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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教师的良心(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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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教师的良心

学习目标

了解教师良心的内涵、结构、特质及其在教育活动中的实现。

良心是与公正、仁慈和幸福等概念有密切关系的范畴。首先,良心与公正、仁慈有密切的联系。良心以公正与仁慈为基本准则,又对公正与仁慈原则的落实有支持作用。良心就是要使人爱其所爱,恨其所恨,具有是非感与正义感,具有“恻隐之心”。良心可以视为公正、仁慈原则等等的内化。良心不仅包容正义感,也含有仁慈的驱动存在。其次,良心与幸福也有密切的联系。做一个有道德良心的人是成为一个幸福的人的必要条件,凭良心来做事才能获得心灵的充实;一个“丧尽天良”的人是很难获得心灵的宁静与幸福的,因为他(她)时时刻刻都会处于空虚、悔恨或者恐惧之中,难以实现真正的幸福。苏联著名教育家苏霍姆林斯基曾说:“压抑自己良心的声音,这是很危险的事情。如果你养成一种对某件事情毫不在乎的习惯,那你很快就会对任何事情也都满不在乎”[70]。所以,良心无论对社会的健康发展还是对个体的道德生活都有极大的意义。教师的职业良心是教育工作的重要动力和调节机制所在,对教师的专业发展、职业成就和道德境界的提升均具有重要的价值与意义。教育良心是教师职业道德的重要范畴。

一、什么是良心

(一)“良心”的内涵

“良心”(ce)是一个古老的伦理概念。《孟子》中将恻隐、羞恶、恭敬、是非之心称之为良心,主张人应当注意找回被流放的良心[71]。朱熹则将良心视为宰制人心的“道心”。王阳明将良心看作澄澄朗朗的“本心”。英文中的“ce”来源于拉丁文的“scire”,意即“知道”。以后知行合一,就有了按良心办事的意思。在弗洛伊德的心理学中,良心就是“超我”制约“自我”的人格命令的一部分。

道德意义上的良心是一种道德心理现象,是指主体对自身道德责任和道德义务的一种自觉意识和情感体验,以及以此为基础而形成的对于道德自我、道德活动进行评价与调控的心理机制。要对良心范畴有正确理解,需要对良心的成分、性质等等有正确的认识。

(二)良心的结构

从心理结构上说,良心有三种主要的构成成分,即认知、情感、意向。

1。良心的认知成分

良心首先是一种对于道德责任和道德义务的认知。一个“有良心”的人,实际上就是一个对自己应当做什么和不应当做什么有理性和明确的自我觉悟的人。马克思说:“理性把我们的良心牢附在它的身上”[72]。良心也只有凭借对道德责任和义务的内化的认知,才能对人的行为作出评价和调控。

2。良心的情感成分

良心还表现为一种情感的体验。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良心主要是一种情感体验。我们知道,良心的自我评价和调控之所以有效,在作用方式上讲,就是它凭借的主要是情感武器。当主体选择一种合乎良心的行为时,主体获得一种欣慰、自豪和愉快的积极的心理愉悦感受;相反,当他的行动违背自己的良心时,则会产生一种不安、自责、愧疚的消极的情感体验。同理,当主体遇到一种合乎人性和道德的事情时,他会发自内心地予以赞许、敬佩和羡慕等;相反则会产生鄙夷、轻蔑和厌恶的情感。积极和消极的情感体验是良心的重要组成部分。正是由于良心的情感作用机制的作用,良心才能成为道德秩序的保证。

3。良心的意志成分

意向是良心的认知和情感的自然延伸。有了一定的道德责任的认知和情感,就必然会对行为起心理的动机引导作用,更进一步,还会产生一定要如此的意志力。许多人正是凭借着这种所谓“天理良心”的体认克服艰难险阻去努力践行道德的。不过,良心结构中的“意”,首先是“意向”的“意”,其次才是“意志”的“意”。这是因为许多情况下良心只表现意向而不表现为意志,或者只有意向而没有意志的参与。而且,良心所具有的意志成分具有较大的自由特性,与那些由纯粹外力产生的强制性的意志力有明显的感受上的差异。

