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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学校类型(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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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学校类型

学校类型是指根据不同的培养目标、入学条件、修业年限、管理体制和办学形式而划分的各种学校类别。根据不同的划分标准和依据,就有了不同的学校类型。应该说,从古代教育发展至今,学校类型丰富多彩,一方面,学校从其产生之初到近现代学校的蓬勃发展,学校类型在不断地更新或增加;另一方面,在当今世界的不同国家,也存在着适应本国现实需要的各式各样的学校,适应了教育的多样化需求。由于古代以及近代的学校类型在前面章节已有较详细的阐述,在这一节里,我们将重点讨论当代的学校类型。

一、由于市场机制介入公共教育领域而出现的转制学校类型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世界上许多国家,出现了介于原有公立学校与私立学校之间的转制学校类型,反映了公立学校系统出现的转制状况。无论是在我国还是在西方,虽然这些学校名称不一,在资金来源、资源配备、运作方式、效率高低等方面亦存在着诸多差异,但它们在总体上以其适应社会、适合民众的特征而获得了广阔的教育市场,并呈现出越来越强的生命力。

(一)国外主要的转制学校类型

国外的转制学校类型主要有美国的特许学校、契约学校,英国的“直接拨款学校”,加拿大的特许学校,俄罗斯的“非国立学校”,以及新加坡的“自主学校”等。下面重点介绍美国的特许学校、契约学校以及英国的“直接拨款学校”。

1。特许学校(CharterSchool)

当代美国兴起的众多公办民营学校中的一种学校类型,是一种“公校私营”的办学模式。1991年,美国明尼苏达州第一个通过特许学校法,1992年开办了第一所特许学校。特许学校经由州政府立法通过,特别允许教师、家长、教育专业团体或其他非营利机构等私人经营政府负担经费的学校,不受例行教育行政规定约束。这类学校虽然由政府负担教育经费,却交给私人经营,除了必须达到双方预定的教育成效之外,不受一般教育行政法规的限制,为例外特别许可的学校,所以称之为“特许”学校。特许学校与政府的关系是一种契约关系(通常三至五年),学校必须在契约规定期限间保证达成双方认可的经营目标。从性质上来说,特许学校仍然是公立学校。特许学校拥有更多的办学自主权,如在教职工聘用、经费使用、课程设置及学生个性培养等方面表现尤为突出。美国的特许学校一方面具有公立学校公平、公正、低学费的优点;另一方面又有私立学校重视经营绩效的长处,同时可以激发各种教育创新的教育实验,并且可以透过竞争压力,刺激一般公立学校提升学校经营及教育质量,因此,已成为美国新世纪学校的典范。

2。契约学校(tractSchool)

契约学校是美国公办民营学校中的又一学校类型,产生于20世纪90年代初。它与特许学校有很多相似之处,但它比特许学校的市场化和民营化更为彻底,它是直接将公立学校承包给私人公司,通过私人公司来对公立学校进行管理。具体运作方式为:政府不直接将资金拨给所有的学校,而是提供一个公平竞争的平台,让有志于办教育的社会力量,如教师组织、家长团体、社会服务组织和私人等通过注册公司,参加竞标。各公司通过公开竞标,最终中标者将与学校或学区签订合同,获得学校的经营管理权,并获取政府下拨的与原公立学校开办所需的相当的生均经费。契约学校是2002年小布什总统正式批准通过冠以“不让一个小孩落后”(Nochildleftbehind)的《初等及中等教育修正法案》提出的重要计划之一。在这场改革中,涌现出了一批“营利教育管理组织”(ForprofitEduentanization,简称EMO),如教育选择公司(EduativesInc。)、爱迪生学校公司(EdisonSc。)、公共策略团体公司(PublicStrategiesGroupInc。)等。其中爱迪生学校公司是目前最有影响的教育公司。上述公司均在明确权责和在满足政府制定的教育标准的前提下,通过与政府部门签订合同方式,获得经营公立学校的权力,并在改革中盈利。契约学校是一种完全市场化运作的“公立学校私营管理”模式,虽然各地的实施效果不一,但是创设了一种提高公立学校办学质量的崭新方式。

3。直接拨款公立学校(TheGrantMaintainedSchool)

英国《1988年教育改革法》规定,所有的地方教育当局管理的中学和具有300名学生以上的小学、中间学校,可以在自愿的基础上通过无记名投票征得大多数家长的同意,由学校董事会向教育科学部申报,经批准后可脱离地方教育当局的控制和管理,由中央拨款成为直接拨款的公立学校,并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1988年教育改革法》中确定的“直接拨款的公立学校”在20世纪90年代得到了英国政府的极大推行,以进一步提高中小学的办学自主权和加强教育的中央控制。到1996年,大部分的公立小学已转成直接拨款的公立学校,成为在很大程度上脱离地方教育当局控制的独立“法人”。90年代以来,直接拨款公立学校的发展,使英国的中小学教育出现了多样化的局面,扩大了中小学办学自主权,进一步削弱了地方教育当局的权限,加强了中央的调控能力。直接拨款公立学校的出现,打破了历来由地方教育行政当局负责开办和维持公立学校的局面。

