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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独立行政机构对大学的评估(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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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独立行政机构对大学的评估

一、法国国家评估委员会(E)

1。国家评估委员会的成立及职责

1981年密特朗当选总统,总理皮埃尔·莫鲁瓦(PierreMauroy)成立了“总结小组”对前总统德斯坦(ValérieGiscardd'Estaing)任职期间的政策进行评估,由此政策评估在全法各领域成为一种趋势,也由此促成了高等教育领域内独立评估机构的建立。1984年法国政府出台了新的高等教育法,进一步明确了权力下放和大学自治的原则,并决定组建高等教育与研究领域的国家评估委员会。1985年2月政府法令确定了国家评估委员会的组织结构,同年5月10日,法国总统正式批准了国家评估委员会的成立。1989年法国第1989—486号法律将国家评估委员会定义为“独立行政机构”(autoritéadministrativeie),其评估报告直接递呈总统,法律进一步规定了国家评估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即对“研究、文化和职业性的公立机构进行评估,如大学、高等工程师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评估其与政府签订的合同的履行情况,跟踪高教机构与校外机构合作项目的完成情况,委员会享有现场参观访问的权力,有责任为改善高等教育与研究机构的运作提出行之有效的建议,并定期出版工作报告。国家评估委员会独立于大学或政府,与大学更是合作的关系,委员会不负责对教师个人进行评估,也无权批准大学开设怎样的课程或决定高校预算经费的发放。

2。评估过程及效果

国家评估委员会成员人数为25人,国籍不限,任期为四年不得连任,每两年更换半数成员。委员会中19名为科学团体代表(由大学全国委员会、全国科学研究委员会、法兰西学院等机构提名)、4名国家社会与经济协会推荐的人员、1名国务院代表、1名审计法院代表,另外委员会设有总秘书处,由24名行政及后勤人员组成,划分成评估、行政、信息和出版四个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总秘书处的基本功能是协调评估工作,聘请并安排评估专家(每年全国评估委员会聘请专家总数为100~150人),收集分析并整理各类信息资料。

全国评估委员会的工作方式既是量性的也是质性的,但是更重要的是质性研究。委员会对大量统计资料的分析和研究最终目的是得出一个质性的评估报告。评估过程分为内部评估和外部评估。内部评估指的是高等教育机构自己组织的评估,大学按照国家评估委员会编写的内部评估“参考手册”(livrederéférences)(见下图)对大学的职责功能、优缺点,包括人力资源和财务管理状况进行评定,并撰写详细的内评报告作为下一步国家评估委员会进行外部评估的基础。全国评估委员会允许大学选择自己待评估的内容,在其看来,大学应具有自我批评和自我完善的能力[1]。

图6内部评估“参考手册”基本纲要

外部评估过程主要包括分析大学的内评报告、准备并进行外部评估、分析外部评估结果。整个评估的主体都是国家评估委员会召集专家组成的评估小组,成员包括大学教授、高校行政人员、技术管理人员、经济领域代表等,国籍不限。首先,国家评估委员会的负责人向专家分派评估任务,之后评估责任人则会到高校与校领导见面,向其介绍评估过程,之后,评估负责人会收集高校的相关信息,包括人员数据与情况、与政府签订的四年合同、预算报告等内容,在完成现场调研和分析工作后,委员会再次召集专家碰头会讨论评估数据,这一过程不对外公开。然后委员会对一些有争议的地方进行再次评估并听证,最终整理出评估报告,被评估的高等教育机构也会被邀请参与最后的听证过程,并有权提出申辩。

从内部评估到外部评估结束一般需要12~18个月,最终报告将付梓印刷700份,分发到国家大型研究机构、大学领导班子、政府各相关的部委、地方行政单位等,在国家评估委员会的官方网站(。e-evaluation。fr)上也可以浏览并下载,凸显了公开透明的工作原则。据统计,2005年该网站的访问数达到170000次,下载95000次。从1985年成立到2006年,法国国家评估委员会共作出评估报告240份。

那么对于评估结果的科学性和可利用性,各方又是如何看待的呢?首先,作为半政府性质的独立机构,国家评估委员会自诞生之日起,就与教育部处于相互不信任的状态[2]。由于传统中央集权观念的影响,教育部仍认为国家评估委员会分掉了教育部的职责,两者在职能上有所重叠,因此教育部基本不会参考国家评估委员会的评估报告,用于调整高等教育政策或者向高校实施经费拨款。国家评估委员会在21世纪初开始模仿国外的模式对学科展开评估,并对高校评估的各部分根据优势和不足划分了A-E五个不同的等级。虽然委员会称这种方式为“标记”(),而非“打分”(notation),但这一做法仍引起了一些争议,因为根据宪法的规定,法国各大学提供的文凭应具有同等价值。2008年法国学者波夫(Boffo)、杜波瓦(Dubois)和莫斯卡迪(Moscati)对法国国家评估委员会的工作进行了分析,他们指出委员会在选择专家方面存在一些诸如标准不够透明、责权不够清晰的问题,而且评估机构和被评估单位常常会因为经费不足的问题不能细致全面地完成内评,波夫甚至认为有些时候这种评估形式反而阻碍了大学正常的工作[3]。2007年巴黎十一大一名社会学教授向16所曾被评估的大学的管理人员、实验室负责人、评估参与人员等35人就评估效果进行调研,其中19人认为评估后他们开始反思学校工作中的优点和缺点,9人认为评估使他们认识到平日工作中容易忽视的一些方面,然而他们中不少人也认为评估报告并没有使学校的管理得到实质性改善,“评估、战略、发展”委员会副主席则坦言,评估的报告在完成之后大多立刻被束之高阁,评估流于形式,而形不成文化,做了很多工作意义却不大[4]。

