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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我国的教育目的(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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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我国的教育目的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教育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具有了鲜明的社会主义特质。反映社会主要性质和要求的教育目的,对于我国的人才培养和教育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一、新中国成立后的教育方针

教育目的是一个历史性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我国对于教育目的的表述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调整、完善。

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人民政府的文化教育工作,应以提高人民文化水平、培养国家建设人才、肃清封建的、买办的、法西斯主义的思想、发展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为重要任务。”这是新中国成立之初对全国教育工作有指导作用的教育宗旨,各级各类学校都以此来确定自己的培养目标。

1957年,毛泽东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中指出:“我们的教育方针,是使受教育者在德育、智育、体育几个方面都得到发展,成为有社会主义觉悟的有文化的劳动者。”这是新中国成立后颁布的第一个教育方针。

1978年,我国的教育方针是:“教育必须为无产阶级政治服务,教育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使受教育者在德育、智育、体育几个方面都得到发展,成为有社会主义觉悟的有文化的劳动者。”

1981年,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中指出,我们必须“坚持德智体全面发展,又红又专,知识分子与工人农民相结合,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相结合的教育方针。”

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教育要为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培养各级各类合格人才,“所有这些人才,都应该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和社会主义事业,具有为国家富强和人民富裕而艰苦奋斗的奉献精神,都应该不断追求新知,具有实事求是、独立思考、勇于创造的科学精神。”人们常把这一表述简称为“四有、两爱、两精神”。

1990年,《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的建议》中,明确提出我国新时期的教育方针是:“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必须同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1995年,《教育法》规定我国新时期的教育方针是:“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199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了《关于深化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提出教育要“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我国当前的教育方针

2001年,《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提出:“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2004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与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指出:“努力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2006年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第三条规定:“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2007年,胡锦涛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指出:“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现代化水平,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2010年7月颁布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在第一部分“总体规划”中再次强调了我国的教育目的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我国实现教育目的的基本要求

(一)强调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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