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举证责任的倒置(第2页)
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这些案件主要是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引起的案件。在这些案件中,仅仅将受害人故意作为加害人免责的条件,其举证责任由加害人承担。
3。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
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如《侵权责任法》第66条:“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4。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案件
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如《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加害人对过错要件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其他权利发生的要件事实的举证责任仍由权利主张人承担。
5。产品缺陷致人损害案件
因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122条的规定,在产品因存在缺陷造成他人财产或人身损害的,产品的销售者也应承担责任。受害人既可以要求生产者也可以要求销售者承担产品举证责任,也可以要求两者共同承担举证责任。
6。共同危险行为案件
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证明责任。实施危险行为的人不能证明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行为人要承担责任。如美国“辛德尔诉阿伯特化工厂”案。辛德尔患乳腺癌而怀疑是自己在出生前其母亲为了防止流产服用了当时用来防止流产的药品烯雌粉所致。由于实验证明药品烯雌粉与患乳腺癌有很大关系,辛德尔因无法证明其母亲究竟是服用哪家化工厂生产的药品烯雌粉,便起诉当时生产此药品的11家化工厂。初审法院不予受理,上诉法院改判为生产此药的11家化工厂负有连带责任。
7。医疗行为纠纷案件
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司法解释将因果关系和过错完全倒置给医疗机构,这对于保护患者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具有积极的意义。在医疗纠纷案件中,原告起诉时,应当证明损害行为与后果存在一定的原因。一方面,应当证明其遭受了损害;另一方面,该损害是由被告行为所引起。如在医疗事故中,原告首先要证明损害是在作为被告的医院中产生的,是在医疗过程中所发生的。至于医院是否有过错,则应由医院承担证明责任。但是,这种因果关系不一定是直接的因果关系,可能只是一种间接的因果关系,但绝不是说,原告对因果关系不需要证明。对于该问题的规定,在侵权责任法的制定过程中仍存在争议。一旦其他法律对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8。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案件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但有的学者认为按照法律要件说理论,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并非是举证责任的倒置,属于正常的举证责任分配。
(三)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
行政诉讼中证明责任倒置的适用为:被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在行政诉讼中,被告行政机关负有的举证责任属于一种证明自己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证明责任,从一定意义上来说,是行政机关必须履行的法定职责,属于举证责任的一种特殊形式。
【课堂讨论】
举证之难往往限制了受害人提起诉讼,其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如将举证责任倒置给被告,使受害人可以摆脱无意义的劳累或者面对侵害而束手无策,这种规定无疑为当事人提供了救济途径。针对该案而言,在高楼林立的城市里,每个人不可能仰着头走路,即使如此,也无法有效避免厄运降临,而在法律上得到充分保障才能使每一个人从楼前或楼下行走时,不再有危险甚至恐怖感,结合本节的内容,需要讨论以下问题:
(1)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该案的处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举证责任倒置?
(2)该案采取所谓“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就像刑事案件中让犯罪嫌疑人自证无罪一样,其可能性较低,而要求建筑物区分所有人证明没有实施抛物行为,违背了未发生的事实无法证明的证据法原理,对此如何评价?
(3)该案件的烟灰缸仅仅一人所为,其侵权责任应当由其承担,法院判决由22户人分担责任,其中必有21户被冤枉,这种举证责任倒置的处理岂不违反了法律公平性吗?你对此有何看法?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4条的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但在下列侵权诉讼中,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责举证:(1)因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这一规定与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存在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