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法定证据的审查判断方法(第2页)
三、对证人证言的审查判断
证人证言在形成过程中,经过复杂感知、记忆、回顾和表达等过程,容易受主客观条件的影响,导致失真或被曲解。对证人证言应当审查证人与当事人的关系、证言的内容、证言的来源,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考虑,防止伪证、错证。对证人证言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判断。
(一)审查判断证人的资格
审查证人是否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审查证人有无生理、精神上的缺陷,是否因年幼、年老而影响其辨别是非和正确表达的能力;同时,审查证人的感知能力,如证人的感觉器官是否正常,感知案件情况时的客观环境如何,心理状态如何,证人的知识水平与经验阅历如何。审查证人的记忆能力及相关情况,如证人证言与其年龄、工作经验、生活阅历是否相符。审查证人的精神状况是否影响到对外界的感觉。一般来说,在紧张恐惧的情况下,如在黑夜感觉往往容易发生偏差;精神状况正常、注意力集中时,感觉较为清晰且不易忘记。相反,证人虽于案发时在场,但对案件事实漠不关心或心中另有所思时,感知则会模糊甚至没有感觉。根据审查从发案到提供证言相距时间的长短,审查证人的语言表达能力等,从而判断证言的可靠性。
(二)审查判断证人证言收集程序与来源
审查证人证言的取得程序、方式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有无使用暴力、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手段取证的情形;有无违反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的规定;笔录是否经证人核对确认并签名(盖章)、按指印;询问未成年证人,是否通知了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有关人员到场,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有关人员是否在场等。法定代理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没有在场的,是否说明了原因,其原因是否具有合理性。
审查证人证言提供的情况的来源是耳闻目睹的还是道听途说的,是客观描述的还是主观臆断的;是自愿陈述的还是在威胁、引诱或欺骗等暴力取证手段下陈述的;审查判断证人是否受到当事人或其他人的收买、胁迫或指使等。证人感知案件事实时的环境,如距离的远近、有无遮挡、光线的强弱、气候的好坏、气温的高低等。证人证言来源的可靠程度会影响到证言内容的真实程度。
(三)审查判断证言前后是否存在矛盾
证言的内容是否存在矛盾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审查判断:审查判断同一证人的证言本身是否合乎情理,对于同一事实先后提供的证言有无矛盾;审查不同证人就同一案件事实所提供的证言是否一致;审查证人证言与同案的其他证据之间有无矛盾。对于多个证人与一方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其作的陈述在内容和语言表达上完全一致的,则存在串通的可能,不能作为相互印证对待而予以认定;多个证人所作的证言基本一致的,应当分析各自证言之间是否存在矛盾,如果矛盾能够得到合理解释的,又不违背经验法则,则可以相互印证。审查证言与经验事实是否相符,如果证言与一般经验常识不符,可作出不实的判断。
(四)审查判断证人是否有偏见以及存有私利或不良动机
证人如果与案件的当事人或审判结果有着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对诉讼一方持有偏见,证言往往难以保持公允。对于证人的偏见、作证的私利和动机进行质疑,有利于发现真相。对于审查证人是否与当事人、案件有利害关系,有利于判断证人证言的可靠程度。
(五)审查判断证人的知识经验状况
审查证人作证时的年龄、认知水平、记忆能力和表达能力,其生理上和精神上的状态是否影响作证。相关的知识经验会影响到证人对事物的观察力,证人具有某一方面知识的,观察通常较为仔细,一般能获得较深刻的认识,如司机对车速的判断比常人较为准确。对于某些证人没有特殊知识而证言涉及特殊知识的,证言的可信性就差。
(六)审查判断证人名声和品格
证人的品格好坏与其证言的可靠性有一定的联系,品质好的人,如实提供证言的可能性大,缺乏诚实品格或者信用的证人,其证言受到更多的质疑,可信性也较弱。
对于证人证言是否采纳作为定案根据应当作出如下选择:
一是证人当庭作出的证言,经控辩双方质证、法庭查证属实的,应当作为定案的根据。经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法庭对其证言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的,该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二是处于非正常的环境以及明显醉酒、中毒或者麻醉等状态,不能正常感知或者正确表达的证人所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
