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二十 香港教育专业守则香港教育工作者专业守则筹备委员会1990年10月公布(第4页)
6。应注意时事,关心社会问题,并致力维护良好的社会风气。
7。当公众意见分歧时,应教导学生尊重不同的立场和观点。
8。应把尊重人权的教育视为要务。
9。应致力培养学生的自由、和平、平等、理性、民主等意识。
第三章权利
3。1一般权利
作为公民,专业教育工作者应享有法律赋予的一切权利及基本人权。
3。2作为专业工作者的权利
作为专业人员,教育工作者有权:
1。根据专业所建立、保持及执行的专业及道德准则,注册或领取执照。
2。在教、学自由的环境中工作。
3。在教育政策、教学工作、社区关系各方面,参与及影响涉及专业服务的决策。
4。对各种资料和观点,包括有争议性问题,运用专业判断加以陈述、演绎和批判。
5。通过学习、进修、考察等,维持及提高专业水准。
6。在教学过程中根据专业判断,因地制宜,因材施教。
7。拒绝透露在专业服务过程中获得的资料。
8。争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的工作环境。
9。对教育问题公开发表意见。
10。当其专业职务受服务机构的措施影响时,要求出席有关会议及发言,并索阅会议文件。
11。在不损其专业职责的前提下,兼任公职并得为兼任公职而享有合理的公假。
12。拒绝与职务无关的非专业工作。
3。3作为雇员的权利
作为雇员,专业教育工作者有权:
1。谋求与其资历相符的职位,并获公平考虑。
2。继续受聘,除非通过公正的程序,确立解雇或终止聘任的理由。
3。在签订聘约前,获得聘任条件及规例的详尽书面通知。
4。享有充分保障个人身心健康、安全及财物的服务环境。
5。获悉对其本人的评核程序并提出意见。
6。要求如实获悉对本人优缺点的评核,在需要时提出申诉。
7。不因性别、种族、肤色、国籍、信仰、宗教或政见而影响其受聘或续聘条件,及其升职机会。
8。在有任何措施将影响其受聘情况时,迅速接获对有关措施的书面解释。
9。获得对其投诉的公正处理,并以包括仲裁在内的正当方法解决纠纷。
10。参加职工会,参与保障雇员权益的活动。
11。对不合理的合约条文循各种正当途径提出异议。
12。在申请其他职位时,获原雇主发给确实资料的离职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