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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争议处理(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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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的自愿性是人事争议仲裁最突出的特点。人事争议仲裁以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即是否将发生在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提交仲裁,交与哪个仲裁机构,仲裁庭如何组成,由谁组成以及仲裁的审理方式、开庭形式等都是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的。

2。灵活性

由于人事争议仲裁充分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人事争议仲裁中的诸多具体程序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与选择,因此与诉讼相比,人事争议仲裁更加灵活,更具有弹性。

3。快捷性

人事争议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仲裁裁决一经仲裁庭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这使得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能够迅速得以解决。

4。独立性

仲裁机构独立于行政机构和其他机构,仲裁机构之间也无隶属关系。在仲裁过程中,仲裁庭独立进行仲裁,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亦不受仲裁机构的干涉,显示出极大的独立性。

(三)人事争议仲裁的原则

在人事争议仲裁过程中,仲裁庭和仲裁员须遵循人事争议处理的基本原则,包括当事人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着重调解、及时处理的原则(即在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完备的情况下,仲裁庭可以按照公平合理的一般性原则来解决纠纷)等。此外,还应遵循人事争议仲裁的特有原则,主要有以下几点。

1。仲裁机构独立办案的原则

独立办案是指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人事争议案件具有独立性,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干预。独立仲裁原则体现在仲裁与行政脱钩,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同时,仲裁庭独立裁决案件,仲裁委员会以及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干预。

2。合议原则

合议是指在仲裁过程中案件要经过充分讨论和研究,这是民主集中制原则在仲裁过程中的具体体现,有利于避免主观臆断,保证公正处理人事争议案件。对于仲裁庭的组成形式,当事人可以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合议仲裁庭。如果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形式的,则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3。回避原则

回避是指当仲裁员是案件的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时,不得参加该案的仲裁活动,以防止徇私舞弊的事情发生。

(四)人事争议仲裁制度

人事争议仲裁是关于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对人事争议进行调解或裁决的行政司法活动,是行政权力与司法权力相结合而采用的一种解决人事争议纠纷的制度。我国的人事争议仲裁制度具有以下两个特征。

1。单方申请,双方地位平等

人事争议发生后,只要一方当事人提出申请,争议事项属于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的受理范围,仲裁机构都应当受理;对方不提交答辩书或不出庭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这与民商仲裁实行双方共同申请是不同的,因为在人事管理中,单位和个人之间的关系实际上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很难出现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仲裁的情形,实行单方申请更有利于保护受侵害的一方。当事人在人事争议处理中的地位平等,主要表现在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在仲裁程序中的权利义务平等,适用法律、法规平等等。

2。先行调解,及时裁决

调解和裁决是仲裁委员会处理人事争议的两种方式。先行调解是指仲裁委员会处理人事争议应首先进行调解,未经调解不能进入裁决程序,同时要将调解贯穿于争议处理的全过程。及时裁决是指对调解达不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及时裁决,避免案件久调不决,使双方权益得到及时保障。

(五)申请人事争议仲裁须知

人事争议仲裁申请是指发生人事争议的一方当事人根据有关规定将所发生的争议提请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解决的一种活动。当事人提起仲裁申请应当注意以下几方面的要求。

1。申请人必须是与人事争议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和工作人员之间表现为一种行政隶属关系,或者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或者是确立聘(任)用合同关系。当发生人事争议申请仲裁时,作为单位或工作人员就成为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申请人。发生人事争议的当事人若为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或者死亡的,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代为提出仲裁申请,并参与调解、仲裁活动。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与具体的申诉请求和事实理由

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即“被告”)、具体的仲裁请求,即向仲裁机构“告谁”,“请求仲裁机构解决什么问题”。任何争议发生至少有两方以上的当事人,若作为申请方的当事人不知道另一方当事人是谁,被申请人不明确,就无法解决双方当事人所发生的人事争议,缺乏承担责任的主体。同时还要有明确、具体的仲裁请求,就是说申请人请求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所要解决的具体问题,比如赔偿等。

事实理由是申请人提出仲裁请求的事实根据和人事政策法规根据。所谓事实根据,必须是已发生的实际存在的人事争议,客观存在着,并且实际影响或侵犯了当事人的一些合法权益的事实,而不是将来可能发生或者主观想象的,而实际并没有发生的事实。所谓人事政策法规根据是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和人事政策法规的有关规定,申请人提出仲裁申请时,就必须提供这方面的人事政策法规根据。

3。所出现的人事争议必须是属于人事争议仲裁受理案件的范围内

申请人提出仲裁的人事争议必须是按规定属于人事争议仲裁管辖范围内的争议。当前一般主要的人事争议有以下几种:

第一,国家政府机关与其工作人员因为录用、调动、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第二,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实习、录用、辞职、辞退、工资、考核、回避以及履行聘任合同或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第三,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仲裁的人才流动争议和其他人事争议。

发生上述这些人事争议的当事人可以提起人事争议仲裁的申请。企业与职工因劳动关系而引起的劳动争议,属于劳动仲裁管辖。国家公务员与单位发生的人事行政争议包括行政处分、辞退、降职、年度考核不称职等,应按照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诉,这些都不属于人事争议仲裁。

4。必须属于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管辖

人事争议仲裁的申请须向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提出。劳动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仲裁争议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仲裁争议,如市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市属单位和市内跨区的人事争议案件;区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区属单位的人事争议案件。

5。申请人申请人事争议仲裁时,必须采取书面方式,即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提交仲裁申请书

仲裁申请书应说明下列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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