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学生资助制度的国际比较(第1页)
第二节学生资助制度的国际比较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各国的学生资助制度均有所发展,国情不同,其具体资助模式也会有所差异。概言之,世界范围内主要存在三种代表性较强的学生资助模式:第一种是“免费高等教育+助学金资助模式”,简称“助学金模式”(Tuitirants),以英国和苏联为代表,包括世界上的前社会主义国家、德国等发达资本主义国家、非洲新兴的一些独立国家和一些富有的中东产油国,但英国模式与苏联模式之间仍有所不同。第二种是“收费+贷学金模式”(TuitionwithLoanAid),采用这类资助模式的国家主要有日本、新加坡、拉美一些国家。第三种是“混合资助模式”(Mix-subsidizationModel),以美国为代表,还包括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家。除这三种主流模式外,以瑞典为代表的北欧国家一般采用“免费+贷学金模式”(TuitiohLoanAid),西班牙等南欧国家一般以间接资助为主。世界各国学生资助政策模式及变革趋势如图10-1所示。本节主要介绍和比较英国、日本、美国的学生资助政策模式。
图10-120世纪70年代以来世界大学生资助政策模式的变革趋势
一、英国高等教育改革前后的资助模式
1。英国高等教育资助制度改革
从资助政策变迁的角度来看,英国高等教育资助模式可划分三个阶段:“免费+助学金”阶段、“低学费+助学贷款”阶段及“高等教育学费成本分担+助学贷款”阶段。英国是实施“免费+助学金”模式时间最长的发达国家。以1902年《教育法》的颁布为开端,直至20世纪80年代,英国对本国学生一直实行“免费+助学金”的资助制度,学生无须承担高等教育的投入成本,同时能够获得政府给予的生活费资助。但随着新一轮世界范围内学生资助制度的改革以及英国政府本身面临财政危机,英国的资助模式也进入改革的旋涡之中。
1988年公布的白皮书《有限贷学金方案》(The-upLoansforStudents)标志着原有的“免费+助学金”资助模式逐渐被放弃。虽继续沿用免学费制度,但对以往全额资助的生活费部分改为提供生活费及实施生活贷款并行的制度。规定个人可以通过抵押贷款解决一半的生活费,另一半生活费由政府补助或由父母支付。免学费制度直至政府采纳《迪尔英报告》(TheDeari,1997)的建议正式宣告结束,英国开启高等教育收费制度改革。自1998年起,高校向学生收取每年1000英镑的统一标准学费,政府也取消了学生的生活费补助,建立起以未来收入为基础的贷款制度[5],英国高等教育进入“低学费+助学贷款”的资助模式阶段。学生的还款数额与未来收入挂钩,毕业后按工资收入的百分比(统一的比率)通过税收体系来收取。因此,未来收入低的学生还款数额低,而未来收入高的学生还款数额高,但不会超过所借贷款及其利息之和,一旦还款达到这个数目,就可终止还贷。这种以未来收入为基础的贷款仍是零利率的,政府的财政负担依然没有减轻。此外,高等教育入学率明显提升,政府公共财政支出压力不断增大,加之大学生作为高等教育受益者应分担高等教育成本这一观念被更多人认同,英国“低学费+助学贷款”的模式需要做出相应的改变与调整。2003年1月,《高等教育的未来白皮书》(Aer:TheFutureofHigherEdu)出版。根据这份白皮书,2006年后,高校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自由收取0~3000英镑的差额学费,这笔费用可以在学生毕业后以税收的形式通过毕业生支付体制来偿还(仍然是零利率)。此后,因金融危机对英国经济的冲击,2010年英国议会釆纳《确保英国高等教育的未来可持续发展》建议,削减高等教育经费,提高大学学费上限,计划从2012年开始把大学学费上限由3290英镑提高到9000英镑。同时,为了促进教育机会公平,在实行高额学费的同时,为解决收费给不同利益群体带来的问题,英国政府和高校也建立了较为完备的资助体系。可以认为,自2006年起,英国高等教育学生资助制度实际上是按照成本分担理论的理念在进行操作。英国学生资助情况相关变化如表10-1所示。
表10-11990年以来英国学生资助政策变化
2。资助的类型和对象
