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性文章选编(第2页)
——补偿动态模式初探
中国国家教委(原教育部)颁布的聋、盲和智力落后学校(班)的教学计划明确规定了各类特殊学校的培养目标和任务。这些中央主管教育部门的政府文件分别提出了“针对盲童生理缺陷……采取各种补偿措施”(1987年1月)、“补偿聋哑学生的听觉缺陷”(1987年7月)、“有效地补偿其(按:指弱智儿童)智力和适应行为的缺陷”(1987年12月)。三个文件都提到了“补偿任务”。
本人试就此问题进行一些理论探讨,与诸位商榷。
一、特殊教育中“补偿”的概念和种类
“补偿”这个词在很多学科中被使用,如贸易中有“补偿贸易”,财经中有“补偿财经政策”“补偿税收政策”,科技物理中有“补偿摆”“补偿绕组”等,其含义不全相同。在教育学中,18世纪就有人提出和实施对低收入贫困家庭子女的“补偿教育”(uatioion)(或译“补习教育”),20世纪后在许多国家发展起来。美国在1964年推行了对“处境不利儿童”的“补偿教育”(peion),这实际是一种补习性质的教育。我国在特殊教育方面提出“补偿”是在1957年教育部颁布的《办好盲童学校和聋哑校的几点指示》中。该指示谈到盲校和聋校教学的主要特点时,提到了“补偿他们的视觉缺陷”和“补偿他们的听觉缺陷”。在此之前,苏联著名盲教育专家捷姆佐娃出版了《在认识与劳动过程中盲缺陷的补偿途径》(1956年)一书,并很快被译成中文于1958年出版。“补偿”的俄文是Компенсация,一般在其后面加上нарушенныхфункций,即“损害功能的补偿”。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邀请各国专家编写的特殊教育术语中,此词的英文对应词是pensatiourbedfuns,西班牙文为pensadelasfunesperurbadas,法文为peiourbees,这些词均由拉丁文pensatio转化而来。特殊教育中的“补偿”完全不同于其他领域中的含义。英文、法文、西班牙文、俄文特殊教育词汇中的“补偿”的概念相同,苏联《特殊教育辞典》中的定义更全一些,是“由于患病或创伤,某种机能损害或丧失时,机体机能改造的复杂的多方面的过程。补偿改造包括恢复或替代丧失或损害的机能以及机能的改变”。而《美国特殊教育百科全书》(EncyclopediaofSpecialEdu)中无此条目。
根据国际经验和中国的实际,“补偿”应理解为:机体在失去某种器官或某种机能受到损害时的一种适应,是一种与正常发展过程不全相同的有特殊性的发展过程。在这种有特殊性的适应和发展过程中,被损害的机能可以被不同程度地恢复、弥补、改善或替代。这就是说,当一个有生命的机体(主要是人,也可以是某种动物)的一部分组织受到破坏,或者组织虽未损害而生理机能有一定障碍时,其生物本能使其为了自身的生存,要去适应周围的环境和自己受损的机体,其统一的机体的未被损害的部分就去部分或全部代替、弥补被损害的部分,产生新的机能组合和新的条件联系。人类还可以为机能损害的人创造更适宜其发展的条件或者利用新的科学技术、工具手段,使其更快地适应生活和劳动,使缺陷为其发展带来的不利影响减到最小限度或者使缺陷已带来的影响得到最大限度的克服,为达到此目的要动员各种内部和外部因素。这种补偿是积极的、正确的,这是我们期望的一种补偿类型——正补偿;但也可能产生另一类消极的、不正确的补偿,即机体对已产生的机能损害产生消极的适应,被损害的机体屈服于损害,不再使用被损害的机能也不寻求任何替代,出现的变化是增加了新的机能损害或加重了原有的损害,甚至把此种情况延续到机体的死亡。从表面看,被损害的机体似乎也适应了环境,但这是低水平的适应,是消极的补偿。当人的机能损害发生在不利的外界条件中时,常有听觉、视觉、肢体或智力障碍者自认倒霉,悲观失望,屈辱一生。以上两种情况可以称作正补偿和负补偿。正、负补偿都是一种发展,是在正常发展规律基础上的、各种损害带来的特殊的发展过程。补偿过程作为一种发展,与正常发展的规律基本上是相同的,例如,发展受本身遗传因素和外界的影响,在发展中起重要作用的是中枢神经系统等。但是补偿过程也有其特殊性,如发展的某些途径不同,组成的条件联系体系或各部分的相互关系不同等。
补偿缺陷常常是针对某一个残疾人讲的,与此相关的术语还有特殊教育或康复,但三者的着眼角度是不同的。补偿重点讲的是被损害机能的恢复或替代的过程;特殊教育讲的是对各种有特殊教育需要的人的培养、教育教学,使他们成长和成才;康复的概念包含的内容比补偿大而广,多指包括医疗、心理、教育、社会、职业等多方面的综合康复,以便残疾个体返回社会。但是,三者又是互相联系、在某些方面有相同点的过程。
