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教师违法侵权行为(第3页)
第六,未及时向学生监护人履行告知义务,即教师发现或知道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人因脱离监护人的监护而发生伤害,学校负有管理责任,但对于学生自行外出或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伤害,学校不负有管理责任。
三、教师违法(侵权)行为的主要法律责任
(一)教师违法行为
第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构成此项违法责任必须具备两个条件:①主观上是“故意的”,即明知会对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但却放任这种行为的发生;②客观上要有“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后果。
第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体罚学生是指教师以暴力的方法或以暴力相威胁,或以其他强制性手段,侵害学生的身体和精神健康的侵权行为。
第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主要指教师的人品或行为严重有悖于社会公德和教师职业道德,严重有损为人师表的形象和身份,在社会上和学生中产生了恶劣的影响。
(二)教师的法律责任
第一,按现行教师管理权限,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解聘包括解除岗位职务聘任合同,由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另聘做其他工作;也包括解除教师聘任合同,由被解聘者自谋职业。
第二,教师有上述违法行为中的后两种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人民法院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和学生造成损害或损失的,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这既可由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处理,也可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教师违法(侵权)行为的预防措施★
(一)建立完善的教育法规体系
我国诸多法律法规对保护未成年人做了明确规定,这为中小学生的身心发展提供了法律上保障,但我国大部分地方教育立法还比较薄弱。中央、各省的法律、法规只提出了一些大的框架、总的原则,各级地方还应从实际出发,尽快将大框架、总原则具体化、地方化、集体化,使之在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实践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二)建立严格公正的教育执法制度
建立教育事故仲裁委员会和严格的教育执法制度。教师执法制度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执法,正确地规范和引导教育的改革和发展,不得滥用权力。同时建立完备的教育行政处罚制度、行政复议制度、教育申诉制度等一系列教育法律救济制度,对违法侵害公民教育合法权益的责任人,国家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应当予以追究,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三)建立全面的教育法律监督机制
监督是法律得以实施的一项重要保障。对教师侵权行为之所以没有做到违法必究,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缺少有效的法律监督约束。监督机制和高素质的执法队伍是依法治教的根本保证。我们在建立严格公正的教育执法制度的同时,还应建立和完善法律法规执法监督机制,教育执法人员同样应该依法接受国家权力机关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四)增强法制观念,宣传、普及教育法律
教育法律的实施,不仅要有执法队伍来执行,更重要的是靠全体公民的自觉遵守,这就要提高全体公民的教育法律意识。加强教育法律的宣传,让教师和学生认识到教育法律的预防和保护作用。如通过广播站、宣传栏等进行宣传,召开各种座谈会、谈论会,促进师生员工的学习和交流,使教师树立依法治教的观念。
(五)加强学校的规范管理
各级教委和学校应严格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彻底扭转教育过程中重智育轻德育、片面追究升学率等偏离党的教育方针的局面。注重提高教师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树立正确的学生观。学校可将依法治教的目标和工作内容分解、细化,形成责任共同体,令责任共同体履行各自的职责,从而使学校工作规范化。同时各级教委和学校应结合实际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考核评比规章制度。
(六)增强教师的法律意识,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
增强教师的法律意识,是减少侵权行为发生、促进学生健康发展的主要途径。首先要加强教师对学生权利的认识,让每位教师都深刻体会到学生的法定权利以及侵害学生权利应负的责任,从而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其次要加强教师对相关案例的学习。
(七)加强学生对自己法定权利的认识,培养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
中小学教师的侵权对象多数是未成年少年,有相当多的学生还不具有完全行为和能力责任,因此,要加强学生对自己法定权利的认识。例如,在小学开设教育法规图片展、开设各种讲座;在中学开设法律课程,重点教授学生权利的知识等,以便让每个学生都能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八)加大安全教育力度
大力推行社会安全教育,加强学校内师生的安全观念。首先,要健全规章制度,切实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依靠群众和社会各方面,建立严密的安全防范体系;其次,要加强学生的安全观念,使学生学会自我防范,防止教师的违法行为对学生造成的身心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