根据《安德逊报告》建议制定的英国《1962年教育法》(EduActof1962)规定,英国的大学生资助分为两种:一种为“义务性资助”(MandatoryAwards),指地方政府必须依法向所有符合法律规定者提供资助;另一种为“斟酌性资助”(DisaryAwards),指地方政府有权对个案进行研究并决定是否提供、提供多少的资助。不同性质的资助有着不同的资助对象。义务性资助的获得者必须是英国公民或者已经在英国居住至少3年的长期外国居民,接受义务性资助的学生必须是在政府认可和拨发教育经费的大学或其他院校中“学习指定课程的学生”。学生在其正常的大学学习年限以内都能够获得义务性资助,实际上英国绝大部分全日制大学生都能够获得义务性资助。伍德霍尔(Woodhall,1978)的研究结果表明,1969年英国90%的大学生获得了义务性资助。[6]斟酌性资助的授予对象是不符合义务性资助资格的大学生,或者未满法定居住年限,或者所学课程短于两年,或者学习的不是全日制课程等。对于这些学生,地方政府可以酌情处理,决定资助学生部分学费、全部学费、部分生活费,甚至是全额资助。总体而言,英国是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中学生受助比例最高的国家。
英国高等教育学生资助政策主要惠及全日制学生和非全日制学生。其中非全日制学生需要在一学年里学习与全日制学生同等的至少25%的课程内容,即课程强度不低于25%才能获得资助。[7]针对全日制学生和非全日制学生的资助方式和资助力度也有很大差异。对于学费资助,全日制学生和非全日制学生均能享受,但资助力度不同;对于生活费贷款、助学金和特殊补助,则只有全日制学生才能享受。此外,学生是否有资格获得资助还取决于一些因素:所在的大学或学院、研修的课程内容、以前是否研修过高等教育课程、年龄、国籍或者居住身份。[8]
3。资助的结构和强度
(1)学杂费资助。英国的学生资助一般由学费和生活费资助两部分构成,但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前,英国的学费仍主要由学生自己缴纳,只有少数经济困难者经地方政府调查认定,由地方政府为学生向所在大学缴费。到1963年,这种状况得以彻底改变,所有有资格享受义务性资助的学生,学费完全由地方政府直接交给大学,学费资助的具体内容包括学费、注册费、考试费、毕业费、学生会会费和“其他强制性学习费用”。与苏联模式不同的是,政府不直接给学校拨款,而是根据学生入学数代学生向所在学校缴纳全部学杂费,这样有利于摆脱政府对于大学的过分控制,是“选择自由”资助理念的体现。由于政府缴纳了全部的学杂费,英国本国全日制本科生实际上都在享受“免费的高等教育”(FreeHigherEdu)。关于学费的资助强度,在全日制大学生内部,或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的大学生之间资助强度均不同,如表10-2所示。[9]
表10-22016—2017学年全日制与非全日制大学生学费贷款最高限额比较
(2)生活费资助。英国政府不仅向本国全日制大学生提供全部的学杂费,而且还提供高标准补助其生活的助学金。《安德鲁报告》要求政府向学生提供的助学金应该满足学生三方面基本需要,包括基本食宿费用、书籍文具衣物费用、交通旅行费用,此外还提供免费的医疗服务和国民社会保险。生活费资助面向的是全日制英国学生,非全日制学生、欧盟学生以及年龄超过60周岁的学生都没有资格申请。学生能够申请到生活费贷款的额度取决于家庭收入、居住地、学校所在地以及课程开始的时间,学生在最后一学年申请到生活费贷款的额度较低。另外,如果学生同时申请了生活补助金,那么其所能申请到的生活费贷款额度将会降低,且生活费贷款在课程结束之后需要偿还。新入学的全日制学生可申请到的生活费最大额度如表10-3所示。[10]
表10-3新入学全日制学生生活费贷款最高额度
(3)助学金的发放步骤。英国助学金的发放主要分两部分进行:一部分为起码助学金,是向所有全日制本科大学生提供的助学金,不论贫富都可以获得。另一部分助学金主要是根据学生的经济状况发放的,需要首先测算出学生家庭的经济状况——主要是家庭上年剩余收入,然后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家庭应该分担的学生生活费,这样就可以确定第二部分助学金的发放金额。
步骤一:上年剩余收入=上年总收入-购房分期付款-其他可扣除费用;
步骤二:由上年剩余收入对照相关标准确定家庭应分担的生活费,该标准由中央政府每三年公布一次;
步骤三:应获第二部分助学金=地区标准生活费(或最高助学金标准)-家庭应负担生活费。
二、日本的收费与贷学金模式
日本是世界上较早实施高等教育资助政策的国家,也是国际上资助体系运行最为有效的国家之一。几十年来,日本在学生资助政策方面虽然不乏改革,但始终坚持以贷学金为政府资助的基本方式,长期实行上大学缴费、以贷学金为主要资助办法的学生资助政策,是典型的“收费+贷学金资助模式”,这一资助模式成熟于1984年的学生资助制度改革以后。
