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道德自我的生命形态(第1页)
一、“道德自我”的生命形态
生命是个体道德的源头,道德自我生成于对生命意义的追寻中。道德自我的形成,使人自觉地进行对肉身欲望的调节和改造,实现对自我存在事实的超越和提升。生命是道德自我的本性,道德自我表现出解放性、独立性、时间性的生命形态以及在此基础之上的整合性认识。
(一)道德自我的生命本性
1。生命的意蕴
人是什么?人的本性是什么?对教育和从事教育活动而言,无疑是一个关键的问题,因为“对人性的不同看法,必然对我们做什么和怎样做,得出不同的结论。”[1]马克思主义对人的理解,不是从抽象的概念出发,而是从实际生活,为我们把握人的内涵提供了更加宽广的视野和考察方法,“我们不是从人们所说的、也不是从口头说的、思考出来的、设想出来的、想象出来的人出发,去理解有血有肉的人。我们的出发点是从事活动的人……这种考察方法不是没有前提的。它从现实的前提出发,它一刻也不离开这种前提。它的前提是人,但不是处在某种虚幻的、离群索居和固定不变状态中的人,而是处在现实的、可以通过经验观察到的、在一定条件下进行的发展过程中的人。”[2]因此,我们对于生命的理解,正是理解作为真实生活着的人的生命,而不是作为抽象符号、作为理念的人的生命。同时要把人的真实生命的考察置于自然—社会—历史—实践的多维视角之中,去理解人的生命的独特内涵和其丰富的规定性。
首先,人的生命既是物质的存在,又是精神的存在。
生命是一种物质实体,是物质存在的一种特殊形态。人直接地是自然存在物。人作为自然实体的物质存在,是人的一切生命活动的基础,“全部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因此,第一个需要确认的事实就是这些个人的肉体组织以及由此产生的个人对其他自然的关系。”[3]人直接地作为自然存在物必然要参加自然界的生活,同自然界发生对象性的关系,而人也只有作为这样的自然存在物,才能成为有生命的肉体组织的主体;只有作为有生命的肉体组织的主体,才有可能成为现实的人并作为人而从事一切属人的活动,从而成为从事一切属人的活动的主体。但是,按照马克思的理解,人又不是一般的存在物,他是一种有意识的存在物。亦即人的有生命的肉体组织作为感性实体还负载着一个由各种复杂的意识因素构成的内部精神世界。人的意识发生在人的生命活动之中,人的生命活动又在人的意识之中。动物与它的生命活动直接同一,无法自觉地加以区别,“人则把自己的生命活动本身变成自己的意志和意识的对象。他的生命活动是有意识的。……有意识的生命活动直接把人跟动物的生命活动区别开来。”[4]人是芸芸众生中唯一的精神主体。不断拓展的人的意识照亮并提升了人的生命的存在,提升人的生命存在的高度和品质,使人从本能的生存状态中超越出来,不再是生命本能的奴隶,而是生命活动的主宰者。可见,人作为有意识的自然存在物,既具有物质属性,又具有精神属性,是物质和精神的完美结合。
其次,人的生命既具有个体性,又具有社会性。
人作为独立的个体生存在世界中,指涉每个人独立的不可替代的生命价值和每个人对自己生命的关切。“人作为一个整体就像世界作为一个整体一样,是不能成为探索的对象的。每当他被认识时,是他的某些外观被认识,而不是他本身。”[5]与此同时,人又并不是作为孤立的个体生存在世界中,人总是以与他人“共在”的方式生存着,每个人的生命都与他人的生命密切关联,“一个人的发展取决于和他直接或间接进行交往的其他一切人的发展”[6]。人生活在人与人的世界中,人生活在属人的社会之中。“人是最名副其实的政治动物,不仅是一种合群的动物,而且是一种只有在社会中才能独立的动物。”[7]“我们必须从‘我’,从经验的、肉体的个人出发,不是为了像施蒂纳那样陷在里面,而是为了从这里上升到‘人’。”[8]强调生命的个体性并不是把人归结为孤立的原子式的实体,旨在把人作为人,作为社会中独立的个人,作为社会生活的活生生的主体来把握。“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9]