二、补偿的三个因素
对于在特殊教育中的缺陷补偿曾经有过强调生物因素的说法,并用动物的某种器官或机能损害后得到补偿的实验来加以证明,认为高级动物(包括人)的一个器官损害时,另外健康的器官会本能地、自发地替代已经损害的器官,如使小狗失聪或失明,小狗仍可适应生活。也有人强调补偿的社会性,认为外界条件(包括社会制度、有组织的教育、物资设备和条件等)对补偿起决定作用,甚至可以使被损害的中枢神经变化,这过分夸大了外界条件对补偿的作用。不管是完全自发的补偿还是超过客观可能的外界补偿都过分强调了补偿中的一种因素,是不正确的。全面分析补偿过程,我们可以看到三个重要因素。
1。生物因素:人类(包括高级动物)有自己的种系发展历史,在这个漫长的过程中,生物学的规律(如物种进化、用进废退、适者生存等)在起着作用,进化的结果使人类成了今天的人。人的比较稳定的各种解剖结构、机能、本能和特点在一代代繁衍中遗传,人的神经系统,特别是高度发展的中枢神经系统是社会发展的人所特有的。人出生后就有某些先天的素质和为未来生理、心理发展奠定的基础,人能适应变化的外界条件,这些都是人的本能。人的这些生物因素在产生功能损害时是首先起着重要作用的,是补偿的物质基础,为补偿过程提供了可能性。
2。社会因素:这是补偿过程能够进行的外界条件。人本身的遗传素质没有一定的外界条件就不能存在和发展,人是有社会性的,所以与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应该是统一的,社会环境更加重要。残疾人的家庭条件和为其创造的教育条件、康复条件等更是使其潜在可能性变为现实性的必要条件。是否能早期发现和诊断残疾?是否可以有计划地适时开始补偿过程?是否创造了必要而可能的条件并按照客观规律促进补偿?社会如能创造这些条件,那么补偿过程就可更快更好地完成。否则,潜在的发展可能性就变不成现实,或延长补偿的过程,或实现不了最佳的补偿。社会因素应包括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科学技术的成就、生活和教育的物质条件、执政者的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整个社会和残疾人周围人们对残疾人的认识(人们的哲学和教育思想)和对残疾人的态度(残疾人的社会地位)、某一残疾人所处的具体环境等。一个残疾人起码的补偿的外界条件是其直接抚养者的正确态度和一定的物质保证。良好的社会条件可以产生积极的正补偿,不良的社会条件可以产生消极的负补偿。
3。意识(或心理)因素:人是有意识的。物质世界发展到一定阶段产生了人类,人类组成了社会。在人的高级神经系统发展和人劳动的同时,人类产生了意识,人的意识是人脑的属性、是社会存在的反映,可反作用于存在和社会。这是人与其他动物不同的地方。人对社会存在和发展的认识、对环境、对在生产中人际关系的认识等是人的意识的构成部分,这里面也应包括残疾人对自身缺陷的认识和态度。由环境和存在决定的残疾人本身的这些认识和态度对缺陷的补偿同样起着重要的作用。生物因素和社会因素都是通过人(特别是残疾人)在起作用。残疾人不是消极被动地任凭外界因素在起作用,残疾人是外界作用的主体,是积极的接受者,是可以反作用于外界因素的。残疾人正确地、科学地认识残疾,面对现实、用坚强意志和乐观态度自觉对待缺陷,积极主动创造补偿条件,可使补偿过程更顺利地按客观规律实现,有时其补偿过程的完善甚至可能超过人们的预料;反之,由于残疾人本身消极悲观、自卑逃避,即使有好的社会条件和潜在的生物学发展可能性,补偿过程也不可能很好地进行。人的意识(或心理)因素是受生物因素和社会因素制约,又是影响生物因素和社会因素能否充分发挥作用的一个后天因素。人自觉的有意识的活动,包括人的认识和个性,使人的补偿与动物的补偿具有完全不同的性质。
以上三方面的因素在补偿过程中是统一、相互作用和协调平衡的。在一个补偿过程中或在补偿的某一阶段,要具体分析每一个因素的作用,有时某一因素可以构成事物的主要矛盾,在另一时期又有变化。但总的来说,过分强调生物因素而忽视后两者就可能使补偿成为自发的自然过程;过分强调后两个因素,而忽视生物因素就可能提出超过客观可能性的补偿要求。
总之,要全面地、统一地分析在补偿中先天与后天、内因和外因诸因素的作用,以便在补偿缺陷中最大限度地发挥社会、机体本身生理和意识的功能。这三个因素可以归结为补偿的生物—社会—意识(或心理)模式,这个补偿模式也可以扩大到康复和特殊教育领域中使用。
