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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框架(第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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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律救济制度是与纠纷的处理相联系的。在社会生活中,纠纷通常表现为某种社会关系上的利益矛盾与冲突,而这种矛盾和冲突,往往是由某种侵权行为所导致的。有纠纷就要求有解决纠纷的程序和制度,通过裁决纠纷去补救受损一方的合法权益,法律救济制度也就应运而生了。

2。损害的发生是教育法律救济的前提

任何法律上的救济,都是以发生了侵权损害为前提的,无侵权损害就无所谓救济。即使发生了侵权行为但没有造成损害,也不存在救济问题。所以,就其实质而言,侵权损害是法律救济的前提。

3。补救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是教育法律救济的根本目的

教育法律救济的目的就在于补救相对人受损害的合法权益,为其合法权益提供法律保护。“权力”不需要救济,因为权力本身就是一种可以强制他人服从的力量。而“权利”对别人则没有任何强制性的支配力,它的运用不能直接制止某种侵害行为,也不能采取任何强制措施,因此,权利需要法律救济制度来保障。

经典例题

单项选择题:教育法律救济的根本目的是( )。

A。避免损害

B。避免纠纷

C。获得赔偿

D。补救受害者的权益

【答案】D

【解析】补救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是教育法律救济的根本目的。

(三)教育法律救济的作用

1。保护教育法律关系主体

教育法律关系主要表现为教师与学生、学生与学校、教师与学校、教师和学生与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与教育行政部门等之间的关系。当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法定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通过法定的方式和途径,请求有关机关以强制性的救济方式来帮助受损害者恢复并实现自己的权利。

2。维护教育法律的权威

通过教育法律救济维护教育法律的尊严。通过法律救济对教育行政部门以及学校和其他国家机关的违法行政或管理进行矫正,对受侵害的相对人进行法律上的补救,这都是教育法律救济维护教育法律的权威性的重要体现。

3。促进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行政

教育法律救济可以促进教育行政部门、其他国家机关和学校依法行政和管理,确保其活动的法制性、公正性和合理性。

4。有利于推进教育法制建设

随着教育法律体系的完善,我国开始进入依法治教的阶段。在教育法制建设中,通过建立法律救济制度,加强各级权力机关对教育法实施的监督。

(四)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

法律救济的途径是指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请求救济的渠道和方式。从一般意义上讲,教育法律救济主要有三种渠道,即诉讼救济、行政救济和其他救济。其中后两种渠道相对于诉讼渠道而言,通称为非诉讼渠道。

1。诉讼救济渠道(司法救济)

诉讼救济,是指相对人就特定的侵权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法律救济的途径。这一渠道使相对人在通过其他途径都不能获得满意的救济时,可以得到充分补救,因而这是一种较为完备的救济途径。

2。行政救济渠道

行政救济,是指行政申诉和行政复议制度。行政救济也是一种功能较为完备的救济途径。我国《教育法》和《教师法》也进一步规定了受教育者申诉和教师申诉两种行政救济方式。

3。其他救济渠道

其他救济渠道,是指通过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内部或者民间进行救济的渠道。除了以上两种渠道之外,在人民调解制度的基础上,我国将逐步建立校内调解、教育仲裁等其他法律救济制度。

(五)教育申诉制度

1。教师申诉制度

(1)教师申诉制度的含义。教育申诉制度是指作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公民,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向国家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我国的教育申诉制度主要有教师申诉制度和受教育者申诉制度。

(2)教师申诉制度的特征。①法律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明确规定了教师申诉的程序,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必须依法在规定期限内对教师的申诉做出处理决定,使教师的合法权益及时得到保护。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有关部门对上级行政机关做出的处理决定,负有执行义务,否则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②特定性。教师申诉制度是在宪法赋予公民享有申诉权利的基础上,将教师这一特定专业人员的申诉权利具体化的法律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规定,教师申诉制度的主体是特定的,被申诉的主体是特定的,受理申诉的主体是特定的,处理申诉的主体和日期也是特定的。教师申诉制度的特定性,有利于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

③非诉讼性。教师申诉制度有别于诉讼法上的申诉制度。诉讼法上的申诉制度是公民对司法机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而向法院或检察院提出申诉,请求再审的制度。而教师申诉制度是由行政机关依法对教师的申诉,根据法定行政职权和程序做出行政处理的制度。这种行政处理决定具有行政法上的效力,它与诉讼法上的申诉制度性质不同。

(3)教师申诉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规定,教师申诉的范围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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