三是证人证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1)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的;(2)书面证言没有经证人核对确认的;(3)询问聋、哑人,应当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而未提供的;(4)询问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证人,应当提供翻译人员而未提供的。
四是证人证言的收集程序、方式有下列瑕疵,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1)询问笔录没有填写询问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姓名以及询问的起止时间、地点的;(2)询问地点不符合规定的;(3)询问笔录没有记录告知证人有关作证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的;(4)询问笔录反映出在同一时段,同一询问人员询问不同证人的。
五是证人当庭作出的证言与其庭前证言矛盾,证人能够作出合理解释,并有相关证据印证的,应当采信其庭审证言;不能作出合理解释,而其庭前证言有相关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证言。
四、对被害人陈述的审查判断
对被害人陈述的审查判断可参照证人证言的有关规定进行,但被害人与案件存在利害关系,审查判断被害人陈述除了适用证人证言的方法外,还应当特别关注以下方面:(1)被害人在案发前与被告人素昧平生或关系正常的,其陈述的真实性与有积怨较大的被告人相比可靠性较强;(2)品行好的被害人陈述具有较大的可靠性;(3)被害人前后陈述不一致且无证据印证的,基本上不真实;(4)与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不符的被害人陈述,除非有证据证明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存在明显瑕疵,对被害人陈述一般不宜采信;(5)被害人陈述的内容空泛而无具体的内容或者内容模糊,其真实性是值得怀疑的;(6)被害人被害后即时做出的陈述较为真实;(7)被害人临终前所做的关于被害经过的陈述有较强的证明力;(8)多个被害人陈述在所有细节上完全一致,没有任何差别,被害人陈述往往较为虚假。具体而言,还需要从以下方面审查判断。
(一)审查判断被害人陈述的来源
审查被害人陈述内容的来源是否可靠,是亲身感知的,还是由他人转告的,或是自己推测等。审查被害人陈述收集的方式是否合法;审查被害人有无受外界影响,是否存在被胁迫、引诱或欺骗等可能;有无证明案件事实的条件和能力等。
(二)审查判断被害人进行陈述的动机
被害人是在什么情况下作的陈述,其陈述的内容与事实是否一致,其与被告人案发前是否熟悉、是何种关系、有无情感纠葛、经济或其他利益纠纷,陈述的内容是否客观,有无推测的内容。一般来说,如果被害人与被告人素不相识或关系正常,则作虚假陈述的可能性较小;反之,则可能作虚假陈述,夸大犯罪事实,甚至捏造犯罪事实,以加重被告人的罪过。同时,还需要关注被害人是否及时陈述,对于事后经过较长时间才作出陈述的,注意其动机与目的,但不宜一概视为不真实。
(三)审查判断陈述的内容本身是否合情、合理、有无矛盾
审查陈述的内容本身是否合情、合理、有无矛盾应当采取比对的方法。审查内容是否稳定,前后多次叙述是否一致,有无反复和出入,其反复和出入有无合理解释;同时审查陈述的内容与案件其他证据是否协调一致,能否相互印证。
五、对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审查判断
审查判断被告人(包括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既要全面细致、实事求是,不被表面现象所迷惑,又要科学谨慎,绝不能简单草率行事,按照自己的预想作出判断,不轻信口供。根据诉讼的规律和司法实践经验,审查判断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审查判断收集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程序是否合法
由于违法收集供述和辩解会影响其真实性,审查判断供述和辩解应当注意收集口供的合法性。在审查时,应当着重注意讯问的时间、地点、讯问人的身份等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讯问被告人的侦查人员是否不少于两人,讯问被告人是否个别进行等;被告人的供述有无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的情形,必要时可以调取被告人进出看守所的健康检查记录、笔录。如果发现了刑讯逼供的问题,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同时,应当审查供述和辩解形式要件的合法性,办案人员收集供述和辩解时是否遵守了法定的人数、时间等规定,判断供述和辩解是否真实。
必要时,可以调取讯问过程的录音录像、被告人进出看守所的健康检查记录、笔录,并结合录音录像、记录、笔录对上述内容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