最后,人的生命存在既是有限的,又是无限的。
一方面,人作为肉身的自然存在在世界中,人的生命存在总是有限的,人是一种有限性的存在。这种有限性体现在人性的有限性和时间的有限性。从人性的有限性上说,人是依赖性的而非自足性的存在,是不完善的而非完善的存在。作为一种自然存在物,人来源于自然,依赖于自然,并受制于自然。人的现实能力也总是不完善的,在其现实性上,人的认识能力和实践能力从来都是具体的和历史的,总是非至上的;从时间的有限性上说,人的生命进程是有限的。在永恒的宇宙中,人的生命犹如流星,在夜空中一闪而逝,它偶然地产生,却将必然地死亡,即死亡对于生命来说具有必然性和本己性。对于活着的人来说,人们可能会感到死亡对于自己是遥远的,但是从他人的死亡之中,我们却能直接真切地体验到生存与死亡的迫切性,从而也会深深地感叹自身存在的渺小、短暂和有限。另一方面,人的生命又有其无限的一面,这就是人的生命的意义和价值向度。人生在世,不仅仅是为了一己之生命而存在,也不仅仅是为了自己现实生活中肉体生命的享受而活着。人之为人,要追求生命的意义,要寻求生命的超越,要实现生命的升华,而最后得以超越有限走向无限、走向神圣,使自己的生命具有永恒的价值。
2。道德自我生成于个体生命世界之中
道德不是遗传的产物,不是肉身的机能,也不是“天性的惠赐”,而是在人的生命实践活动中历史地生成,人的自由自觉的生命活动,构成了人的一切道德产生的源泉和基础。正如有学者指出的,“道德的产生直接源于人们的生命活动,领悟天地化育之奥妙,不仅贯穿着人的生命活动之始终,而且其生命实践活动也正是这种化‘道’为‘德’的内化与外显的过程。”[10]正是生命交往的社会过程中,道德应运而生。人既能够按照美的规律活动,更能够按照道德意志而活动。道德构成了生活的规则,提升了生活的品质,并在生活中生成着人的德性。人的生命形式在道德中得以展现,富有德性的生活使人的生命充满魅力,在伦理世界中自由和充分地生长,成为具有主宰能力的自我。
个体的道德意识,肯定要受到前人道德生活的经验和意识的影响,但任何个体的道德意识又并非完全来自继承,这是因为“前人或他人既成的道德意识,不过是他们那时所处的生活经历的总结和概括,是他们的生命本能在实现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两种趋向(或限制或发挥)与外部环境条件相互作用的主观反映和主观自觉。然而,前人和他人的生命本能和生活条件与本人当下的生命本能尤其是生活条件是有差异的,进而必然要在前人和他人的道德意识和本人的道德意识之间产生其历史性变异和间隔性变异”,“教育或者说前人和他人道德意识的历史惯性作用和社会交互作用,是而且仅仅是人们生成当下道德意识的一个来源、一种成分。”[11]因此,任何道德意识的形成,都离不开个体自身的生活经历,是个体在生命过程的经验、感受、体验中不断生成。
