纪巴比伦尼亚的奴隶制》一书,特此说明。

[4]见《古代前亚非努力的依附形式》,载《古代东方的社会关系和依附形式问题》,莫斯科,1984年,科学出版社,第22页。

[5]见斯托普尔:《企业家和帝国》(M。W。Stolpor,EntrepreneusandEmpire),第80页。

[6]见斯托普尔:《企业家和帝国》,第80页。

[7]有关苏沙努的情况见斯托普尔:《企业家和帝国》,第79-82页。

[8]见《根据帕塞波里斯的“宝库”文件看库尔塔什的社会地位》,载《古史通报》,1951年,第3期,第3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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