(二)我国的“混合制”学校类型

我国在20世纪90年代后出现的办学体制多样化的改革方向,是同世界性教育变革的格局相一致的,顺应了全球社会变革和社会变迁的潮流。国务院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中提出:“基础教育主要由政府办学,同时鼓励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按国家的法律和政策多渠道、多形式办学。有条件的地方,也可实行‘民办公助’、‘公办民助’等形式”;教育部颁布的《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也指出:“要制定有利于吸纳社会资金办教育和民办学校发展的优惠政策。”随着我国教育体制改革的深入,尤其是随着学校教育经费来源的多样化,我国学校性质开始出现多样化。除了传统的公立学校和纯民办学校外,近年来出现了一些公办教育机构转制学校、公立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等,它们统称为“混合制学校”。目前,我国的“混合制”学校类型主要包括国有民办学校、公办民助学校、民办公助学校以及股份制学校等。尽管我国混合制学校发展较快,但是还存在一些问题,如学校产权不明晰不利于民办学校的发展,等等。因此,目前我国的混合制学校仍然处于摸索之中。

1。国有民办学校

我国转制学校中的一种。国有民办学校是指由国家和政府提供一定的土地和固定的基础设施、设立并依照法律程序交由具有法人地位的社会团体或公民个人承办的教育机构。承办者享有社会力量办学的政策和办学自主权。学校承办者负责依法筹集全部或大部分学校事业费和日常运行经费,并负有对校产保值增值和对培养计划保质保量完成的责任。

2。公办民助学校

公办民助学校是指政府根据社会的教育需要,拿出部分公立中小学、幼儿园交给指定的个人或团体承办,并享受民办学校政策和待遇的学校类型。“民办公助”和“公办民助”这两类学校的主要区别是办学主体不同,民办公助的办学主体是以学校董事会为代表的团体法人,公办民助的办学主体是政府。

3。民办公助学校

民办公助学校,是指个人、企业或团体出面办学,承办人筹集一定的启动资金,向政府租赁、借助一定的场地、校舍而开办的学校。如“公助”的内容有以下几种:政府无偿或低价提供一定的校地、校舍;政府提供一定的启动资金,或资助仪器设备;政府在政策上和师资上给予支持。

4。股份制学校

我国的股份制学校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到90年代末获得极大发展,是根据学校资金的投入方式和组成,采用股份制方式对学校进行管理和运营的学校管理方式,其投资主体有国家、法人和自然人等多个主体。这同企业的有限责任公司制大同小异。总的来说,股份制学校不同于一般的民办学校,突出表现在它建立了完善的三会(即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在产权治理结构形式上已经趋向规范化,能够有效地解决国有学校长期存在的客体资源与主体目标之间的矛盾,为公立学校的改制提供了可借鉴的思路。目前,最为典型的股份制学校是温州模式和椒江模式两种基本类型。

二、促使中等教育向综合化方向发展的综合性学校类型

产生于20世纪初的综合中学,如今已成为美国主要的中学学校类型。据统计,目前美国综合中学共25000所。正是美国综合中学的成功,其他国家纷纷仿效和借鉴,从而形成了20世纪50年代以来西方中学发展的一个重要特点即中等教育综合化,对整个世界学校体系的变革具有重要影响。然而,从美国发育的综合中学,到其他国家则形成了不同的版本,英国、法国、德国三国的综合中学具有不同的模式。

(一)法国模式

法国是欧洲大陆上最早开展中等教育综合化的国家。早在20世纪40年代,法国便开始在初中阶段设立“方向指导班”,以指导和培养学生的兴趣和能力的发展。60年代颁布的《关于教育改革的总统令》,决定在初中设立两年的“观察阶段”,作为进一步学习的共同基础,调整和统一中等学校的名称,将中等学校归为四类:国立中学、市立中学、国立技术中学和市立技术中学。1963年,法国政府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了一种新的综合性中学,称为“市立中等教育学校”(CES),将不同类型的第一级中等教育机构统一起来,实现了中等教育综合化的第一步—初级中等教育的统一。70年代,法国中等教育综合化的进程又迈出重要的一步。1975年,法国议会通过了《哈比改革法案》。其主要内容就是取消初中阶段的任何形式的分类教学班,建立一种完全统一的、并向所有学生开放的、民主化程度很高的综合中学,学制4年。但是,在高中阶段,虽然近年来已采取了不少措施,综合化仍然步履维艰。

(二)英国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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