古希腊有言:“健康的灵魂,寓于健康的身体”。没有健康的生命,崇高的道德精神难以得到充分的实现,这意味着对德性的追求离不开个体生命的基本需要的满足。个体健康的体魄、积极的生命状态,正是个体积极的道德生活的基本保障。道德以个体生命的存在为基础,又进一步去整合个体的生命,使个体的生命升华为德性的存在。正是在生命的灵动和创造中,个体获得了道德的觉悟,道德自我在活泼的生命意识之中产生,成为生命整体的有机组成部分。“一般而言,自我是意识和生命的统一,而究其更深层的本质,自我是自我意识中深层次的道德自我(意识)与在其支配下的生命自我(包含肉体生命和一般的意识活动)的有机统一。在自我的整体状态中,道德与生命意识时刻发生着一种客观的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甚或是相互促进、相互完善的关系。”[12]个体对生命的感悟,形成对道德的深刻认知、趋同和觉解,达成了对社会道德伦理的理解与分享。同时,也推动了个体向至善方向前进,不断追求自我升华,自我完善。
(二)道德自我的“解放性”形态
1。“解放性”的解释
“解放”[13]一词在英语中与“自由”有着十分相近的意义。源于拉丁语liberalis的英语词liberal,及其衍生词liberate、liberatioy等,既有人译为“自由”,也有人译为“解放”。不过一般而言,自由的外延比解放大,自由就是不受束缚的意思,指身心的自由。而解放是把人从束缚中解救出来,可以偏向某一方面;自由一般偏向精神和思想,而解放则偏向政治和实践的含义。但是,在很多情况下两者的意思并没有做严格的区分,而是混在一起使用的。李大钊曾在《真正的解放》中对“解放”的含义进行了论述,他说:“真正的解放,不是央求人家‘网开三面’,把我们解放出来,是要靠自己的力量,抗拒冲决,使他们不得不任我们自己解放自己;不是依赖那权威的恩典,给我们把头上的铁锁解开,是要靠自己的努力,把他打破,从那黑暗的牢狱中,打出一道光明来。”[14]陈独秀也说:“解放就是压制的反面,也就是自由的别名。近代历史完全是解放的历史,人民对于君主、贵族,奴隶对于主人,劳动者对于资本家,女子对于男子,新思想对于旧思想,新宗教对于旧宗教,一方面还正在压制,一方面要求自己、要求解放,实事求是是这样,何必要说得好听,男子也是如此,并非专门辱没妇女。况且解放重在自动,不只是被动的意思,个人主观上有了觉悟,自己从种种束缚的不正当的思想、个人习惯、迷信中解放出来,不受束缚,不甘压制,要求客观上的解放,才能收到解放的圆满效果。自动的解放,正是解放的第一义。”[15]李大钊和陈独秀论述的解放是一种个性解放,与欧洲的启蒙运动有着相似和相近的意思。
在这里,本书之所以选择“解放”一词,主要是针对当前中国学校德育存在的弊端而言。在我们这样一个集体取向的文化传统和政治传统中,个体意义是被忽略的。规范型、权威型学校教育,使德育变成了一种对人的支配、主宰力量,扭曲着人的心灵和控制人的精神世界。因此,教育就意味着要解放,自由也就是解放。
人类的自由进程实际上就是一种解放的进程。就人类主体性的挺立而言,可以把解放的教育追溯到古希腊的自由教育。所谓“自由教育”的字面意思是,把人从局限、褊狭和蔽见中解放出来,使人获得自由的教育。在中国,陶行知先生很早就提出,要把儿童从教育中解放出来,这一解放是对儿童身心、时空的解放,为此他提出了著名的“六大解放”之说:一是解放学生的头脑,就是要鼓励学生敢想、善想,敢于动脑,善于动脑;二是解放学生的双手,就是要鼓励学生敢干、善干,敢于动手,善于动手;三是解放学生的眼睛,就是鼓励学生敢于观察、善于观察,胸怀祖国,放眼世界;四是解放学生嘴巴,就是鼓励学生敢说、善说,敢于提问;五是解放学生的空间,就是要扩大学生的活动领域,不把他们局限在狭小的课堂里,也不局限在学校中;六是解放学生的时间,就是要保证学生有时间去独立学习、活动和创造,不要把课程排得满满的,也不要让课外作业多得做不完。
