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教育信息公开(第3页)
随着互联网的兴起和政府信息化建设,政府网站已成为政府与社会进行信息交流的重要平台。我国教育部门也都普遍建立了自己的网站。网站的发展与完善为教育信息的公开提供了重要的途径,大量的教育信息上网,并向社会公开。对公众来说,电子政府改变了获取信息的方式,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接受方便快捷的信息服务。与传统政府相比,电子政府在信息公开服务方面存在明显的优势:[29]信息公开的成本低、信息公开的内容全面、信息获得的途径便利、信息公开的互动性增强。
3。新闻发言人
新闻发言人的职责是及时准确地披露政府各类信息,最大限度满足公众的知情权,让老百姓来监督政府,实现政务公开、信息透明。中央和地方政府部门通过向新闻界公开政务信息,再通过媒体报道,使人民了解政府的立场态度、政策决策,还人民知情权。教育部在2004年就举行了33次新闻发布会,对教育领域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了解释与公开。
4。教育听证会
近几年来,试行教育听证的地区范围越来越广,充分说明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把教育决策科学民主化提到议事日程,同时也说明,在涉及社会成员切身利益的问题上,政府部门开始重视并提供适当的机会与渠道,采取适当的形式让利害关系人表达自己的意见;实行教育听证的范围在行政处罚和收费领域的基础上有所扩展;教育领域的听证从宏观的教育行政行为扩展到微观的对学生个人的处罚行为。目前实施教育听证的关键问题在于如何实行真正的公开透明,防止听证流于形式。召开听证会议之前,有关部门是否将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告,以引起人们的关注?参加听证会议的代表是如何产生的,选取代表的标准是什么,他们能否代表不同群体、不同阶层的意见?听证的方案与材料是否公开,以让代表们充分了解听证的内容?听证的过程是否公开,代表们都提出了哪些针锋相对的意见,听证记录是否公开?听证的最后结果如何,听证结果如何影响最终的决策?如果教育听证在这些方面不能做到公开透明,那么就会流于形式,而无法取得效果。
案例8处分学生听证制
北京海淀区在中小学实行“处分学生听证制”,明文规定,对典型的、重大的、具有普遍教育意义的学生违纪事件,听证会人员应由违纪学生本人、班委会代表、班主任、教育处有关领导、学校“处分学生听证制”学生代表团组成。学生代表团有了解犯错误学生违纪情况权和对处分意见的建议权。听证制分四个阶段:一是学校对出席听证会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和确定;二是通报学校处理的初步意见,违纪事件涉及的双方学生进行申述,学生代表团进行讨论、分析并就学校处理初步意见发表意见和建议,并进行处分意见不记名投票;三是如有必要,违纪事件涉及的双方家长进行申诉;四是结果反馈给校委会,由校委会讨论后形成最终处分决定。[30]
5。设立查询点
查询点既可设在教育行政部门与学校的办公场所,也可设立网络查询点。如美国的http:nces。ed。govccd网站就是由美国国家教育统计局设立的搜索网站,该网站容纳了全美国94000多所公立中小学校、17000个地方教育机构(其中14500是正规的学区)的综合的、年度的、全国性统计的信息。[31]但这个网站由于涉及的范围较广,多数站点不太好使用,而且提供的信息也不具有可比性。
除了官方建立的搜索网站外,美国还有一些非营利机构与私营机构建立的教育搜索网站。如美国的。DCschoolsear网站,创立于1999年,由哥伦比亚大学的研究人员与两个非营利机构(21turysd和friendsofurbanschools)共同创建的。该网站可搜索到哥伦比亚地区169所k-12公立学校(其中43所是特许学校)、88所私立学校、600所幼儿园的主要信息。这些信息按学校、学生和员工进行分类,包括学校注册、学校涉及的年级、办学条件、教师资格、学生成绩、学生的人口统计情况、学生人数等信息。这个查询网站的目的在于为哥伦比亚地区的家长提供信息以选择学校;让每个人都了解该地区的公立学校,包括磁石学校和特许学校;让教育工作者了解是什么影响家长的教育选择。[32]