三、补偿模式的动态
补偿不是静止的瞬间状态,而是一种动态的变化和发展的过程,补偿中的三个因素也是发展变化的。如果把补偿的三个因素中的每个因素作为空间理论和几何学中的一维,那么三因素可以构成一个立方体式的三维空间模式(见图示)。
补偿三维空间模式图
但是随着时间的变化,三个因素中包括的各个方面是会发展变化的。例如,某些医学治疗或康复可以改善生物因素的状况或者某些疾病使生物因素恶化,这就打乱了原补偿中三个因素的相互关系、打破了原有平衡,使补偿的可能性增大或者减小,克服或增加了新的困难,三个因素就要变动以达到新的平衡,使新的补偿过程开始。某些社会因素也会改变,如制定有利于残疾人的法令、发明新的科学技术补偿手段、转变社会对残疾人的态度、创造良好的补偿条件等可以为促进补偿提供新的条件,加速补偿的进程;反之,人们鄙视的态度、社会动**、自然灾害、物质条件的恶化等,都会使某些可能性无法实现。残疾人个人的态度更是如此。残疾人经过社会帮助和本人努力可以更坚强、乐观、主动、积极地参与补偿过程,促进和完善补偿过程,反之不利的社会条件和教育会使残疾人悲观失望,积极补偿则无从谈起。但这些都是可以互相转化的,只要有一定的条件,这些都可以朝有利补偿的方向变化。所以,三个补偿因素(生物、社会和意识)如用图表示,那么三维空间中的线段是有大小和方向的矢量,可向正、负两个方向发展变化。
只有全面地、动态地分析补偿的诸因素,并在不断变化中求得补偿过程诸因素在发展中的平衡,才能对补偿有正确的认识,并按照客观规律自觉地促进补偿过程。
(本文原载于《特殊教育研究》1992年第1期)
特殊教育的基本观点
第1节特殊教育基本观点的意义和依据
一、意义
马克思主义告诉我们,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而社会意识反过来又可以对社会存在起作用。人们对特殊教育对象残疾儿童的认识也是由社会存在决定的,而这种认识反过来可以影响特殊教育的产生和发展。
在古代欧洲,限于社会的生产力和文化发展水平,人们把盲、聋、肢残、痴呆者认为是“魔鬼缠身”,残疾人连生存的权利都没有;在奴隶社会后期和宗教势力占统治地位的中世纪,生理上残疾的儿童有了生存的权利,但被认为是“上帝的惩罚”。在对残疾人的这种认识条件下是无特殊教育可言的。欧洲文艺复兴和资本主义开始萌芽期间,特别是法国大革命前后,社会的变革引起了人们认识的变化,残疾人的生存权利和社会地位得到了确认,人皆有用、人皆平等的思想也涉及了残疾人。这是欧洲特殊教育产生的思想基础之一。随着人们对残疾人的认识的提高,欧洲特殊教育的进一步发展有了新的条件。这样的历史发展经验是值得借鉴的。
中国特殊教育发展的历史上也有过这样的经验和教训。当人们把残疾人看作“残废人”时,人们否认了残疾人受教育的可能性与必要性,特殊教育就不能发展;当把残疾人只看成是“怜悯”“救济”的慈善对象时,仅能对他们施以仅可糊口的劳动技能训练;当把他们看成是平等的社会公民,正确认识他们的发展可能性与社会地位、价值时,特殊教育就获得了发展。认识了残疾儿童与普通儿童有很多共性,残疾儿童(盲、聋、智力落后儿童等)的随班就读才有了可能。
为了今日中国特殊教育的加速发展和改革,正确认识和对待残疾儿童是一个重要的前提和首要的思想条件。
二、依据
中国特殊教育的理论基础是马克思主义。所以我们对残疾儿童的认识和基本观点应该是正确运用马克思主义观点去分析特殊教育对象的结果。
唯物主义的观点使我们认识到残疾儿童是一个客观存在,不是命运的捉弄和上帝的安排,使我们看到他们发展的必然性和可能性。
马克思主义的辩证法可使我们透过残疾儿童的现象看到事物的本质,看到残疾儿童与普通儿童存在着的共性和特殊性,二者互相依存,不可否定其中任何一个方面;辩证法还告诉我们要分析事物发展中的矛盾,对具体事物进行具体分析,分析其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这个观点可以使我们正确认识和对待残疾儿童,进而更有成效地进行教育工作;对残疾儿童特殊性一分为二的分析可以使我们找到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可以依靠的积极方面;应从发展变化的观点来看一个事物,这可以使我们对损害了的功能的补偿和残疾的康复充满信心;内因、外因条件,遗传、环境和教育条件的马克思主义观点可以使我们看到教育的地位、作用和我们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