就我国学校德育的现实来看,道德教育的使命习惯上就是“约束”,以契合教育支配性力量的运作方式。人的生命成了纯然被规定、控制、压抑的对象,道德教育的威权性使个体道德权利、道德理性自觉失去生成的空间,生命本身存在的价值与尊严完全没有了彰显的可能。但是,随着社会生活的日益复杂和道德地位本身的式微,“约束”已经变得苍白无力,这种支配性形态已经无法继续生存,“解放”必然要将其取而代之。
后现代理论提出,“储蓄单是现代生活的缩影,那么,信用卡就是后现代生活的典型象征”。储蓄单受制于各地储蓄所,储蓄所在个体消费前实际行使了权力机构的功能,而信用卡消解了这一权力,个体消费可以自由地实现。而与此同时,信用卡也将个体信誉、诚信等考核责任交到了用户手中。“代理权力回归当事人,这种选择明显交给了道德个人自己的策略去决定。伴随着选择而来的是责任。如果选择不可避免,那么责任也是不可避免的”[16]。因此,“解放个体”并不是解除道德对个体的武装,而是要释放处于道德教育中被压抑的自由生命,给予个体自由选择的权利。
“道德自我”的解放形态,就是要使道德彻底地回归人自身,彻底地依靠道德主体,信赖道德主体。道德教育的主动权掌握在了个体自己手中,个体不只获得道德规范,更获得了对规范的发展和超越。道德教育不再被孤立地抽取出来,外在地强加于个体的发展之中,而是个体全面发展的一个方面、一个不可分离的发展要素之一,成为个体解放、超越自己的一个作用因素或途径。
2。道德自我“解放性”形态之自我意识基础
自我意识是人对自己进行认识时所产生的反省意识,它是人对自己区别于他物的性质、地位和作用以及由此形成的与他物关系的一种自觉。作为人的意识的一个重要方面和有机组成部分,自我意识的形成和发展与人的主体的形成和发展是同步的。人从动物中提升出来,同环境对象的关系形成了不同于动物与其环境关系的主客体关系,是以意识到自身的存在,意识到自身与自然的区别和对立为前提,即以自我意识的形成为前提的。因为自然本身并无意识,主体和客体的分化只能通过主体自觉地确立自身的主体地位来实现。人通过实践活动把自己从客体中提升出来形成真正主体的同时,也就形成了关于自身主体性的意识。每个个体对自己属性、状态、需要、能力、职责都有一定的认识,人对自己区别于他物的特殊本质、主导地位、创造能力的这种认识就属于人作为主体的自我意识。个体自我意识的产生,像黑暗里的一盏明灯照亮了个体朦胧、迷茫的精神生活,使个体意识到自己的社会本质、社会特性,为主体意识的觉醒提供了心理基础。主体意识的萌发,激发出个体内在的道德潜能,由此进入了具有主体意义的全新的世界,使道德自我在个体生命意志中产生。
“人作为社会的应当的和可能的主体要转化为现实的和实际的主体,需要一个重要的条件,即主体人的自我意识。就是说,人在社会历史活动中主体地位的实际确立和有效实现,是以人对自身在社会历史过程中的地位、职责、使命和任务及实现途径等的足够清醒的自觉意识为前提条件的。”[17]一个人对自己的职责是什么、对客体对自身的价值、对自己需要的合理性和有效性有明确的意识,他在认识和实践活动中才会形成自觉的动机和目的,进行执著的追求;反之如果对于自己活动的方式、步骤、后果以及活动于其中的环境缺乏明确的意识,就不可能对自己的活动实现恰当而有效的导向和调控,获得活动的成功。人对自己的这种自觉意识,不仅影响着认识和实践活动,也影响着主体自身的道德发展。缺乏清楚的自我意识,个体不可能产生明确的道德意识和自觉的道德需要,当然也就不可能有自觉的道德行为和稳定的道德品质。不同个体的意识水平各有不同,但都有一套关于自我的观念系统,总是涉及“我是怎样的?我应当怎样?我能怎样?”诸如此类的一些基本问题。对这些问题是否有清楚的意识,作出怎样的回答,决定了人对其自身的认识,直接影响人如何看待自己和将成为什么样的人,以及如何看待自己周围的人和如何与他们相互作用。在这个过程中各种道德心理因素渗透于个体自我意识的各个组成部分,构成独特的自我道德的导向、调节、控制,推动着个体的道德活动过程。
