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质证程序(第3页)
再主询问主要针对反询问中暴露出来的矛盾问题通过再询问时加以弥补,从中发现证据的真实和虚假。询问应当对争辩言词证据的必要事项进行,主要针对人的观察、记忆或表达的正确性等有关证言信用性问题及其利害偏见、预断等有关人的信用性等事项进行。
对鉴定人的质证,必要时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1至2名专家协助进行。如《刑事诉讼法》第192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无论是主询问还是反询问都需得到法官的许可,法官对“发问”的申请一般仅作形式上或程序上的审查,不进行实质性裁判。
3。非法证据质证程序
根据《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解释的规定,非法证据的质证程序主要包括:
(1)程序启动。在法庭调查过程中,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有权提出其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意见,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证据。
(2)法庭初步审查。程序启动后,法庭应当进行审查。合议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则由公诉人对取证的合法性举证。
(3)控方证明。公诉人应当向法庭提供讯问笔录、原始讯问过程的录音录像或其他证据,提请法庭通知讯问时其他在场人员或其他证人出庭作证,仍不能排除刑讯逼供嫌疑的,提请法庭通知讯问人员出庭作证,对该供述取得的合法性予以证明。
(4)双方质证。公诉人举证后,控辩双方可以就被告人审判前供述的取得是否合法的问题进行质证、辩论。
4。量刑证据质证程序
《刑事诉讼法》第193条第1款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我国定罪程序与量刑程序的相对分离,使量刑程序成为相对独立的程序。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控诉方负担,被告人无需承担证明自己有罪或者无罪的责任,但是可以提出有利于自己的证据。其质证一般应围绕以下证据展开:①案件起因;②被害人有无过错及过错程度,是否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及责任大小;③被告人的近亲属是否协助抓获被告人;④被告人平时表现及有无悔罪态度;⑤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情况,被告人是否取得被害人或者被害人近亲属谅解等。同时,应当对被告人自首、坦白、立功、如实供述的证据材料及其举报的证据,被告人的累犯、毒品再犯的证据进行质证。
(二)质证规则
1。相关性规则
相关性是指证据的内容必须与案件事实相关,否则无须质证。质询证人应当询问与案件有关的内容,证人对于与案件事实无关的内容有权拒绝回答。同时,审判长对于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向证人发问的内容与本案无关的,应当予以制止。当事人(控辩)双方认为对方发问的内容与本案无关有权提出异议的,审判长应当判明情况后决定支持还是驳回。
2。反对诱导性询问规则
反对诱导性询问规则是指当事人对证人不得进行启示询问。诱导性询问是指向证人启示询问人想要得到答案的提问,它对被询问者起着暗示作用。《法院刑诉法解释》第213条规定:“向证人发问应当遵循以下规则……(二)不得以诱导方式发问……”询问证人、鉴定人、勘验人不得使用威胁、侮辱及不适当引导证人的言语和方式。为了避免控辩双方左右被询问人,保障被询问人证言的准确、合理,询问证人应当避免可能影响证言客观真实的诱导性询问,对该项证言也不得作为证据采纳。
3。禁止威胁性、侮辱性的提问规则
质询证人应当尊重证人的人格,不得威胁、侮辱证人,特别在质疑证人品格时,只能涉及证言的可信和不可信方面,不得涉及其个人的隐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相互发问,或者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时,发问的内容应当与案件事实有关联,不得损害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的人格尊严,采用引诱、威胁、侮辱等语言或者方式。
4。个别询问规则
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避免证人在作证前彼此交谈相互影响,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
5。禁止无谓重复询问规则
除非案情需要,当事人不得反复就同一项事项进行不必要的反复询问。对于重复的或无关紧要的问题,法官有权制止该询问。对于没有新的质证意见的,应当禁止进行重复质证,以保证庭审的效率。
【课堂讨论】
罗伊·布莱克曾在《善辩者生存》中提出,“成功的交叉询问公式就是,使用清楚的陈述语句,在每个新问题中只添加一个新事实,在给予对方最后一击之前先锁定一个答案。这就好比律师所作的一连串陈述,只是偶尔被证人回答‘是’所打断而已。”美国律师威尔曼在他的《交叉询问的艺术》中也认为,“笨拙的证人在作伪证时常会以不同的方式露出马脚:声音,茫然的眼神,在证人席上紧张扭动的身躯,尽可能复述事先编造故事的精确措辞的明显努力,尤其是与其身份不符的语言的使用。”威尔曼告诉我们,从事交叉询问的律师“需要有出众的天赋、逻辑思考的习惯、对广泛常识的清晰把握、无穷的耐心和自制力、通过直觉而透视人心的能力、从表情判断个性进而觉察动机的能力、精确有力的行为特点、对于与案件相关知识的精湛理解、极度的谨慎以及——这是最重要的——质证过程中敏锐地揭露证词弱点的能力”。针对引例的质证情况,结合本节的内容,需要讨论以下问题:
(1)该案是典型的交叉询问技巧的应用,也是美国关于律师辩护教材中的经典案例。这段法庭交叉询问出现在某些案件的审理中,律师质证技巧对于揭露事实真相的意义。然而,也有观点认为,不要对证人进行交叉询问,除非你自己十分清楚问题的答案——至少非常清楚正确的答案是什么?对此作何理解?
(2)如果证人对你的代理或辩护并没有带来实质性的损害,即使你认为可以证实他的证言中有些无关痛痒的不准确之处,没有必要对他进行交叉询问。如果他是案件关键地方的唯一证人,也需要保留你对他的可信性进行质疑的机会。不过,如果你觉得他基本上说的是实话,那么你最好尽量少问问题。如果证人在交叉询问过程中仅仅重复他在直接询问中所讲过的内容,那么他的可信性就更容易得到法庭的肯定,因为他在受到对方律师攻击时仍能够保护自己,没有露出丝毫的可疑之处。如何破解这类问题?
(3)根据质证的实践,应当力避在质证开始以“什么”“什么时候”“什么地方”“怎样”等词语进行交叉询问,否则证人便有机会摆脱你的控制,进行细致的描述。一般说来,如果证人已无路可逃,自相矛盾,你甚至根本不在乎他的答案是什么时,可以提一些以上词语开头的问题。如何理性地看待这一问题?