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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幼儿法律保护体系
1991年9月4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2006年12月29日最新修订),是一部对未成年人的各项合法权利进行专门保护的法律。它具体规定了保护未成年人的指导思想、保护内容、保护工作的原则,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予以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的方法与内容,以及各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法律责任,是一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利的基本法,也是幼儿法律保护体系构建的依据。
一、幼儿保护的基本原则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条明确规定:“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①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②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品德、智力、体质的规律和特点。③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二、幼儿保护的主体及内容★★
幼儿保护的主体主要包括家庭、学校、社会、司法,各主体都承担着各自的职责。
(一)家庭保护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将家庭保护作为家长及其他监护人的一项法定义务规定下来,规定了家庭保护的内容及不履行家庭保护义务应当承担的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0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2。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3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3。用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1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卖**等行为。”
(二)学校保护
1。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7条规定:“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培养未成年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
2。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8条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3。不得体罚、变相体罚未成年人学生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1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4。加强安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