1。资助管理机构与贷学金类型
1943年,日本成立了专门负责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机构的“日本育英基金会”(JapanScholarshipFoundation,JSF),2004年改名为“日本学生支援机构”(JapaServiization,JASSO),主要负责高等教育助学贷款的运行实施,对获得贷款的学生进行指导,向学生提供咨询等工作,已有70多年的历史。由该会发放的资助称为“日本育英会奖学金”(JSFScholarship),或称为“日本育英贷学金”(StudentLoanbyJSF),实质都是贷学金。其发放的贷学金有两种类型:第一种贷学金是不计利息的,主要供出身贫寒、经济困难、最需要资助的学生借贷,学生无须归还利息,每年可借贷52万~76万日元;第二种贷学金是计利息的,选定基准更为宽泛、灵活,还款年利率可根据经济形势有所变动,被称为“21世纪希望计划奖学金”(Hope21PlanScholarship),变动利息最高可达3。0%,2003年为1。8%,并有四个档次可供选择,每年可借贷36万~120万日元。
2。借贷资金来源及构成
1984年改革以后,日本育英会的贷学金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三部分:一是政府拨款,每年政府财政拨款约占资金总额的40%;二是借贷资金的回收部分,由于对贷学金的管理回收效率较高,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每年回收的资金约占资金总额的40%;三是向其他机构借贷,主要是为了发放第二种有息贷学金,由育英基金会向日本大藏省财务投资与信贷机构贷款,然后再转贷给学生。
3。育英基金会贷学金的发放与回收
育英贷学金的发放有一套完整的程序和管理制度,一般包括财政预算、预约申请或直接申请、院校调查与审核、育英会调查、批准并设立学生账户等程序,其中最重要的是贷学金的审核标准。第一标准为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主要考虑居住地和求学地消费水平、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其他特殊情况等因素;第二标准是学生品行,考察学生的进取心、意志、责任感、有无良知、个人信用等因素;第三标准为学生的学业成绩;第四标准是学生健康要求。严格而合理的审核标准使得日本贷学金的发放富有成效,保证了最需要资助群体能够获得主要的资助。日本文部省1994年的《全日本学生生活调查报告》显示,平均各阶层有20%的学生获得资助,相对来讲,500万日元以下收入家庭的学生获得的比例较高,在50%~60%,如表10-4所示。在贷学金的归还方面,一般归还期限为10年,公立院校毕业生一般在11年内还清,私立院校一般15年还清,医科、研究生等资助较多者一般最长可以20年还清。可以一次还清,也可以以“一月”“半年”“一年”为单位分期付款。为保证资金有效回收,毕业生毕业前都要签署还贷保证人、还贷连带保证人证明书,签署借贷收据、还贷计划书,并建立了有效的法律保障制度。
表10-41994年日本贷学金获得者的家庭收入阶层分布情况
4。其他方面的资助
日本民间机构的学生资助规模也十分庞大。文部省公布的1999年育英奖现状调查表明,提供奖助贷学金的团体共有1845个,接受其资助的学生达8万人,资助总额达316亿日元。提供主体中有53%为教育机关,37%为公益法人,21%为地方政府,23%为个人或其他,年生均获取金额大约为33万日元,其中大部分为贷学金性质。在大学学费减免方面,根据文部省学生生活调查(1996年)估计,国立大学的学费减免率大约为8%,私立大学则为2%。虽然减免学费与大学设立奖助贷学金制度的普及程度较高,但实际获取比例和金额都不高。2001年文部省公布的学校法人经营状况调查报告指出,私立大学中能够减免学费的学生在432所高校中不足1万人,而在校生达192万人,获得大学设立的奖助贷学金的学生也不足5万人,可见获取比例较低。[11]近年来,虽然日本公私立大学学费以及其他求学费用的节节攀升,但整个学生资助水平仍然停留在20世纪90年代的水平,对大学生资助乏力的批评之声在日本国内日盛,日本学生资助政策同样面临艰难的抉择之路。
三、美国的混合资助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