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框架(第3页)
第一,教育法律关系是依教育法形成的社会关系,是教育法律规范在教育活动中的体现。
第二,教育法律关系根源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并由教育关系和教育法律的性质和内容所决定,属于上层建筑范畴。
第三,教育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关系。
第四,某种教育法律关系的存在,总是以相应的现行教育法律规范为前提。
(三)教育法律关系的分类
第一,根据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社会角色不同,可以分为教育内部的法律体系和教育外部的法律体系。
第二,根据主体之间关系的类型,可以分为隶属型教育法律体系和平权型教育法律体系。
第三,根据教育法律规范的职能,可以分为调整性教育法律体系和保护性教育法律体系。
(四)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有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者相互制约、缺一不可,其中任何一个要素的改变,都会导致原有法律关系的变化。
1。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权利主体或权利义务主体)
第一,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也就是在具体的教育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和组织。我国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可分为三类:公民(自然人)、机构和组织(法人)、国家。
第二,教育法律关系中最重要的法律主体是学生与教师,教师的教育教学和学生的学习是教育活动的主要内容和基本形式。
经典例题
单项选择题:在教育法律关系中学生( )。
A。不是法律关系主体
B。是同教师完全一样的法律关系主体
C。是法律关系客体
D。在10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主体
【答案】D
【解析】在教育法律关系中最重要的法律主体是学生与教师。
第三,教师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教师与学生权利、义务产生的基础。教师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包括:教育和被教育的关系,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保护和被保护的关系,互相尊重的平等关系。
2。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权利客体)
教育法律关系客体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一般包括物质财富、非物质财富、行为三大方面。教育领域中存在的法律纠纷,往往都是其引起的。
3。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
①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据法律规定而享有的权利与义务。教育法律关系一旦产生,各主体就在法律上形成了一种权利与义务关系。
②权利与义务是法律关系的核心,它由法律规范所确认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是教育法律关系的重要构成要素之一。权利与义务相互依存,不可分割。
③教育法律权利指的是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据教育法、教育法律规范享有的某种权能或利益,表现为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可以作为或不作为,也可以要求他人作为或不作为。教育法律义务是指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据教育法律规范的规定必须承担或履行的某种责任,表现为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作为或不作为。
(五)教育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1。教育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概念
(1)教育法律关系的发生。教育法律关系的发生,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形成了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某个适龄儿童进入某校学习,即和该校发生了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2)教育法律关系的变更。教育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教育法律关系构成要素的改变,包括主体、客体或内容等要素的改变。如甲乙两校签订了联合办学合同,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由于遇到了新情况,甲乙两校经过协商修改了合同中的某些条款,从而引起了原合同关系内容的部分改变。
(3)教育法律关系的消灭。教育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客体的消灭,主体间权利义务的终止。如学校向某一企业借款而形成了民事法律关系(债权关系),学校是债务人,企业是债权人。届时学校依照合同返还了借款,则与该企业的债权债务民事关系归于消灭。
2。法律事实是教育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根据
教育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是由一定的客观情况的出现而引起的。通常把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称为法律事实。法律事实依据它是否以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意志为转移,可以分为行为和事件。
行为是以主体的意志为转移的法律事实,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如挪用教育经费、体罚学生、校舍失修倒塌伤人等。事件是不以主体的意志为转移的法律事实,如某教师的意外死亡导致一系列法律关系的变化。
三、教育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