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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我国主要的教育法律法规(第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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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条【不收杂费】对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收杂费的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的补充说明】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依法举办的民办学校实施义务教育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执行;民办教育促进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

第六十三条【实施时期】本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一)《教师法》的性质与地位

《教师法》是我国教育史上第一部关于教师的单行法律,它规范了教师培养、教师职业活动和教师管理等方面的法律关系,是集教师的行业管理和教师的权益保护为一体的综合性的专门法律。

(二)《教师法》的立法依据

1。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需要。

2。提高教师队伍素质的需要。

3。维护教师合法权益的需要。

4。教师队伍建设规范化的需要。

(三)《教师法》的立法宗旨

1。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

2。提高教师的队伍素质。

3。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

(四)《教师法》的基本结构和主体内容

1。基本结构

《教师法》共有三部分(总则、分则、附则),九章,43条。其中,总则对立法目的、适用对象等做出了总体规定,分则是对教师权利和义务、教师队伍建设等的规定。

2。主体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节选)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3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公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第三条【教师职责】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四条【政府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

第五条【管理体制】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师工作。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根据国家规定,自主进行教师管理工作。

第六条【教师节】每年九月十日为教师节。

第二章权利和义务

经典例题

2013年单项选择题:李老师就校务公开问题向学校提建议,李老师的做法是( )。

A。行使教师权利

B。履行教师义务

C。影响学校的秩序

D。给学校出难题

【答案】A

【解析】《教师法》规定,教师享有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的权利。李老师就校务公开问题向学校提建议,就是在行使教师的权利。

第七条【教师权利】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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