道德自我的发展,也就是一个自我意识逐渐走向成熟的过程。自我意识的来源最初是别人对自己的评价,即“人看我”,也就是库利的“镜中之我”,把别人作为镜子来认识自我。其次是自己对别人评价的评价,即费孝通先生所说的“我看人看我”。在别人对自己的反映和自己对别人反映的认识的基础上,自己如何评价自己,就开始了自我意识的产生,也即形成对自己心理和行为活动的分析评判。自我意识的形成,构成了个体的内心世界,调节着个体的道德行为。个体的行为是在道德意识的支配下产生出来的,一旦其作用于外部客体,便会在行为对象及其周围群体中引起一种反应,这种反应的信息反馈回个体,必然会引起个体对自己及自己与行为对象关系的道德评价、道德反思。当个体的行为受到行为对象及其周围群体肯定时,他就会产生积极的自我认识,充满某种充实感、自豪感、高尚感,处在愉快、自信的心境中,在今后的行为中继续坚持这种行为。相反,当其行为受到行为对象及其周围群体否定时,他就会产生出消极的自我认识,就有惭愧、内疚、悔恨的心理,促使他进行自我批评、自我改正。如此循环往复、相互作用,个体的自我意识就在这样一个别人对自己的反映和自己对别人反映的认识的过程中形成和不断完善。个体不良的行为不断弱化、抑制以至消失,良好的道德行为不断得到巩固,形成习惯,在这样一个过程中个体产生了一种追求道德善性的力量和信心。
在自我意识发展完善的过程中,个体在观念上把自我分为主体我(主我)和客体我(客我),“前者是道德认识的主体,后者是道德认识的客体(即我的道德行为和思想),这两者之间始终存在着‘有距离’的联系。因为‘主体的我’在看待‘客体的我’时,往往有预先设定的宏观参照系(我的理想或‘理想的我’)和微观参照系(行为规范)。宏观参照系使‘主体的我’借以确定自己在外部世界的方位;微观参照系则作为对自己的言行进行评价的标准,作为观照自己应对外部世界的应然活动状况而存在于自身。正是这两种参照系的存在,使‘主体的我’可以衡量‘客体的我’是否达到自我预定的要求。”[18]由于自我意识的存在,个体才有可能检查自己,实事求是地分析自己,自我要求、自我监督、自我控制,以“理想自我”所包含的道德观念和价值体系去约束、规范和控制“现实自我”的思想和言行,自觉地朝着符合社会道德规范及个体道德需要的方向发展。
3。道德自我“解放性”形态之意志自由基础
罗尔斯指出:“自律的行为是根据我们作为自由平等的理性存在物将会同意的、我们现在应当这样去理解的原则而做出的行为。”[19]自由是个体道德自我的前提,道德自我形成的一个基本条件就是:我的意志是自由的,我具有自由选择的能力和权利。没有意志自由,个体不是出于明确的理性意识而自觉自愿地选择,那就谈不上道德责任,也就不可能会有什么真正意义上的道德行为。正因为有自由意志,人才有了行为上应当、正当与失当的绝对格位。而对自然生灵来说,万物各就其位,不存在自由意志的问题,它们没有能力越出其赋得的天位,因而也就无所谓应当与不应当。作为人活动前提的自由,既包括一定历史条件提供给人既得的外在自由,也包括人独立按自己的意愿在外在可能性中自决能力的内在自由。尤其是内在自由对人的活动起着指导性的作用,它使人在任何事物面前都要作出是与非的判断,并赋予自我肯定的内在力量。无论是外在的客观自由,还是内在的意志自由,都是通过人的活动才得以实现。在道德实践中,意志自由就表现为道德主体有作出抉择并采取行动的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