二、评估体制的进一步完善——国家高等教育与研究评估委员会(AERES)

1。法国国家高等教育与研究评估委员会的成立及其职责

国家高等教育与研究评估委员会的成立有来自内外两方面的动因。从内部来讲,法国高等教育的发展已实现大众化,提高教育质量、改进教学方法、激发创新能力,特别是提高法国大学的国际竞争力[5]成为未来法国高等教育的新目标,而评估与绩效是实现目标的重要标尺;另一方面,随着大学自治改革的推行,高校在教学、人事、财务方面获得越来越多的自主权,保障国家目标的实现自然离不开对高校的评估。从外部因素来讲,1999年,欧洲29国教育部长共同确立了博洛尼亚进程,提出建立“欧洲高等教育区”、合作保障高等教育质量的目标,次年,欧盟即成立了“欧洲高等教育质量保障网”(ENQA),2004年改名为“欧洲高等教育质量保障协会”(仍简称为“ENQA”)。2005年45国教育部长在伯尔根发表公报重申了“欧洲高等教育区”的发展重点,提出要建立一套欧洲学位制度,并为此成立一个专门的欧洲学位品质保障机构并确立一套共同指导原则,以保证个人享有其获得的文凭的含金量所带来的收益;会议同时要求与会各国将本国高等教育品质保障机构的建立与执行情况汇总并于2007年提交至伦敦年会审议。2006—2007年间,约有23的国家建立了至少一家独立的全国性高等教育质量保障机构,且其评价机制基本上都包含内部和外部评估两道程序。2006年法国大学基本完成了358项学制改革,而高等教育评估领域的情形却仍纷杂混乱,2007年杜波瓦和莫斯卡迪在一项针对法国评估机构的调研报告中就列举了包括法国国家评估委员会、国家研究评估委员会(ER)、大学全国委员会(U)、高等教育与研究理事会(ESER)、审计法院(CDC)在内的十几个评估机构。这些机构的评估标准和时间各异,评估内容有所重叠,因而常常造成被评估机构的负担,且工作效率低下,而更主要的是这些评估机构的结论和建议对于大学或政府的启发性都不强[6]。2006年4月,法国政府着手改革评估体制,建立与欧洲和国际标准对应的独立机构来规范高等教育与研究的评估工作,同年11月政府发布了第1134号法令确立组建高等教育与研究评估中心(以下简称“AERES”),2007年3月该中心正式成立。

AERES有权对高等教育机构、研究机构、高等教育机构各项“文凭”和“资格”的颁发以及高校和研究机构人员的评估标准和程序进行评估(不对大学教师和研究人员的个人工作状况评估),旨在促进自治改革后的高等教育与研究机构了解机构的运作情况,为其制定未来发展战略提供参考;同时,AERES的工作为中央的科学决策提供了信息并为学生、企业等群体以一种公开的可信赖的方式呈现了国家高等教育与研究的发展现状。

AERES也是一个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机构,其常务委员会设有25名成员,都是来自科学、政治、社会经济界的代表(1名常任委员长、8名学术代表、14名高等教育机构或研究机构推选的代表、2名国会议员),国籍不限,任期四年,可连任一次(详见图7)。常务委员会的职责是要制定措施保障评估工作的质量、公开性及透明性,同时还要确定评估工作在结构和对象上具有多样性。除了常务委员会之外,AERES还有一个合作机构是“科学代表团”,这个代表团的功能是科学地组织评估工作,改善AERES的工作方法。三名协调人员安排科学代表们在高校和研究机构对人文社会科学(SHS)、硬科学(SD)及生命科学(SDV)学科展开评估。AERES还有一个专门的科研与行动联络小组,由70人组成,他们全职或兼职为AERES服务,主要负责根据评估要求组织专家小组。专家是评估工作的核心,他们都是学科领域中的领军人物,每年AERES都会动用几千名(约4500名)不同专业、不同文化、不同国籍的专家。为了保证评估工作的协调一致,所有专家都必须采用AERES的评估方法和标准。

图7AERES人员组织结构图

AERES的中长期规划将其评估工作划分为四个阶段[7]:第一个阶段是在2007—2010年完成里昂、格勒诺布尔、蒙彼利埃、图卢兹和波尔多学区高等教育和研究机构的评估;第二个阶段是2008—2011年完成对鲁昂、亚眠、汉斯、贝桑松、第戎、克莱蒙-费朗、利摩日、波瓦图、奥尔良-图尔、南特、雷恩、冈城以及法属波利尼亚的评估,包括30所大学,592个本科文凭授予点、577个硕士点以及72所“博士校”的资格评估;2008年确定了第三阶段的工作是要在2009—2012年期间完成对斯特拉斯堡、南希-梅兹以及半个巴黎大区33家高等教育机构和666家研究机构的评估,包括270个本科文凭授予点、348个硕士点以及69个“博士校”的资格评估;2009年确立了第四阶段的工作是要在2010—2013年期间完成对里尔、半个巴黎大区以及法国海外属地53个高等教育机构、712个研究机构的评估,包括339个本科文凭授予点、382个硕士点以及74个“博士校”的评估(评估阶段图见附录)。

2。国家高等教育与研究评估委员会的评估流程及标准

AERES的评估对象包括高等教育机构、研究机构、本科教学与文凭、硕士教学与文凭和“博士校”教学与文凭五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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