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教育行政组织及教育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第2页)
第二,编制有关教育事业的发展规划,研究确定教育事业的发展重点,规模、速度和步骤。指导、协调和监督教育规划、计划的实施。
第三,组织和指导教育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建设需要的教育体制和运行机制。
第四,宏观管理和指导全国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技术教育、成人教育、师范教育、民族地区教育和广播电视教育工作。指导、推动各类教育的课程发展、教材、图书资料和实验室的建设工作。
第五,指导和推动高等学校的科学研究工作。指导、管理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培养研究生的工作。
第六,拟定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以及研究生招生和毕业生分配计划,以及提出改革的方针、政策,并指导贯彻实施。
第七,指导全国高等教育、中等专业教育的学历考试。参与指导资格考试和证书管理工作。
第八,统筹规划各级各类教师队伍的建设和培养工作。主管各级各类学校教师的职务评聘工作。参与拟定教师工资待遇政策。
第九,拟定教育系统劳动、工资、人事管理工作的具体政策和规章制度。指导各级教育行政干部队伍的建设。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直属高等学校、代管单位和委属企、事业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
第十,拟定教育基建投资、事业经费、人员编制和统配物资设备的管理制度及定额标准的原则。拟定筹措基建投资、教育经费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管理国外对我国的教育贷款和援款。
第十一,拟定教育外事工作的方针、政策与规定。归口管理教育对外交流工作、出国留学人员工作和来华留学人员工作,以及同港、澳、台地区的教育交流。负责实施对外智力开发援助计划。
第十二,检查和监督地方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贯彻执行中央和国务院关于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以及有关法规的情况。
第十三,规划和实施国家教育管理情报、统计、信息系统的开发和建设工作。
第十四,办好国家教委机关报刊,负责指导教育方针、政策的宣传和舆论监督工作。
第十五,做好直属高等院校和直属企事业单位的服务、管理工作。
第十六,国务院学位委员办公室设在国家教委。代管中国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全国委员会秘书处。归口管理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指导有关教育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组织的工作。[5]
(2)地方教育行政组织与职能
地方教育行政组织是指一个国家的各级地方政府对教育事业进行组织、领导和管理的机构。在我国主要指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各级地方专门的教育行政机构。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作为地方行政组织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县(区);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行政工作,因此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县(区)、乡(镇)人民政府也是地方教育行政机构。
地方专门性的教育行政组织。在各级人民政府内,设置各级专门性教育行政机构,具体为省、自治区教育厅,直辖市教育局;省辖市、自治州、地区教育局;县(区)教育局(科),乡镇教育组,一般未设专门教育行政机构的,只设专门人员。目前我国地方专门的教育行政组织的设置也很不统一。特别是在1985年国家教委成立之后,一些省、地、县、乡也先后成立了相应的地方教育委员会。这些机构在各级地方政府的领导下,同时接受国家教育委员会及上一级教育行政机构的业务指导,具体管理本地区的教育工作。各级地方教育委员会在落实十五大通过的“政府机构改革方案”过程中,应陆续更名为教育厅,局(科)等。
我国各级地方专门的教育行政机构的基本任务和主要职能是:贯彻执行中央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法令,以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教育工作指示;负责本地区教育事业发展计划、基本建设、教育经费、干部和教师的管理工作;领导本地区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和教学工作,并对厂矿企业举办的学校进行业务指导等。
我国各级地方专门性教育行政组织的横向结构及其内部部门的划分,因地区及层级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即使是同一层级的专门教育行政组织的内部设置也是各不相同的。一般情况是:
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局(教育委员会)内设有办公室、普通教育处、高等教育处、职业教育处、师范教育处、成人教育处、人事处、计划财务处。有些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局内,还设有体育卫生处、学生政治思想处、校办厂处、教学研究室等。有些省、市还单独设立高教局、成人教育局。
地区(州)教育局内设置办公室、普通教育科、成人教育科、计划财务科、人事科。
直辖市所辖区、县教育局内一般设置办公室、中教科、小教科、人事科、成人教育科。有的还设有体育卫生科、幼教科、校办厂科等。一般县(市)教育局内设办公室、人事组、计财组、教育组、文化组。部分县(市)教育局内只设办公室,配备秘书、人事、财会、教育干事若干人。全局工作由局长、副局长分工处理。
乡镇教育行政工作多数由分工的乡长、镇长主管,并设有专职教育助理处理日常工作。有的乡镇设有学校管理委员会(组)、工农成人教育委员会(组)、学前教育委员会(组)等组织。
以上是我国现行的地方教育行政组织系统,它是在建国以来不断变动中形成的。就其纵向结构即组织系统的层次划分而言,建国初期,全国设大行政区,大行政区内一般设有文教委员或文教部,那时的地方教育行政组织系统是由大行政区、省、市、县四级的一般教育行政组织和专门性教育行政组织构成。1954年,中央人民政府决定撤销大行政区制,撤销大行政区委员会及所属机构。因此,地方教育行政组织系统由省、市、县三级构成。1980年,国务院决定撤销50年代末建立的人民公社组织,成立乡(镇)人民政府。乡(镇)成为我国级别最低的政府机构。至此,我国地方教育行政组织系统由省、市、县、乡(镇)四级构成。就横向结构即每一级行政组织内部的部门设置而言,随着建国以来教育事业规模的扩大,教育行政事务的日益繁杂,以及部门机构设置的“上下对应”的强调,各层级的教育行政部门都在不断增加。
在这一节的最后,还需要对教育行政组织的职能问题做一点说明,即在世界范围内由于各国的社会政治制度、国家体制、文化传统等方面的不同,使得国家、地方教育行政组织的职责和权限,彼此之间有很大的区别。
教育行政实行中央集权制的国家,国家教育行政组织的权限相当广泛,一般有领导、检查或监督全国公、私立教育机构、确定学校教育的政策,统一规定教学大纲等权力。而地方教育行政组织则为国家教育行政组织的代行机构。
教育行政实行分权制的国家,国家教育行政组织的活动范围受到很大的限制,省、州级教育行政组织则具有在本地区举办教育事业的独立自主的教育行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