(三)良心的特质

良心具有内隐、神圣和基本的性质。

1。良心的内隐性

内隐性或先验性可以理解为良心的一种特性。内隐性是说良心是深藏于人心之中的,虽然平常并不外显,但涉及道德行为,尤其是涉及利益与义务冲突的行为时,良心就会内在地发生作用。

古罗马的西塞罗说:“对于道德实践来说,最好的观众就是人们自己的良心”[73]。而斯多葛派的观点则是,良心是“人内的神”,“圣神居在你的心中,他是我们做坏事的监督人,好事的防卫者”[74]。

由于良心是内隐的东西,所以人们往往认为,它的产生具有某种意义上的与生俱来的先验性。卢梭说:“在我们的灵魂深处生来就有一种正义和道德的原则,尽管我们有自己的准则,但我们在判断我们和他人的行为是好还是坏的时候,都要以这个原则为依据。我把这个原则称之为良心。”[75]所以,黑格尔认为良心是一种先验理性。孟子也说:“人之所不学而能者,其良能也;所不虑而知者,其良知也。孩提之童,无不知爱其亲者,及其长也,无不知敬其兄也。”[76]程颢则干脆说:“良知良能皆无所由,乃出于天,不系于人。”[77]中国古代一直有“天良”之说。我个人的理解是:天良之“天”,一是合乎天理,二是先天得来的意思。正是因为良心对于个体而言具有这种内隐和先验的性质(对于个体是先验的良心,对于人类社会的整体实践来说当然是后天的),所以良心的作用方式就往往是潜在和内在、自然的,自律性较高。

良心的内隐性也使道德个体往往有被遮蔽的可能,孟子之所以要求“求其放心”,奥古斯汀、卢梭等历史伟人之所以要写《忏悔录》,都是要拂拭遮蔽美好人性的尘垢,**和维护人之为人的良心。

2。良心的神圣性

神圣性的含义在此是指良心可以带来主体的神圣体验的意思。一些伦理学家曾经拒绝对良心的历史和心理学等做出科学的解释,认为这一解释的危险在于剥夺了良心的神圣性[78]。实际上神圣体验的真实源泉是主体在道德关系和道德生活中所获得的自由感和意义感。简单地说,就是一种人性“伟大”的感受。对于某些有宗教信仰的人来说良心的召唤就是神的启示,按良心办事,当然也就是践行天命。对于没有宗教信仰的人来说,按良心做事实际上就意味着主体摆脱外在的强制,获得某种心安理得的自由、欣慰和做人的尊严与荣耀感。当然,一旦道德主体违背良心,也就会产生有背天地良心的感觉,就会有心虚、自卑和自责等与神圣感相反的体会。

思想家语录

良知在人,随你如何,不能泯灭。虽盗贼亦自知不当为盗,唤他作贼,他还忸怩。

——王阳明:《传习录》

良心的神圣性来自于道德主体所拥有的人生信念和人格理想。包尔生说,每个民族都有自己关于人格的“完善形象”。“这些形象占据了个人的意识,塑造了他的性格和意志。他按照理想衡量自己的行为,当他没有达到它时感到痛苦,他接近它时则感到快乐。”[79]

3。良心的基本性

良心是主体对于责任和义务的自觉意识和情感。但并不是所有的义务和责任都会成为良心所观照的范围。良心往往是那些最基本和最起码的义务或责任的反映。正是因为是最基本和最起码的道德责任的反映,所以当人违背这一基本义务、准则时主体才会感受到严重的自责。超出最基本的要求的义务当然也是道德的应然,不过这往往表现为一种英雄或崇高的行为。大多数人并不认为是良心要求的范围。当然,不同的主体对自己的良心界定是不一样的。虽然大多数人所谓良心并不要求人做道德上要求很高的英雄行为,但那些人格修养达到一定境界,以天下为己任的人,其良心所自觉的义务范围也可以达到较高的水平。由此可知,良心是有层次或境界上的不同的。良心的基本性质并不妨碍较高的道德追求。

二、什么是教师良心

(一)教师良心的内涵

教师的职业良心可以表现在教育工作的每一个环节中。其主要的内涵,我们认为有这样四个方面:恪尽职守、自觉工作、爱护学生、团结执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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