美国的网站查询为我国教育信息的公开提供了很好的借鉴。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一个全国性的或地方性的教育搜索网站。因此,我们可尝试先在经济条件比较好的地区,由政府单独创立或政府与其他机构合作创立教育查询网站。除了以上信息公开方式外,还可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来公开信息,包括报纸、期刊杂志、广播、电视、网络等。大众传播媒介具有面广、量多、便捷、速度快等特点,应该加以充分地利用。
(二)申请公开
由于政府管理的事务非常广泛而且极其复杂,所涉及的信息非常繁多,而且与人们的关切程度各不相同,所以如果所有的信息不分当事人是否需要,都由政府事无巨细地向社会公开,那么不仅会违背政府工作的效率原则,而且会增加大量的成本,既不经济也不可行。因此,各国在信息公开立法当中规定,任何政府信息如果没有被政府机关主动公开,均属于可以依申请获得的信息。
1。申请程序
(1)申请。申请人向有关机构提出申请应以书面申请为主要方式,包括到受理申请机关办公地当面填写申请书、挂号邮寄、传真或电子邮件。由于教育部门所掌握的信息量非常大,申请人应该说明文件的性质、大致的内容和制定的时间,以方便查找,如果申请人提供的描述过于笼统,必然会增加检索的工作量。但申请人不必说明申请理由。公众只要提出获得教育信息的申请,而且申请的信息不属于法定保密的范围,教育部门就应该公开,不管申请人申请该信息的意图和目的是什么。
(2)受理。受理是教育部门对当事人的信息公开申请表示接受的一种具体行为。教育部门在接到申请人的申请后,应当在一个确定的法定期限内及时查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及有关证明文件。对符合申请、手续齐全的申请,应当依法受理,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不予受理或要求在规定期限内予以补正。对不予受理的申请,教育部门应当以书面的方式作出,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如果教育部门在法定期限内既不受理,也不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则应当视为不予受理,允许提起救济。
(4)决定。教育部门对申请人的申请书和要求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核后,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决定公开。如果决定不公开,则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同时告知当事人救济的方式、途径和时限。
2。申请费用
为了节约财政支出,各国政府一般均不负担对私人提供文件的费用,申请公开信息的个人或组织需缴纳必要的费用。虽然各国对申请费用的具体规定有所不同,但由于信息公开以保障公民知情权、促进民主和公平利用政府信息为目的,所以向申请人收取费用不应以营利为目的,而应仅限于提供信息的直接成本支出,不得包括机关内部收集信息的费用及其他间接费用,并应针对不同的使用目的收取不同的费用,同时规定一些可减免费用的情形。
案例9考试分数查询收费
从2003年开始,我国对各种考试分数查询中的高收费提出了质疑。在。google。这个搜索网站中输入“查分经济”这个关键词,立刻会出现多达1050000篇文章。粗略地阅读一下文章的标题,发现大多数文章都是对目前各种考试分数查询中的高昂收费表示质疑。如《高考查分高收费是否合理》,《高考成绩能否出卖?查分业务卖了120万元》,《为何把我的分数高价卖给我》,等等。
这些质疑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考分信息能不能卖?收费标准谁来定?赢利所得归何处?从信息公开的角度来分析的话,应该弄清楚两个问题:考分信息的属性是什么和查询考分的收费如何确定。中考、高考、自考、研究生考试都是由各级教育和招生考试部门(如中招办、高招办和研招办)负责阅卷和公布成绩;其他资格与职称考试也由相应的部门负责,如律师资格考试由司法部负责,会计资格考试由财政部负责。这些负责部门毫无疑问属于政府机构或政府机构的职能部门,行使的是公共管理与服务职能,由它们所产生的考分信息自然也就是政府信息或公共信息。公共信息的一大特点就是社会共享,这种特点主要表现为:一、公众获得这样的信息必须是免费的。二、提供这种公共信息必须通过一种人群易于接受的渠道。公共信息不同于商业信息,商业信息是由商业机构投资,通过调查、整理和收集等方式获得的信息,因此要获取这一类信息就必须通过出资调查的商业部门之口,当然获取这种商业信息就必须付费。既然考分信息属于公共信息,那么考分信息应属于社会所有,政府只不过是暂时的持有者和保管者,政府有义务将信息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布。另一方面,考分信息又属于个人信息,对于个人信息,政府部门必须加以保密,一般情况下不能将这些信息披露给他人。如果招生考试部门希望通过与其他部门合作来公开这些信息,也应该签订合同,严格要求其保密,禁止再向他人披露信息。
