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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际服务贸易的国际性协议(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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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具体承诺表的制订与修改

《服务贸易总协定》规定,各成员方应根据总协定第三部分制定各自的具体承诺表(schedulesofspeents)。在已作出承诺的部门,承诺表应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有关市场准入的内容限制和条件。

(2)有关国民待遇的条件和要求。

(3)有关其他具体承诺的履行。

(4)各项承诺实施的时间框架。

(5)各项承诺生效的日期。对不符合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的各项措施应有专门栏目注明。

(五)组织条款(institutionalprovisions)

第五部分(第22至第26条)为“组织条款”(institutionalprovisions),主要内容有协商机制,争端解决与执行,服务贸易理事会,技术合作及与其他国际组织的关系等。

1。磋商与仲裁

《服务贸易总协定》规定,当一成员方就影响本协议执行的任何事项的一成员提出请求时,该成员方应给予同情的考虑并给予适当的机会进行磋商。同时,GATS还规定,属于两国间有关避免双重征税的国际协定范围内的问题,一成员方对另一成员方采用的措施不能援用本协议国民待遇规定。如果双方对这一措施是否应属于这一国际协定的范围内看法不一致,则应予公开,可由任何一方将此事提交服务贸易理事会,由理事会将此事提交仲裁。仲裁员的裁决应是最终的,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2。争端的解决和实施

《服务贸易总协定》“争端解决和实施”条款的主要内容是:一成员方如果认为另一成员方未能履行其在总协定下的责任和特定义务,即可向争端解决机构申诉,争端解决机构则成立一个单一的专家小组来审核投诉。如果争端解决机构认为情况严重到应采取行动时,可批准一个或几个成员方对其他成员方所承担的责任和特定义务暂停实施。如果一成员方采用的某种措施与总协定并不抵触,但使另一成员方预期可得的合理利益消失或受到损害,另一成员方也可向争端解决机构申诉,由争端解决机构或服务贸易理事会与该成员方磋商,以作出双方满意的调整,包括修改或撤销该措施。

(六)最后条款(finalprovisions)

第六部分为“最后条款”(finalprovisions),内容是就该协定中的重要概念作出定义,并规定了各成员可拒绝给予该协定各种利益的情形。由于此部分对许多有争议的概念进行统一界定,提高了各国执行时的可操作性。

三、《服务贸易总协定》的附件内容

附件内容是《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重要的组成部分。作为《服务贸易总协定》有机组成部分,涉及各个具体服务部门特殊情况的附件共八项,包括:第二条豁免附件,根据本协议自然人提供服务活动的附件,空运服务附件,金融服务附件,金融服务第二附件,海运服务附件,电信服务附件,基础电信谈判附件。本书重点介绍以下几个附件。

(一)关于空运服务的附件

空运服务附件适用于影响定期或不定期空运服务贸易及附属服务的措施,包括:航空器的修理和保养服务;空运服务的销售和营销;计算机预订系统(CRS)服务。不包括:交通权及相关活动;航空器日常维修;空运服务的定价。本附件的争端解决程序只有在有关成员已承担义务或具体承诺,且双边和其他多边协定或安排中的争端解决程序已用尽的情况下方可使用。WTO服务贸易理事会应定期且至少每五年一次审议空运部门的发展情况和本附件的运用情况,以便进一步修改。

(二)关于金融服务的附件

金融服务的附件分第一和第二两个附件:

1。第一附件:主附件

第一附件为主附件,适用于影响金融服务提供的措施和活动,包括:

(1)中央银行或货币管理机关或任何其他公共实体为推行货币或汇率政策而从事的活动;

(2)构成社会保障法定制度或公共退休计划组成部分的活动;

(3)公共实体代表政府或由政府担保或使用政府的财政资源而从事的其他活动;

(4)提供并保护公共实体或金融服务提供者在前3项金融活动进行竞争的环境。

第一附件规定:

(1)不得阻止一成员为审慎原因而采取措施,包括为保护投资人、存款人、保单持有人或金融服务提供者对其负有信托责任的人而采取的措施,或为保证金融体系完整和稳定而采取的措施。

(2)不要求成员披露有关个人客户的事务和账户的信息,或公共实体拥有的任何机密或专有信息。

第一附件对金融服务作出明确定义:金融服务指一成员金融服务提供者提供的任何金融性质的服务,包括所有保险及其相关服务以及所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服务。

2。第二附件:补充附件

第二附件为补充附件,主要是对某些条款在时间上给予放宽,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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