案例10申请公开信息
泰国官方信息法实施后不久,一个女学生未能通过一所著名大学的示范学校的入学考试,其父母申请学校公开其女儿以及其他通过了考试的学生的考试结果与有关试卷。学校拒绝了其公开申请后,学生父母向官方信息委员会提出了复议,要求强制学校公开有关的信息。社会与行政事务信息公开裁判所随之作出决定,确认该父母有权获得考试有关的信息。然而,学校仍然不执行裁判所有关决定,主张有关的考试结果与试卷均属于个人信息,不能供公众查阅。最终,信息公开委员会认为,应该区分一般考试文件与公开竞争中的考试文件。委员会认为学校必须遵守裁判所的决定。随后,泰国内阁于1999年12月作出决定,强调国家机关必须遵守和执行裁判所有关决定,否则将受到纪律制裁。
泰国一所国立大学因提拔教授职位对一位候选人进行评价并得出否定结论之后,被评价者要求大学事务部公开评价文件、评价委员的姓名和职务。大学事务部拒绝公开评价委员的姓名与职务,理由是这种公开涉及评价委员的隐私与个人安全,并会危害评价过程的统一性。被评价者因此向社会与行政事务信息公开裁判所提出复议申请。最终大学事务部公开了相关的信息。
六、教育信息公开的保障
教育信息公开是一项信息处理工程,需要做大量的工作,除了思想上的转变外,还需要从制度上、组织上、技术上与财政上给予保障。
(一)制度保障
信息是一种资源,也是一种权力,谁拥有的信息多,谁占有的资源就越多,同时拥有的权力就越大。因此,目前教育信息公开面临的最大障碍之一就是教育行政部门与学校管理人员缺乏信息公开的动力。因此,一方面,要制定相应的激励机制来免除教育行政部门与学校公开信息所带来的风险和增加公开信息所带来的回报,尤其是给每个当政者所带来的个人风险和个人回报。这样他们才乐于主动公开信息,不管是正面信息,还是负面信息。激励教育部门主动、自愿地公开信息的关键在于改变目前单一的绩效评价体系,从多个侧面、多个角度来评价,甚至可以把信息是否透明与信息管理的水平作为绩效评价的一个重要指标。如政府新修改的绩效评估体系有33个指标,其中就有信息公开程度和信息管理水平。[33]
把责任制落实到信息公开当中,首先要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使信息公开有规可依,也使责任追究有章可循。没有强有力的制度要求,信息公开就会成为可有可无、可做可不做的行为,所谓的责任追究也就成了一句空话。其次,要将责任制真正落实到具体的责任人,出了问题就要追究相关人士的责任,不能只对部门进行泛泛的规定。只有“问责”标准从严、处罚从严,才能对违规者形成强有力的震慑。
案例11《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专家建议稿》规定的法律责任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专家建议稿》第三十八条规定了程序违法的行政责任:政府机关违反本条例规定,无正当理由不受理依法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不按照规定移送申请,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出决定,或者不按照规定提交年度统计报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第三十九条规定了实体违法的法律责任:政府机关没有依法履行主动公开义务,故意不向公众提供政府信息,篡改、毁灭政府信息,不将政府信息登录到信息登记簿,向申请人乱收费,非法干预首席信息官的正常活动,或者故意侵犯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根据刑法追究刑事责任。[35]
(二)组织保障
组织落实非常重要,没有专门的人,没有固定的职位,教育信息公开是做不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